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食物檢查證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出口至海外國家/地區的本地製造或加工食品簽發「食物檢查證書」。發出「食物檢查證書」旨在方便業界,申請屬自願性質。申領「食物檢查證書」並非香港的強制出口規定,而是一些海外當局的要求,食物批次必須附有食環署簽發的證書,以作進口清關之用。因此,申請人有責任向目的地國家/地區核實證書是否可予接受。

簽證規定

遞交申請並不保證會獲簽發「食物檢查證書」。食品必須由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食物製造廠牌照的本地處所製造或加工,並且食品的表面檢查結果令人滿意。如果申請人並非上述食物製造廠的持牌人,申請人必須提供食物製造廠持牌人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證書所指明的食品在該食物製造廠製造或加工,資料應包括品牌、產品說明、標籤樣本、批次編號、生產日期(例如「此日期前最佳」日期)、數量(註明單位)、貨物標記及總淨重量(公斤)。

申請途徑

填妥的申請表格FEHB 311應連同所需文件(例如製造有關食品的食物製造廠的有效牌照副本或供貨證明書等)郵寄或傳真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申請人須提供全部所需文件,申請才會獲處理。經批核和繳費後,申請人便可領取證書

費用

「食物檢查證書」的申請費用按重量收取,詳情如下,費用以本署最新公布為準:

項目

費用

「食物檢查證書」

(a)    貯存在一個地點而不超過500公斤的食物批次

(b)   其後每增加500公斤或不足500公斤的部分

 

$2,201

$207

每個額外的食物貯存地點

$1,110

每份「食物檢查證書」的核證真確副本

$160

修改已發出的「食物檢查證書」

$181

查詢

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物進/出口組(電話:2867 5560)或1823政府熱線。此外,亦可透過電郵(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提出查詢。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