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处理剩余食物时可利用「食物安全五要点」中的「安全温度」,确保剩余食物贮存在安全温度范围内,减低食物中毒的机会。尽管如此,剩余食物亦应尽早进食,进食前须彻底翻热。
安全温度
- 食物煮熟后应尽快食用。
- 尽快冷却剩余食物,并在2小时内放进雪柜。
- 煮好的食物如作另一顿饭之用(即预煮食物),可在用餐前先把所需分量的食物放入容器,尽快冷却食物并贮存于雪柜内,以省却餐桌用餐期间的污染。
- 下列方法可迅速冷却剩余食物/预煮食物:
- 把大份的分成小份。
- 把食物放到浅盘内。
- 以冷却的清洁容器盛载食物。
- 不时把汤搅拌。
- 食用剩余食物前,应彻底翻热至滚烫,不应翻热超过一次。
- 保存在雪柜内超过3天的剩余食物要弃掉。
我们可以运用「2小时/4小时法则」处理放在室温的食物:
置于4℃至60℃(例如室温) | 放入雪柜备用 | 即时食用 |
---|---|---|
<2 小时 | ||
2-4 小时 | ||
>4 小时 |
放在室温多于4小时的食物应立即丢弃,切勿放入雪柜或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