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养 资 料 标 籤 制 度 之 常 见 问 题
- 修订规例的定义及涵盖范围 "二零一八年三月更新"
- 营养标籤上的资料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更新"
- 营养声称 更新
- 化验分析 "二零一零年六月更新"
- 间接营养素分析
- 豁免("小量豁免制度"除外)
- 小量豁免制度 "二零一一年六月更新"
- 抽样及执法 "二零一七年一月更新"
- 营养标籤计算器(下称"计算器")
- 修订规例的定义及涵盖范围
- 何谓预先包装食物?
- 饮品会否视作食物?
- (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删除)
- 营养资料标籤制度是否适用于保健产品?我如何确定产品须符合营养标籤规定或符合资格申请小量豁免?"二零一八年三月更新"
- 什么是用于特殊膳食的食物?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更新"
- 可否举例说明"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 《修订规例》并不适用于拟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及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食物。如奶类产品注明拟供学习自行进食的婴儿或拟供刚会走路的幼儿食用,这些食物是否受《修订规例》所涵盖?
- 如就婴儿配方奶粉作出营养声称,会否触犯《修订规例》?
- 如某食品并非用作出售,有什么关于营养标籤和营养声称的规定需要遵守?
- 芥花籽油、橄榄油和氢化油是否视作营养素?
- 法例中有关反式脂肪标籤的要求是否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
- 以特定消费者群组为销售对象的产品是否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 还有哪些产品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 营养标籤上的资料
- 营养标籤上的资料有什么语言规定?
- 新增的营养标籤应否沿用原有食物标籤所使用的语言?
- 以中文和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写成的声称是否也受有关声称的规例规管?
- "卡路里"一词可否同时代表"能量"和能量单位?
- 业界是否只可采用《技术指引》表1所列的营养素常用名称及缩略语?
- 对于载有必须标示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资料标籤(营养标籤)的大小,或营养标籤内字句的大小,是否有所规定?营养标籤上的营养素标示次序是否有所规定?可否分栏列出营养资料?
- 固体食物(如雪糕)可否以每100毫升来标示营养素数值?液体食物又可否以每100克来标示营养素数值?
- 业界是否必须采用《技术指引》内的数据修整方法?营养素如以微克作单位,应如何修整有关数据?
- 如以"每一食用分量"来标示营养素含量,业界应注意什么?如何厘定一个"食用分量"?可否就食用分量的数目进行数据修整?
- 在标示食用分量数目时,应该如何作出修整?
- 某产品的营养素含量未能符合《技术指引》表2内列出营养标籤上标示"0"(每100克∕毫升)的定义(例如每100克产品含0.8克总脂肪)。不过,产品的食用分量小,每一食用分量的营养素含量也相当少(例如每5克食用分量含0.04克总脂肪)。在这情况下,该如何标示每一食用分量的营养素含量?
- 营养标籤上标明数值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和"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两者有否分别?
- 强制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必须采用公制单位(即克、毫克或微克)作标示。当局有没有规定哪些营养素采用哪一种公制单位?
- 在营养标籤上标示维他命A、维他命E和叶酸的含量时,是否必须分别以视黄醇当量微克、α-生育酚当量毫克和膳食叶酸当量微克作为单位?如只在营养标籤上标示微克或毫克,这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 "中国营养素参考值"一词是指什么?
- 什么是营养素参考值?如有关食物中某营养素的含量为参考值的100%,是否表示该食物足以提供那种营养素的每天所需量?
- 在拟制营养标籤和计算声称条件时,我们应采用哪一种营养素参考值?
- 就碳水化合物而言,本港采用的营养素参考值似乎与中国内地不同。我应怎样标示产品?
- 在拟制营养标籤和考虑声称条件时,业界应以食物出售时或食用时的状态为准?
- 某些食物(如茶叶、咖啡豆)要先冲泡才可供食用,一般亦非以售卖时的状态食用。如何为这些食品制备营养标籤?
- 部分营养素(如维他命C)会迅速流失。在标示这类营养素含量或就这类营养素作出营养声称时,业界应考虑什么?
