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害 剂

凡用以杀死或控制有害的昆虫、植物、真菌、老鼠或其他有害的生物一般统称为除害剂。普遍使用的除害剂有杀虫剂、除草剂、灭鼠剂及杀真菌剂。除害剂包括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的物质,以及在作物收割前后用来防止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腐败的物质。

除 害 剂 的 使 用

除害剂对于人类的福利贡献良多。适当使用除害剂可以提高食物的质量和减低带病的有害生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总括来说,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素因而得以改善。但另一方面,使用除害剂亦引起不少问题。某些除害剂会在天然环境下历久不变,经由食物链-即透过由浮游生物或昆虫,转传到飞鸟、鱼类、动物以至人类的体内。当过量吸入某些除害剂,长远而言会有碍健康,而不适当地使用除害剂往往会引发急性食物中毒。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时发生的毒菜事件就是明显的例子。

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执行的香港法例第133章《除害剂条例》,规定了有关除害剂的登记和管制事宜。根据条例,当局每年均会在宪报刊登已批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的登记除害剂名单,渔农自然护理署亦可以提供该名单以供参考。

食物中的残余除害剂

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的食物安全中心("中心")负责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售食物(包括进口或本地生产食物)的安全。在二零一二年四月,政府订立了《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立法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完成审议《规例》,《规例》已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规例》旨在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规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和最高再残余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许的指明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浓度)。《规例》的附表2列明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获豁免除害剂名单。这些除害剂是天然,及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成分一样或兩者难以区别的。

《规例》的原则是,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剂残余但附表 1并没有订明相关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有关食物。中心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

中心透过食物监察计划,会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取食物作微生物测试及化学分析,包括《规例》所涵盖的范围,以确保在市面出售的食品适宜供人食用。

有关《规例》的详细资料可于《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的纲页浏览 。

查 询

倘欲查询其他资料,请致电2381 6096与本署传达资源小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