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关 规 例

进 口 食 用 家 禽 , 必 须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规 例 》 的 下 列 规 定 。

  1. 第 7A 条 : 进 口 禽 鸟 须 附 有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书 香港法例第139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
    1.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任 何 禽 鸟 或 安 排 将 任 何 禽 鸟 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地 方 带 进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但 如 该 等 禽 鸟 附 有 一 份 由 该 地 方 的 禽 畜 卫 生 主 管 当 局 发 出 的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书 以 证 明 并 使 署 长 信 纳 附 表 4 所 提 述 的 事 宜 , 则 不 在 此 限 。 如 署 长 或 获 署 长 授 权 的 任 何 人 提 出 要 求 , 则 将 该 等 禽 鸟 或 安 排 将 该 等 禽 鸟 带 进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该 人 须 向 署 长 或 该 名 获 署 长 授 权 的 人 交 出 该 健 康 证 明 书 。
    2. 在 本 条 中 , " 禽 畜 卫 生 主 管 当 局 " 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禽 畜 卫 生 当 局 而 言 ﹐ 指 署 长 信 纳 为 就 施 行 本 规 例 而 言 是 主 管 有 关 事 宜 的 禽 畜 卫 生 当 局 。
  2. 第 7B 条 : 进 口 禽 鸟 的 指 定 进 口 地 点卫生证书
    1. 除 经 由 附 表 5 指 明 的 有 关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而 将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带 进 香 港 外 , 不 得 将 该 等 禽 鸟 带 进 香 港 。
    2.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水 禽 , 除 非 由 车 辆 、 船 只 或 飞 机 运 载 , 而 该 等 车 辆 、 船 只 或 飞 机 并 非 同 时 运 载 并 非 属 水 禽 的 禽 鸟 , 否 则 该 等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水 禽 , 不 得 被 带 进 香 港 。
    3. 除 获 高 级 兽 医 官 许 可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被 带 进 香 港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移 离 有 关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
    4. 署 长 可 藉 宪 报 公 告 修 订 附 表 5 。

附 表 5 :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文锦渡管制站

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码头

长沙湾副食品批发市场码头

  1. 如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循 陆 路 被 带 进 香 港 ,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为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
  2. 如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循 海 路 被 带 进 香 港 —
    1. 如 该 等 禽 鸟 属 水 禽 , 则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为 位 于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码 头 ; 或
    2. 如 该 等 禽 鸟 为 并 非 属 水 禽 的 禽 鸟 , 则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为 位 于 长 沙 湾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码 头 。
  3. 如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是 以 空 运 方 式 被 带 进 香 港 , 则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为 位 于 九 龙 半 岛 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以 及 位 于 新 界 大 屿 山 赤 鱲 角 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1. 第 9A 条 : 进 口 禽 鸟 须 带 往 指 定 地 方
    1. 在 高 级 兽 医 官 根 据 第 7B(3) 条 给 予 的 许 可 的 规 限 下 , 所 有 被 带 进 香 港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禽 鸟 , 须 立 即 采 用 最 直 接 的 路 线 送 往 附 表 6 指 明 的 有 关 指 定 地 方 , 而 同 一 车 辆 不 得 同 时 运 载 水 禽 和 并 非 属 水 禽 的 禽 鸟 。
    2. 署 长 可 藉 宪 报 公 告 修 订 附 表 6 。

附 表 6 : 指 定 地 方

  1. 如 被 带 进 香 港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有 关 禽 鸟 为 水 禽 , 指 定 地 方 为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家 禽 市 场 。
  2. 如 被 带 进 香 港 供 屠 宰 作 食 物 用 的 有 关 禽 鸟 为 并 非 属 水 禽 的 禽 鸟 , 指 定 地 方 为 长 沙 湾 临 时 家 禽 批 发 市 场 。 .
运 输 途 径 管 制
中 国 内 地 陆 运 ( 车 路 )
  1. 食 用 活 生 家 禽 必 须 附 有 有 效 卫 生 证 书
  2.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为 文 锦 渡 管 制 站
  3. 带 往 指 定 地 方 , 水 禽 为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家 禽 市 场 ; 非 水 禽 为 长 沙 湾 临 时 家 禽 批 发 市 场
海 运
  1. 食 用 活 生 家 禽 必 须 附 有 有 效 卫 生 证 书
  2.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 水 禽 为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码 头 ; 非 水 禽 为 长 沙 湾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码 头
  3. 带 往 指 定 地 方 , 水 禽 为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家 禽 市 场 , 非 水 禽 为 长 沙 湾 临 时 家 禽 批 发 市 场
空 运
  1. 食 用 活 生 家 禽 必 须 附 有 有 效 卫 生 证 书
  2. 指 定 进 口 地 点 , 为 新 界 大 屿 山 赤 鱲 角 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3. 带 往 指 定 地 方 , 水 禽 为 西 区 副 食 品 批 发 市 场 的 家 禽 市 场 , 非 水 禽 为 长 沙 湾 临 时 家 禽 批 发 市 场

商 人 或 入 口 商 欲 从 中 国 内 地 把 活 生 家 禽 输 入 香 港 , 须 确 定 有 关 活 生 家 禽 , 附 有 由 官 方 兽 医 签 发 的 官 方 认 可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 证 明 有 关 禽 鸟 , 必 需 完 全 符 合 对 禽 流 感 , 违 禁 化 学 物 及 农 业 及 兽 医 用 化 学 物 所 需 的 要 求 。

若 商 人 或 入 口 商 欲 从 中 国 内 地 以 外 的 地 区 或 国 家 , 输 入 活 生 家 禽 , 除 须 符 合 上 述 的 规 例 , 亦 须 预 先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申 请 入 口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之 条 件 将 会 列 出 于 证 上 , 而 持 证 者 须 确 定 该 等 条 件 已 完 全 地 遵 守 。

为 进 一 步 预 防 及 控 制 禽 流 感 爆 发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就 落 实 进 口 活 家 禽 接 种 禽 流 感 疫 苗 的 措 施 达 成 协 议 : 由 2004 年 1 月 15 日 开 始 , 所 有 进 口 活 家 禽 ( 鸽 子 及 水 禽 除 外 ) , 必 须 接 种 农 业 部 批 准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H5 禽 流 感 灭 活 疫 苗 , 才 可 以 进 口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

核实有效的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