- 如不同的产品放在同一个包装内出售,应如何标示营养素含量?如大包装内含细小包装,又应在哪一包装上加上营养标籤?
- 如何为烧味食品制备营养标籤?
- 对于包装内附有小包调味料的食品(例如即食面或饺子),我可否只为整个食品制备一个营养标籤?
- 在一个包装上列出多种类似产品的营养素含量(例如在一包"蜜糖香肠"上一并列出"蜜糖香肠"、"燻制香肠"和"胡椒香肠"的营养素含量),是否可以接纳?
- 在本港出售的部分预先包装食物已附有营养资料,业界可否直接采用这些资料?
- 在同一个食品包装上载有两个或以上适用于不同国家/地区的营养标籤(包括适用于香港的),是否可以接受?
- 如食物浸泡在液体中,例如罐头鲍鱼,当计算其营养素含量时应否计入液体?如何为这类产品制备营养标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更新"
- 营养声称
- 如何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声称?
- 如业界已涂黑或以标贴遮盖食品上的营养声称,有关食品是否视作没有作出营养声称的食品?"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 如在食物包装上特别显着标示某营养素,是否视作营养声称?
- 就某些营养素而言,固体和液体食物各有不同的营养声称准则。怎样分辨固体和液体食物?
- 有些饮品含有固体配料,例如果肉。在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时,这些饮品应符合有关固体食物还是液体食物的声称条件?
- 可否就水溶性纤维作出营养声称?
- 食品可否就某一种配料作出营养声称(例如"燕麦含大量膳食纤维")?
- "钙含量等于一杯奶"是否属营养声称?
- "0克反式脂肪"属"数量性声明"还是"营养素含量声称"?
- 营养标籤上有关"不含"的声称条件跟有关"0"的定义是否不同?
- 业界可否作出"95%不含脂肪"或"含5%脂肪"的声称?
- "无油"、"少油"或"较少油"等声称会否视作就脂肪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
- "不含味精"、"不含氢化油"、"不含咖啡因"、"含电解质"、"少甜"、"不加甜味"、"添加甜味"、"非…主要来源"、"不添加…"及有关血糖生成指数(glycaemic index)的声称是否属营养声称?
- 业界可否作出"含氨基酸"、"含葡萄糖"或"含奥米加3"等声称?
- "100%天然/有机/新鲜"、"100%燕麦"、"没有经基因改造"、"不含小麦"、"不含奶类"、"不含大豆"、"不含酵母"、"含益生菌"、"含益菌素"、"含抗氧化剂"、"含酵素"、"含辅酵素"、"不含激素"会否视作营养声称?
- 业界可否作出"不含淀粉质"或"低淀粉质"等声称?
- 如在配料表中列出"低脂奶"或"低钠盐",会否视作营养声称?
- "这产品并非不含钠"这项陈述是否可以接纳?
- "并非低卡路里食物"这项陈述是否可以接受?
- 业界应如何描述营养素比较声称涉及的参考食物?
- 在营养素比较声称方面,"类似"一词是指什么?
- 如何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素功能声称?
- 如营养素具备由其他认可国际食物/卫生当局制定的营养素参考值,但却没有中国营养素参考值,而《修订规例》附表8亦没有订出相关营养素的声称条件,业界可否就该营养素作出营养素功能声称?
- 化验分析
- 一般问题
- 样本处理
- 能量
- 碳水化合物(包括糖)
- 膳食纤维
- 由于"膳食纤维"的检测结果与检测方法有关,更改膳食纤维的定义会大大影响标籤和声称事宜。业界应采用哪些AOAC正式方法来测定膳食纤维含量?
- 我可否采用Englyst方法测定预先包装食物中的膳食纤维含量?
- 我可否采用AOAC正式方法2001.03来检测膳食纤维含量?AOAC正式方法985.29与2001.03有何区别?
- 如预先包装食品含有功能性纤维,AOAC正式方法985.29会否低估膳食纤维含量?
