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食 品 回 收 指 引
目 录
附 件
引 言
- 回收有问题的食品,对食物业和政府,尤其是对消费者,都有益处。食品回收是指从市场、分销地点以及消费者手中撤回对消费者可能构成危害的食品的行动。
- 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回收行动是由食品商自愿进行。这份册子旨在向自愿回收食品的食品商提供指引,解释如因公众卫生及安全理由而须将某一食品从供应地点或消费者手中撤回时,应采取的步骤。
法 例
-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任何出售的食品必须是卫生、无杂质、无污染、适合人类食用,并且附有妥善标籤的食品,而触犯这条法例的食品制造商、入口商或分销商,则可被检控。该条例第59条订明,获授权人员可将他认为不适宜食用的食品查验或没收。
- 此外,《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赋予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下称"主管当局")权力,可为保障公众卫生而根据第30条作出关于食物的食物安全命令。有关命令可:
- 禁止进口任何食物;
- 禁止供应任何食物;
- 指示将任何已供应的食物收回;
- 指示将任何食物查封、隔离、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
- 禁止进行关于任何食物的活动,或准许按照指明的条件,进行该等活动。
政 府 担 当 的 角 色
- 政府在自愿回收食品过程中担当的主要角色,是监察有关食品商所采取的回收行动的进度,以及评估这些行动是否足够。食物环境卫生署(下称"食环署")在回收行动完成之后,须确保已收回的食品被悉数销毁或处理。
- 当食环署认为须提醒市民某一食品会危及健康,或认为须将事件澄清,以消除市民的忧虑时,便会就有关食品的回收行动作出新闻公布。
- 如有需要,主管当局可根据上述《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发出食物安全命令。
食 物 业 担 当 的 角 色
- 回收行动的责任,主要由供应有关食品给香港市场的公司承担。该公司须负责进行实际的回收工作,亦须负责确保每个阶段的工作均遵循回收指引所列程序,包括跟进核对,以确保回收行动成功,以及确保其后供应的食品可供安全食用。食品公司进行回收时,须征询本署的意见,双方最好能事先就回收策略达成协议。该公司在回收过程中,须不时知会各方面有关事态的最新发展。
- 如果收回的产品部分已经输往外地,则食品供应公司须尽早通知已接收该批产品的海外人士。
发 起 回 收 行 动
- 食品商可根据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医生、政府机构或消费者接到有关食品有问题的报告/投诉而获取的资料,考虑发起回收行动。食品商如果从海外卫生当局发出的公布或同类发布或直接提供的资料获悉食品欠妥,亦可考虑对海外制造的食品发起回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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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量减轻问题食品可能导致的风险,回收工作通常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当局鼓励食品商自行制订回收程序,以便针对问题,迅速作出应变。有关程序应能够达到下列目的:停止分销或出售有关食品;将有关问题通知市民和食环署;以及有效和有效率地从市面收回可能不安全的食品。
知 会 食 环 署
为保持透明度和保障公众健康,食品商应立即通知食环署回收食品的原因,并解释食品会如何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说明拟采取的行动。有关食品商可填妥附件A的"自愿食品回收通知书",然后透过传真(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 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 )方式向食环署提供上述资料。如欲查询有关回收程序或实际回收个案的资料,请直接致电2867 5567 与食环署总监(食物监测)1或于非办公时间致电9867 8401向本署职员查询。
食 品 商 通 知 消 费 者
视乎实际情况,食品商应尽快将回收行动通知消费者。有关食品商可透过发出新闻稿、致函有关各方、自费在传媒刊登∕播放广告、作出公告、在店铺张贴关于向顾客收回有关食品的告示等方式,公布回收消息。此外,亦应设有足够的热线电话服务,以解答查询。
回 收 行 动 要 点
食品商进行回收行动前,应注意以下要点,包括:
- 迅速透过传媒公布回收∕禁止供应或进口的行动;
- 设立顾客查询服务的情况;
- 入口商、分销商与零售商是否已就回收∕禁止供应或进口安排达成协议,例如回收有关食物的地点是否足够,而且方便;
- 零售点的有关食物是否迅速下架及适当存放在顾客不可进入的地方,以待退回入口商或分销商仓库;
- 下架的食物是否已迅速退回入口商或分销商的货仓,以及处置方法是否恰当;
- 有关的食品商有否妥为记录已收回的食物;以及
- 调查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采取补救行动(食品商向食环署提交调查报告,并建议改善措施)。
把 食 品 下 架
- 零售商应立即把有关食品下架,并把这些食品存放在顾客不可进入的地方,以待退回有关进口商或分销商。制造商应把这些食品分开存放,并不得容许这些食品作食物制造用途。
- 零售商应妥为记录已收回食品的数量,以便退回分销商。已收回的食品应妥为识别,与其他食品分开存放,并加上适当标籤或标记,以免意外运送。
收 回 产 品
食品商采取回收行动时,可通知消费者将食品交回销售点,或自行直接交回食品商。有待回收的产品,应集中在一处中央地点收回,如果分销范围广阔,则应分布在几处主要地点收回。收回的产品应存放在与其他食品分隔开的地方;收回产品的数量和生产批次编号亦须加以准确记录。收回的产品如果仍然适宜食用,则可加以改良或加工,然后重新推出市场,如果不适宜食用,则须加以毁灭或在情况许可及获食环署批准运回原产地。
跟 进 工 作
- 回收行动结束后提交报告
有关食品商应按食环署要求向食环署定期提交进度报告(附件B)。在回收行动结束后,有关食品商亦应根据该批就实际情况所订出的时限内就事件提交总结报告。有关报告应载列下列必要资料:- 引致回收的各种情况;
- 有关食品商已采取的行动,包括公布回收行动的详情;
- 该批食品在香港及海外的分销范围和数量;
- 没有分销到其他食品商的食品数量;
- 回收结果(已退回和未退回的食品数量等);
- 已退回食品的处置方法;
- 就食品有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的报告,以及建议日后采取的措施,以防再出现同类问题。(如适用)
- 处置回收食品
所有回收和现被食品商保存没有分销的食品必须在食环署人员的陪同下销毁、弃置、退回来源地或适当地处理。
为使回收行动有效,食品商应密切监察回收行动。而且,回收行动的通告必须遍达产品分销的每一层面。该项行动的有效程度,是以收回产品的数量占制造工场已输出产品数量或进口的百分比作评估,并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该批产品在零售层面的销量,该产品的保质期和易腐性、以及收到回收通报与产品制造/进口日期之间的时间差距等。
总 结
根据世界各地多年以来的经验,如要最快速地和最有效地从市场上撤回可能危害健康的食品,食品商与规管当局之间必须通力合作。这份指引所载的程序可提高食品回收行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希望实施这些程序能令有关食品商及公众所蒙受的损失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进行自愿食品回收时所应采取的程序,请见附录C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