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第4和第5条规定,任何经营食物进口/分销业务的人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

"食物进口商"指经营食物进口业务的人,而其业务是以/安排以空运或循陸/水路将食物运入香港。

"食物分销商"指经营食物分销业务的人,而其业务的主要活动是在香港批发供应食物;食物生产者(如养鱼户、菜农、渔民)和食物制造商,如以批发方式出售其产品,亦属食物分销商。

豁免登记

已根据其他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详列于《食物安全条例》附表1)可获豁免遵从这项登记规定。他们包括由食环署署长发出各类有关食物业的准许或牌照的持有人、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批出牌照的海鱼养殖户、获海事处处长发出第III类别船只牌照的船东,以及向工业贸易署署长注册的食米贮存商。

虽然上述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可获豁免登记,但是他们在收到食环署署长提出的书面要求后,仍须提供补充资料。

网上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

网上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

任何人直接从事进口/分销食物的交易并已获取有关食物,不论是通过电子或其他途径,都被视为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为施行《条例》,某人一旦取得食物的管有权或控制权,即使有关食物未必由其保管,即属获取有关食物。

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指引」

登记制度的常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