- 我可否使用AOAC正式方法2009.01测定膳食纤维含量?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 AOAC 正式方法 2001.03 与 2009.01 有何区别?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 我可否把 AOAC 正式方法 985.29 和 2002.02 所得的结果相加起来,作为含有抗性淀粉的预先包装食物的总膳食纤维含量? "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 经过发酵鱼类中发现含有膳食纤维是否合理?
- 脂肪
- 蛋白质
- 维他命及矿物质
- 间接营养素分析
- 豁免("小量豁免制度"除外)
- 是否所有获豁免项目均需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
- 新鲜、干的及切粒/捣碎/弄成粉状的红辣椒、葱、蒜等预先包装食物,是否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
- 常见中式汤的配料(例如淮山、红枣、杞子)是否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
- 在《修订规例》附表6有关获豁免项目名单中,"饮食供应机构"是指什么?是否包括学校饭盒供应商?
- 在《修订规例》附表6有关获豁免项目名单中,有一项是"符合以下说明的预先包装食物—(a)在同一处所内加工处理并售出予最后消费者;或(b)该食物在某地方加工处理,并在某处所售出予最后消费者,而该地方是在该处所的毗邻或紧接该处所的附近地方,而且该食物并非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外要约出售"。如某食品在某处所加工处理(如烘焙),并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以外的另一处所出售,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内出售的相同食品可否获得豁免?
- 小量豁免制度
- 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产品如现已附有营养标籤但并无任何营养声称,不会遭取消豁免资格。不过,现有营养标籤是否需要符合《修订规例》的标籤规定?
- 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产品需附上特定标籤。有关标籤可否加入其他资料(如配料和食用日期)?如标籤是一张独立的标贴,可否不加上框线?"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 每年销售量不超过30 000件的预先包装食物可根据小量豁免制度申请豁免。怎样才算一件呢?
- 如何计算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得豁免的产品的销售量?
- 如在"六包装产品"附加一包作为赠品(即免费附送),附加的一包会否计入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六包装产品"的销售量?
- 根据小量豁免制度,如食物进口商分销给零售商的产品,其后因某些原因由零售商退回,这些退回产品的数目会否从进口商已向食物安全中心报告的销售量中扣除?
- 在出售前须分切和重新包装的巨型食品(例如乳酪、香肠和火腿)难以切成准确重量,甚至会因应顾客要求切成不同的大小。在申请小量豁免时,这些重新包装的没有划一重量产品可否视作相同版本? "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 中心会采用哪些准则来决定申请小量豁免的"实际称重"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版本"?"二零一零年六月更新"
- 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批准食品的每年销售量如超逾30 000件,将会如何处理? "二零一一年六月更新"
- 如豁免享有人违反有关小量豁免制度须遵守的条件,会有何后果? "二零一一年六月更新"
- 抽样及执法
- 营养标籤计算器(下称"计算器")
- 修订规例的定义及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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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预先包装食物?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预先包装食物"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以及(b)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有关定义亦适用于《修订规例》。至于下列食物,则不会视作预先包装食物,无须加上一般标籤和营养标籤:
本身没有包装而只在顾客选购后才作包装的食物,例如为出售而展示的未经包装忌廉蛋糕和麪包;
已放在包装内但没有系紧或密封封口的食物,例如放在纸盒内而顾客无须用力即可打开纸盒的鸡蛋。
不过,放在胶袋内并以铁线、胶条或食用日期标牌系紧袋口的烘焙食品,则会视作预先包装食物。 -
饮品会否视作食物?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食物"包括饮品和配制食物、饮品或该等产品时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质,而"饮品"则不包括不属于下列类别的水:(a)汽水;(b)蒸麪水;(c)不论有否加入矿物质的天然泉水;以及(d)装载于加封容器内以出售供人饮用的水。上述定义亦适用于《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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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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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资料标籤制度是否适用于保健产品?我如何确定产品须符合营养标籤规定或符合资格申请小量豁免?"二零一八年三月更新"
一般而言,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食物」("Food") 定义的食品才受该条例规管。个别产品会否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下界定为「食物」("Food"),须按个别个案分析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有关"药剂制品"、"药物"、"中药材"及"中成药"的定义,载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此外,《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禁止广告声称某种产品对该条例附表所载的任何疾病具有治疗或预防作用。卫生署负责执行这些条例的规定。有关这些条例的详情,可浏览网址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就"药剂制品"而言,业界亦可参考由卫生署发出的《将产品归类为"药剂制品"的指引》(网址: http://www.drugoffice.gov.hk)。
至于中医药,请登入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网址:http://www.cmchk.org.hk)。与其它商品一样,「保健产品」的声称亦受《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规管。
小量豁免制度只适用于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的预先包装食物。业界在申请豁免前,有责任向卫生署查明其保健产品是否归类为中药或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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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于特殊膳食的食物?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更新"
