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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五要点

处理剩余食物
本文要点:处理剩余食物时可利用「食物安全五要点」中的「安全温度」,确保剩余食物贮存在安全温度范围内,减低食物中毒的机会。尽管如此,剩余食物亦应尽早进食,进食前须彻底翻热。

安全温度

  • 食物煮熟后应尽快食用。
  • 尽快冷却剩余食物,并在2小时内放进雪柜。
  • 煮好的食物如作另一顿饭之用(即预煮食物),可在用餐前先把所需分量的食物放入容器,尽快冷却食物并贮存于雪柜内,以省却餐桌用餐期间的污染。
  • 下列方法可迅速冷却剩余食物/预煮食物:
    • 把大份的分成小份。
    • 把食物放到浅盘内。
    • 以冷却的清洁容器盛载食物。
    • 不时把汤搅拌。
  • 食用剩余食物前,应彻底翻热至滚烫,不应翻热超过一次。
  • 保存在雪柜内超过3天的剩余食物要弃掉。

安全温度本文图片

我们可以运用「2小时/4小时法则」处理放在室温的食物:

置于4℃至60℃(例如室温) 放入雪柜备用 即时食用
<2 小少于2小时
2-4 小时2至4小时
>4 小时多于4小时

放在室温多于4小时的食物应立即丢弃,切勿放入雪柜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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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订日期:202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