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食 品 回 收 指 引

目 录

引 言 法 例 政 府 担 当 的 角 色 食 物 业 担 当 的 角 色 发 起 回 收 行 动 知 会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品 商 通 知 消 费 者 回 收 行 动 要 点 把 食 品 下 架 收 回 产 品 跟 进 工 作 回 收 行 动 结 束 后 提 交 报 告 处 置 回 收 食 品 回 收 行 动 是 否 收 效 总 结

附 件

食 品 回 收 通 知 书 食 物 回 收 行 动 进 度 报 告 回 收 食 品 程 序

引 言

引 言

法 例

政 府 担 当 的 角 色

食 物 业 担 当 的 角 色

发 起 回 收 行 动

知 会 食 环 署

为保持透明度和保障公众健康,食品商应立即通知食环署回收食品的原因,并解释食品会如何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说明拟采取的行动。有关食品商可填妥附件A的"自愿食品回收通知书",然后透过传真(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 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 )方式向食环署提供上述资料。如欲查询有关回收程序或实际回收个案的资料,请直接致电2867 5567 与食环署总监(食物监测)1或于非办公时间致电9867 8401向本署职员查询。

食 品 商 通 知 消 费 者

视乎实际情况,食品商应尽快将回收行动通知消费者。有关食品商可透过发出新闻稿、致函有关各方、自费在传媒刊登∕播放广告、作出公告、在店铺张贴关于向顾客收回有关食品的告示等方式,公布回收消息。此外,亦应设有足够的热线电话服务,以解答查询。

回 收 行 动 要 点

食品商进行回收行动前,应注意以下要点,包括:

  1. 迅速透过传媒公布回收∕禁止供应或进口的行动;
  2. 设立顾客查询服务的情况;
  3. 入口商、分销商与零售商是否已就回收∕禁止供应或进口安排达成协议,例如回收有关食物的地点是否足够,而且方便;
  4. 零售点的有关食物是否迅速下架及适当存放在顾客不可进入的地方,以待退回入口商或分销商仓库;
  5. 下架的食物是否已迅速退回入口商或分销商的货仓,以及处置方法是否恰当;
  6. 有关的食品商有否妥为记录已收回的食物;以及
  7. 调查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采取补救行动(食品商向食环署提交调查报告,并建议改善措施)。

把 食 品 下 架

收 回 产 品

食品商采取回收行动时,可通知消费者将食品交回销售点,或自行直接交回食品商。有待回收的产品,应集中在一处中央地点收回,如果分销范围广阔,则应分布在几处主要地点收回。收回的产品应存放在与其他食品分隔开的地方;收回产品的数量和生产批次编号亦须加以准确记录。收回的产品如果仍然适宜食用,则可加以改良或加工,然后重新推出市场,如果不适宜食用,则须加以毁灭或在情况许可及获食环署批准运回原产地。

跟 进 工 作

所有回收和现被食品商保存没有分销的食品必须在食环署人员的陪同下销毁、弃置、退回来源地或适当地处理。

为使回收行动有效,食品商应密切监察回收行动。而且,回收行动的通告必须遍达产品分销的每一层面。该项行动的有效程度,是以收回产品的数量占制造工场已输出产品数量或进口的百分比作评估,并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该批产品在零售层面的销量,该产品的保质期和易腐性、以及收到回收通报与产品制造/进口日期之间的时间差距等。

总 结

根据世界各地多年以来的经验,如要最快速地和最有效地从市场上撤回可能危害健康的食品,食品商与规管当局之间必须通力合作。这份指引所载的程序可提高食品回收行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希望实施这些程序能令有关食品商及公众所蒙受的损失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进行自愿食品回收时所应采取的程序,请见附录C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