用于特殊膳食的食物,是特别为满足因特殊身体或生理状况及/或特殊疾病引致有特殊膳食要求而加工或配制并作此表述的食物。这些食物与类似的一般食物(如有的话)在成分组合上必须有明显分别。特殊膳食食品的表述方式,必须符合现有本港法例(包括《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及一般食物标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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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举例说明"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 "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在不违反问题1.5所述的原则下,下列产品一般会视作特殊膳食用食品:
- 任何情况下均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并作此表述的产品(此项不包括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的产品,例如载有"三岁以下儿童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或"如本产品用作唯一的营养来源,须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等字句的产品);
- 只用作管饲的产品;以及
- 专为某些病人或身体状况特别配制并清楚作此表述的产品,例如产品上注明"专为癌病病人特别配制"(只注明"适合xx病人食用"的产品可能不属于这类别)。
举例来说,专为孕妇或授乳女性特别配制并作此表述的奶类产品会视作特殊膳食用食品。另一方面,供一般人食用的蛋白粉产品则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问题1.12及1.13提供更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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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规例》并不适用于拟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及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食物。如奶类产品注明拟供学习自行进食的婴儿或拟供刚会走路的幼儿食用,这些食物是否受《修订规例》所涵盖?
食物如在标籤上注明"供学习自行进食的婴儿"或"供刚会走路的幼儿",并不受《修订规例》所涵盖。不过,有关业界人士宜在这些食物的标籤上提供具体资料,例如"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食物"或"拟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至于标籤上没有指明供不足36个月大的幼儿食用的其他食物,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有关资料,以决定有关食物是否受《修订规例》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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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婴儿配方奶粉作出营养声称,会否触犯《修订规例》?
《修订规例》并不涵盖婴儿配方奶粉。不过,一般原则是食物标籤上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确无误和没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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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食品并非用作出售,有什么关于营养标籤和营养声称的规定需要遵守?
根据《修订规例》,任何人为出售而宣传、售卖或为供出售而制造任何没有按规定加上营养标籤、或在其标籤上有任何不符合有关法例要求的营养声称的预先包装食物,即属犯罪。该罪行不限于当售卖或供出售的有关预先包装食物。如该食品并非用作售卖但本身构成宣传品,而宣传品中具任何不符合有关法例要求的营养声称,则任何人为出售而宣传该预先包装食物,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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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花籽油、橄榄油和氢化油是否视作营养素?
根据《修订规例》的规定,以上各项均不视作营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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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中有关反式脂肪标籤的要求是否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
在修订规例中,反式脂肪是指所有含最少一个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这基本上是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就营养标籤的指引中有关反式脂肪的定义而厘订。此定义并不包括天然及人工制成的共轭反式脂肪酸。然而,如食物中含有非共轭反式脂肪酸,不论其来源,其含量必须按照修订规例的要求清楚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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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消费者群组为销售对象的产品是否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 "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如产品只因应市埸策略而以特定消费者群组(例如老年人)为销售对象,但该产品的成分和一般食物并无明显分别,又或者产品只因应某消费者群组的喜好而添加一些营养素,但该消费者群组与一般人相比,实际上对这些营养素并无特别的需求,则有关产品并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在任何情况下,产品须符合问题1.5所述的原则,才视作特殊膳食用食品。问题1.13提供更多有关特殊膳食用食品分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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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产品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二零一一年十月更新"
除问题1.6及1.12提及的产品外,业界需注意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不得有任何资料或广告指出或暗示该产品亦适合或建议供一般人或没有有关疾病或身体状况的其他人群使用(例如 "为关注健康的人士而配制"、"维持健康活力"、"供偏食人士食用")。在任何情况下,产品须符合问题1.5所述的原则,才会视作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未能确定个别产品是否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有关资料以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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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标籤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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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籤上的资料有什么语言规定?
