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市民停止食用含河豚毒素的河豚鱼干
发出日期 | 24.8.2016 |
---|---|
资料来源 |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 |
食品 | 河豚鱼干 |
产品名称及资料 | 产品名称:散装河豚鱼干。 |
发出警报原因 | 河豚鱼干样本经化验后证实含有河豚毒素。 河豚毒素非常耐热,在烹煮和干燥等食物配制过程后多仍留在鱼的组织内,因此进食含河豚毒素的鱼类产品,不论生吃、经过烹煮或干制均有机会导致食物中毒,甚或死亡。河豚毒素主要导致病者出现神经和肠胃症状。任何人均可受河豚毒素中毒所影响,且现时并无已知的解毒剂或抗毒素可消解河豚毒素。避免进食河豚或其他含河豚毒素的鱼类是预防河豚毒素中毒的最佳方法。 |
食物安全中心采取的行动 | 调查仍然继续。 中心会继续密切留意事件和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
给业界的建议 | 提醒业界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
给消费者的建议 | 中心呼籲曾于该两天从上址购买并持有有关产品的市民,应立即停止食用,如食用有关产品后不适,则应及早求医。 |
更多资料 |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20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