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输入蛋类到香港的进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法例规定

2.  经修订的《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规例)已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任何人除非能出示获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认可的来源地签发单位所发出的卫生证明书,证明有关蛋类适宜供人食用,以及提供规例所要求的资料给本署以取得书面准许,否则不可把蛋类输入香港。完全煮熟或为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种配料的蛋类则不包括在规例的规管之内。

申请进口准许

3.  凡进口蛋类,均须根据规例的规定获得书面准许。

4.  蛋类指属出售或要约出售以供人食用种类的禽鸟的蛋,或该蛋的任何可食用部分—

  1. 不论该蛋或该部分—
    1. 是带壳或不带壳;
    2. 是否未经烹煮或部分煮熟;
    3. 有否加盐、经醃制或以其他方式加工处理;
    4. 是否处于冰冻、液体或干燥状态;或
    5. 是否含有任何功能配料;但
  2. 在以下情况下不包括该蛋或该部分—
    1. 它属全熟;或
    2. 构成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种配料。

提交申请

5.  在申请进口准许时,进口商须向本署提供下述资料:

  1. 该等进口蛋类的种类及数量;及
  2. 该等蛋类的来源国家/地方及州/省/县/郡。

6.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进口准许:

(甲)  网上申请

(乙)  以纸本模式申请

申请费用

7.  申请进口准许毋须缴交任何费用。

进口准许的有效期

8.  蛋类进口准许的有效期为签发日期起计六个月。

处理申请时间

9.  如申请人提交的所需资料全部均符合申请要求,本署可在四个工作天内批出进口准许。 

注意事项

10.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查询

11.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本署食物进/出口组(电话号码:2867 5577),或通过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fsc@fehd.gov.hk)向本署提出。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