营养标籤上有关必须列出的营养素的资料,可使用英文、中文(简体字或繁体字)或中英文兼用,而数字则可用阿拉伯数字。不过,如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籤中英文兼用,营养标籤上的资料亦须中英文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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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营养标籤应否沿用原有食物标籤所使用的语言?
当局没有规定营养标籤所使用的语言须与原有食物标籤的语言相同。不过,如业界拟在营养标籤上使用与原有标籤不同的语言(例如营养标籤使用英文,原有的标籤却使用中文),则整个食物标籤会视作两种语言兼用。在这情况下,根据《修订规例》附表5第1部第4(4)条,营养标籤须使用中文及英文。此外,现行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8(2)条的规定,应予遵行(即食物的名称及配料表须以中英文列出)。换句话说,原有的标籤须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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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和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写成的声称是否也受有关声称的规例规管?
以任何语言写成的营养声称,皆受《修订规例》规管。所有有关规定均适用于以任何语言作出营养声称的食物。如获豁免资格的食物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作出营养声称,该食物将丧失其豁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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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路里"一词可否同时代表"能量"和能量单位?
卡路里"一词可用来代表"能量"。在使用时,能量含量应以卡路里或千卡作为单位。至于"每一食用分量含有140卡路里"的表述方式,则会视作每一食用分量含有140千卡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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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是否只可采用《技术指引》表1所列的营养素常用名称及缩略语?
表1胪列了有关营养素的部分常用名称及缩略语,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相关的用语。业界可使用其他常用名称及缩略语,但应避免采用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及较少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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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载有必须标示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资料标籤(营养标籤)的大小,或营养标籤内字句的大小,是否有所规定?营养标籤上的营养素标示次序是否有所规定?可否分栏列出营养资料?
对于营养标籤的大小、营养标籤内字句的大小或标籤内营养素的标示次序,法例并无特别规定。此外,只要表述方式清楚和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成分,营养资料可分栏列出。业界可参阅《技术指引》附件II内有关营养标籤的建议格式示例。至于一般原则,就是必须在标籤上清楚可阅地标示有关资料。业界应留意,对于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遵从营养标籤规定的预先包装食物适用的特定标籤,当局订有各项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技术指引》附件V内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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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食物(如雪糕)可否以每100毫升来标示营养素数值?液体食物又可否以每100克来标示营养素数值?
《修订规例》在这方面并无规定。固体食物可以每100毫升来标示营养素含量,而液体食物亦可以每100克来标示营养素含量。不过,为方便消费者理解,固体食物宜以每100克标示,而液体食物则宜以每100毫升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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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是否必须采用《技术指引》内的数据修整方法?营养素如以微克作单位,应如何修整有关数据?
业界并非必须采用《技术指引》表2所列的数据修整方法。举例来说,如食物含1.4亳克某一种维他命,业界可如实标示,无须把数据修整至1亳克。对于以微克作单位的营养素,当局没有就有关的数据修整方法提出建议。一般而言,标籤上标示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含量必须准确无误和没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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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每一食用分量"来标示营养素含量,业界应注意什么?如何厘定一个"食用分量"?可否就食用分量的数目进行数据修整?
如以"每一食用分量"来标示营养素含量,业界应在包装上注明食用分量的数目及大小(以克或毫升作为单位)。
《修订规例》并无制定有关厘定"食用分量"的准则。某食物的"食用分量"通常指人们每次进食有关食物时一般会进食的分量。在厘定"食用分量"时,业界应考虑普遍消费者的一般进食模式,而有关模式应切合实际情况和合理。如业界在厘定食用分量方面遇到困难,又或根据食用分量提供的资料可能会令顾客感到混淆,可按每100克/每100毫升食物来标示营养素资料。
食物生产商无须就食用分量的数目进行数据修整,但可把食用分量的数目修整至整数,方便消费者了解有关资料。营养标籤上的营养素含量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和没有误导成分。举例来说,每一食用分量所含的营养素应按食用分量的大小计算,而非按经修整的食用分量数目计算。此外,声称条件仍然适用于每100克/每100毫升食物或每100千卡食物(视乎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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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示食用分量数目时,应该如何作出修整?
