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输入蛋类到香港的进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法例规定
2. 经修订的《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规例)已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任何人除非能出示获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认可的来源地签发单位所发出的卫生证明书,证明有关蛋类适宜供人食用,以及提供规例所要求的资料给本署以取得书面准许,否则不可把蛋类输入香港。完全煮熟或为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种配料的蛋类则不包括在规例的规管之内。
申请进口准许
3. 凡进口蛋类,均须根据规例的规定获得书面准许。
4. 蛋类指属出售或要约出售以供人食用种类的禽鸟的蛋,或该蛋的任何可食用部分—
- 不论该蛋或该部分—
- 是带壳或不带壳;
- 是否未经烹煮或部分煮熟;
- 有否加盐、经醃制或以其他方式加工处理;
- 是否处于冰冻、液体或干燥状态;或
- 是否含有任何功能配料;但
- 在以下情况下不包括该蛋或该部分—
- 它属全熟;或
- 构成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种配料。
提交申请
5. 在申请进口准许时,进口商须向本署提供下述资料:
- 该等进口蛋类的种类及数量;及
- 该等蛋类的来源国家/地方及州/省/县/郡。
6.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进口准许:
(甲) 网上申请
- 已于「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入门网站)开立使用者帐户的食物贸易商可在入门网站(网址www.ftp.cfs.gov.hk)提交进口准许申请;或
- 如进口商已将「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3.tradesinglewindow.hk/portal/sc/index.html)与入门网站的帐户连接,便可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入门网站提交进口准许申请。
(乙) 以纸本模式申请
- 进口商须填妥适当的申请表格(表格编号:FEHB295),然后把表格以邮寄(地址:香港金钟道六十六号金钟道政府合署四十三楼)或传真方式(号码:2521 4784)提交予食物安全中心食物进/出口组。
申请费用
7. 申请进口准许毋须缴交任何费用。
进口准许的有效期
8. 蛋类进口准许的有效期为签发日期起计六个月。
处理申请时间
9. 如申请人提交的所需资料全部均符合申请要求,本署可在四个工作天内批出进口准许。
注意事项
10.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进口的蛋类不得来自因爆发禽流感而被本署暂停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包括蛋类)的地区/厂房;
- 有关暂停从受禽流感影响地区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包括蛋类)的详情,请浏览食物安全中心网页及参阅新闻公报[https://www.cfs.gov.hk/sc_chi/press/press.html];
- 有关恢复进口事宜,请浏览食物安全中心网页内的 "进口食物管制 → 有关入口商及业界的消息"[https://www.cfs.gov.hk/s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及
- 已于入门网站开立使用者帐户的食物贸易商可于入门网站(www.ftp.cfs.gov.hk)查阅有关暂停食物进口的最新资料。
查询
11.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本署食物进/出口组(电话号码:2867 5577),或通过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fsc@fehd.gov.hk)向本署提出。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