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输入野味及违禁肉类到香港的进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法例规定

2.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第4(1)(b)条,任何人不得输入野味或违禁肉类到香港,不论是直接输入或转运,但如获得本署书面准许并且在本署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则属例外。

申请进口准许

3.   进口的野味或违禁肉类必须附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发证实体所发出的卫生证明书。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野味或违禁肉类的来源地之间必须建立相关进口机制。进口商如欲进口野味或肉类(包括违禁肉类),可参考现行食物进口机制的资料,以确定有关食物种类是否符合进口香港的要求。

4.   野味及违禁肉类的定义载于《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一般而言,“野味”指动物(例如鹿、鳄鱼、鸽等)的新鲜或冷藏屠体、肉或其他可食用的部分,包括可食用的内脏及什脏,但衍生自牛、羊、猪、小牛或羔羊的肉类及衍生自鸡、鸭、鹅或火鸡的家禽除外;违禁肉类则指碎肉、免治肉、肉屑等。

5.   在申请野味或违禁肉类进口准许时,进口商须向本署提供下述资料:

野味

  1. 食物说明及动物的科学名称;以及
  2. 来源地,以及屠宰工厂及加工厂的详情。

违禁肉类

  1. 食物说明;
  2. 来源地;以及
  3. 有关肉类产品的制造过程及成份列表。

提交申请

6.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进口准许:

(甲) 网上申请

(乙)  以纸本模式申请

申请费用

7. 申请进口准许毋须缴交任何费用。

进口准许的有效期

8. 野味进口准许的有效期为签发日期起计六个月,违禁肉类进口准许的有效期则为签发日期起计一年。

处理申请的时间

9. 如申请人提交的所需资料全部均符合申请要求,本署可在四个工作天内批出进口准许。

注意事项

10. 申请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 凡进口冷藏或冰鲜肉类(包括违禁肉类),均须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的规定领有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须就每批付运到港的违禁肉类事先向本署领取一张进口许可证。有关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详情,请参阅《冷藏肉类、冰鲜肉类、冷藏家禽和冰鲜家禽进口许可证申请指引》。
  2. 进口野味毋须申请进口许可证。

查询

11.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67 5577联络本署食物进/出口组,又或透过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fsc@fehd.gov.hk)向本署提出。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