如欲修整食用分量数目,可视乎情况把数值上调或下调至整数。举例说,8.3个食用分量可下调至8个食用分量,而16.6个食用分量可上调至17个食用分量。
经修整的食用分量数目乘以食用分量大小可能与包装上标示的食品重量/容量或食品的实际重量/容量不相符,如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可在经修整的食用分量数目前面加上"约"的字眼,以免混淆消费者。虽然修整食用分量数目并非《修订规例》的强制规定,但是提供予消费者的资料不得有欺骗或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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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品的营养素含量未能符合《技术指引》表2内列出营养标籤上标示"0"(每100克∕毫升)的定义(例如每100克产品含0.8克总脂肪)。不过,产品的食用分量小,每一食用分量的营养素含量也相当少(例如每5克食用分量含0.04克总脂肪)。在这情况下,该如何标示每一食用分量的营养素含量?
因此,就以上个案而言,在营养标籤上标示"0克总脂肪"是不可以接纳的。把数值修整至小数点后1个位却可以接纳,即可把"每5克食用分量含0.04克总脂肪"的数值标示为"每5克食用分量含0.0克总脂肪"。不过,为了提供更清楚的资料和避免可能出现混淆的情况,业界可在适用时另选标示方式,例如:
- 标示真正数值或把数值修整至更多小数位(例如小数点后两个位);或
- 按每100克/毫升食物标示营养资料;或
- 调整食用分量(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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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籤上标明数值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和"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两者有否分别?
举例说明,要在产品上标示数值为"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反式脂肪",该产品每100克含反式脂肪不应多于0.3克(参考"0"的定义)。另一方面,若要在产品上标示数值为"每一食用分量含0.0克反式脂肪",则该产品的每一食用分量含反式脂肪应少于0.05克(否则便会修整为"每一食用分量含0.1克反式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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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必须采用公制单位(即克、毫克或微克)作标示。当局有没有规定哪些营养素采用哪一种公制单位?
当局在这方面并无规定,举例来说,500毫克钠亦可标示为0.5克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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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养标籤上标示维他命A、维他命E和叶酸的含量时,是否必须分别以视黄醇当量微克、α-生育酚当量毫克和膳食叶酸当量微克作为单位?如只在营养标籤上标示微克或毫克,这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修订规例》订明,在营养标籤上强制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必须采用公制单位来标示其含量。如没有就维他命A、维他命E和叶酸作出营养声称,《修订规例》并无强制规定标籤上须标明这些营养素的含量。然而,如就这些营养素作出营养声称,则必须在营养标籤上以公制单位标明其含量。事实上,这些营养素的声称条件涉及计算营养素参考值,而维他命A的相应单位为视黄醇当量微克,维他命E的为α-生育酚当量毫克,叶酸的则为膳食叶酸当量微克。如属自愿标示的情况,业界宜按照强制标示营养素的做法,以同一方式标示营养数值,方便消费者了解有关资料。
如在营养标籤上以微克来标示维他命A和叶酸的含量,或以毫克来标示维他命E的含量,一般将会假设维他命A的单位是视黄醇当量微克、叶酸是膳食叶酸当量微克、维他命E是α-生育酚当量毫克。然而,向消费者提供的资料不得具欺骗或误导成分。因此,中心建议业界在任何情况下均宜采用视黄醇当量微克、α-生育酚当量毫克及膳食叶酸当量微克分别标示维他命A、维他命E及叶酸,以免有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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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素参考值"一词是指什么?
《修订规例》附表7列出了一组营养素参考值。有关营养素参考值是当局征询了本港专家的意见,并同意香港采纳中国内地的营养素参考值后而制定的。为表示所使用的参考值是附表列出的数值,业界可使用"中国营养素参考值"一词。此外,"营养素参考值"一词亦指《修订规例》附表7列出的任何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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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养素参考值?如有关食物中某营养素的含量为参考值的100%,是否表示该食物足以提供那种营养素的每天所需量?
