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这 份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为 香 港 的 海 产 入 口 商 提 供 概 括 性 的 指 引 。
法 例 规 定
香 港 用 以 监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条 文 , 载 于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V 部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有 关 的 附 属 法 例 , 现 列 于 本 文 的 附 录 。 法 例 的 基 本 规 定 , 就 是 如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54 条 所 载 , 禁 止 出 售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
入 口 商 可 前 往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楼 626 室 刊 物 销 售 小 组 购 买 上 述 条 例 及 有 关 附 属 法 例 的 文 本 , 以 作 查 阅 。 进 口 商 亦 可 浏 览 网 页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下 载 有 关 法 例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本 署 是 负 责 实 施 食 物 安 全 监 管 政 策 和 执 行 有 关 法 例 的 政 府 部 门 。 其 工 作 包 括 行 使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62(1) 条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从 各 入 口 检 查 站 的 入 口 食 物 中 抽 取 样 本 作 细 菌 和 化 学 检 验 等 分 析 , 确 保 食 物 安 全 。
本 署 在 抽 取 食 物 样 本 后 , 会 按 巿 价 计 算 样 本 的 价 值 发 还 给 入 口 商 。 由 于 食 物 的 巿 价 难 以 在 入 口 时 评 定 , 本 署 人 员 抽 取 样 本 时 , 会 发 给 入 口 商 一 份 通 知 , 列 明 所 抽 取 样 本 的 品 目 和 数 量 , 而 入 口 商 事 后 可 凭 这 份 通 知 和 有 关 样 本 的 发 票 , 向 本 署 申 请 索 还 被 抽 去 样 本 的 市 价 。
入 口 商
海 产 入 口 商 有 责 任 与 出 口 当 地 保 持 紧 密 的 联 系 , 确 保 所 入 口 的 海 产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规 定 。 海 产 由 于 较 易 受 渔 场 或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细 菌 或 化 学 污 染 , 故 属 ' 高 危 ' 性 质 的 食 物 。 因 此 本 署 建 议 海 产 入 口 商 , 先 向 来 源 地 卫 生 当 局 申 领 卫 生 证 明 书 , 并 随 货 附 上 有 关 的 卫 生 证 明 书 , 以 证 明 所 入 口 的 海 产 适 宜 供 人 食 用 。
抵 港 货 物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59(1)(c) 条 赋 权 本 署 就 入 口 食 物 的 检 验 采 取 特 别 程 序 。 海 产 运 抵 香 港 时 , 本 署 会 按 照 风 险 为 本 的 原 则 对 海 产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样 化 验 。
申 请 及 查 询
入 口 商 可 向 香 港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楼 本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申 请 索 还 被 本 署 所 抽 去 样 本 的 市 价 。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本 署 食 物 进 / 出 口 组 (电话:2867 5577) 或 1823 政 府 热 线。此 外,亦 可 透 过 电 邮 (地址:fsc@fehd.gov.hk) 或 传 真 (号码:2521 4784) 提 出 查 询。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