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台灣「強冠」生產的豬油及其食物製品的期限今午屆滿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宣布,食物業界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和相關食物的期限,在今日中午十二時屆滿,有關商戶必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回收情況。

中心發言人說︰「中心在本月(九月)十四日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0(1)條發出食物安全命令(命令),禁止於今年三月一日或以後所有由『強冠』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及由有關豬油/豬油製品在台灣或香港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或在香港境內供應。進口商和分銷商必須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方式,在命令生效起計十四天內收回其供應的受影響食物,及須於回收行動結束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回收結果,而進口商亦須就如何處置有關食物徵詢食環署,和在回收行動結束起計的一星期內向署方提交詳細報告。」

任何人違反有關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發言人說:「中心一直跟進調查事件及密切監督回收,是項回收行動大致順利;在完成收集及整理所有資料後,我們會向市民公布回收結果,稍後我們亦會把受這次事件影響商戶的最後名單上載至中心網頁。」



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