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为香港的奶类或奶类饮品进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法例规定

香港用以监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V部及其附属法例。有关的附属法例,现列于本文的附录。法例的基本规定,就是如《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54条所载,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有关奶类或奶类饮品的特别准则和规定,则载于上述条例下的《奶业规例》。

进口商可前往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6楼626室刊物销售小组购买上述条例及有关附属法例的文本,以作查阅。进口商亦可浏览网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sc)下载有关法例。

食物环境卫生署 

本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其工作包括行使《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62(1)条所赋予的权力,从各进口检查站的进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细菌和化学检验等分析,确保食物安全。

本署在抽取食物样本后,会按巿价计算样本的价值发还给进口商。由于食物的巿价难以在进口时评定,本署人员抽取样本时,会发给进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样本的品目和数量,而进口商事后可凭这份通知和有关样本的发票,向本署申请索还被抽去样本的市价。

进口商

食物进口商有责任与出口当地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所输入的奶类或奶类饮品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于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该条例第4和第5条规定,任何经营食物进口/分销业务的人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如欲查询登记制度或登记手续的详细内容,请登入网站(www.foodsafetyord.gov.hk)浏览《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指引》。

进口商尤须注意下文所载有关输入奶类或奶类饮品的指定程序。

制造来源地

《奶业规例》中规定,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制造来源地必须先得到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批准,奶类或奶类饮品才可输入香港。因此,进口商输入奶类或奶类饮品之前,必须透过「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FTP网站) (www.ftp.cfs.gov.hk/index_sc.html) 或以纸本模式向食物安全中心食物进/出口组就制造来源地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资料须为英文或中文,或随附经核实的英文或中文译本:

  1. 由食物原产地主管当局发出的有效产品制造厂注册证明书副本;
  2. 制造商发出的供货证明书,证明其是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并随附显示生产设备、热处理方法等详情的生产流程图;
  3. 制造厂生产食物用水的质量化验报告,包括大肠菌群及游离剩余氯的含量;
  4. 产品的化学成分化验报告;
  5. 产品的微生物质量化验报告;
  6. 制造商就产品保质期的声明;
  7. 产品的空容器样本;
  8. 产品包装的完整清晰图片(须清楚显示品牌、产品名称、成分、热处理方法、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9. 由食物原产地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样本,证明产品经过适当的热处理、并在令人满意的卫生状况下进行处理、加工及包装,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及适宜供人食用;证明书如有引用法例,则须夹附相关法例原文副本。

除上文所列的资料及文件外,本署可能会按个别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及文件。

抵港货物

进口商取得本署的批准及符合一切条件后,即可将奶类或奶类饮品输入香港;但对于运抵香港的奶类或奶类饮品,本署仍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59(1)(c)条所赋予的权力加以特别检验。目前,运抵香港的奶类或奶类饮品均须接受本署的检查,必要时更须接受抽样化验;检查或化验结果合格,本署才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放行书」,将货物放行。

服务承诺

本署一向致力为巿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对输入奶类或奶类饮品的进口商,更承诺:

  1. 在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及材料当日起计12个工作天内办妥批准制造来源地的申请;以及
  2. 在收到货物已抵港的通知或货物实际抵港及收到全部进口文件当日(以较后者为准)起计14个工作天内发出「货物放行书」。

申请途径

网上申请

以纸本模式申请

经填妥的申请表格FEHB 290 (适用于奶类/奶类饮品) 或表格FEHB 292 (适用于未经加工处理奶类) 须连同上述资料/文件以专人或邮递方式送交至本署食物安全中心(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35楼3508-09室)。经批核后,进口书面准许会以邮递方式寄予申请人。

提交奶类及奶类饮品/ 忌廉/ 冰冻甜点进口准许申请表的核对清单

进口准许的有效期及续期申请

进口准许由发出日期起计有效一年。续期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申请人可透过FTP网站 (www.ftp.cfs.gov.hk/index_sc.html) 在网上提交申请,或以专人或邮递方式把申请表格FEHB 291送交至本署食物安全中心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35楼3508-09室)。请注意,逾期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查询

如有查询,请致电食物进/出口组 (电话:3108 2754) 或1823政府热线。此外,亦可透过电邮 (地址:fsc@fehd.gov.hk) 或传真 (号码:3108 2719) 提出查询。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