营养素参考值是一套专门用于营养标籤的参考数值,作为比较不同食物中营养素含量的标准。消费者可根据这个标准比较不同的食物从而作出选择。
营养素参考值是参考不同组别人群的各种营养素建议摄入水平而制定。《修订规例》中附表7列出一套营养素参考值("中国营养素参考值"),以供参考。由于中国营养素参考值是专为中国人而制定,所以较适用于本港和中国内地居民。然而,进食营养素含量为参考值的100%的食物,并不表示能完全符合某一特别人群的营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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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制营养标籤和计算声称条件时,我们应采用哪一种营养素参考值?
在营养标籤上提供相对量(即标示营养素含量占有关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纯属自愿性质。在按百分比标示营养素资料时,当局建议业界采用中国营养素参考值。此外,当局亦接受认可的国际食物/卫生当局或国家食物/卫生当局制定的相关营养素参考值,但业界宜在标籤上清楚注明各项参考值的资料来源,方便消费者参考。
不过,业界必须留意,作出某些声称(例如蛋白质、维他命和矿物质有关"来源"和"高"含量的声称)的条件是根据《修订规例》附表7列出的营养素参考值订定。在界定食物内的营养素含量可否符合有关声称的条件时,不得使用其他营养素参考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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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碳水化合物而言,本港采用的营养素参考值似乎与中国内地不同。我应怎样标示产品?
就碳水化合物而言,《修订规例》所列的营养素参考值是300克总碳水化合物,而当局知道最新的中国营养素参考值则是300克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当局认为,以300克总碳水化合物或300克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计算相对量均可接受,而碳水化合物中国营养素参考值则可用来指300克总碳水化合物或300克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至于计算碳水化合物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时,下列计算公式均可接受: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食物内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中国营养素参考值 (300)或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食物内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总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 (300) – 膳食纤维营养素参考值 (25)或
总碳水化合物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食物内总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总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 (300)或
总碳水化合物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食物内总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x100%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中国营养素参考值 (300) + 膳食纤维营养素参考值 (25) -
在拟制营养标籤和考虑声称条件时,业界应以食物出售时或食用时的状态为准?
营养标籤应根据食物出售时的状态标示营养素含量。此外,营养标籤亦可额外标示食物食用时的状态的营养素含量,但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这一点和提供清楚的调制指示。就营养声称而言,声称条件适用于食物出售时的状态。不过,对于须以水冲调后才可食用的食物(如奶粉、浓缩果汁),营养声称的条件则适用于按包装上指示冲调后的食物状态(如在包装上已注明)。食物的调制指示必须清楚列于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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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食物(如茶叶、咖啡豆)要先冲泡才可供食用,一般亦非以售卖时的状态食用。如何为这些食品制备营养标籤?
某些食物(如茶叶、咖啡豆及其他类似食品)要先冲泡或进行某些配制程序才可供食用。咖啡豆或茶叶本身会过滤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无论如何不会食用。为这些食品制备营养标籤时,可按食物供食用时的状态标示营养素含量,但须在营养标籤上指明有关含量是按该状态计算,以及在标籤上清楚说明冲泡/配制的方法。
如该食物在可供食用时的状态(如已冲泡的咖啡或茶)不含任何能量值或核心营养素(即能量值和核心营养素含量符合《技术指引》表2有关"0"的定义),则可获豁免遵从营养标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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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营养素(如维他命C)会迅速流失。在标示这类营养素含量或就这类营养素作出营养声称时,业界应考虑什么?
业界应考虑这类营养素的流失速度,确保在整段保质期内有关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水平保持在营养标籤中标示值的规管容忍限范围之内,并符合作出有关声称的条件。此外,又应留意规管容忍限并不适用于营养声称的条件。如作出营养声称,业界应确保在整段保质期内仍然存在于有关食品的营养素含量符合所订的声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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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同的产品放在同一个包装内出售,应如何标示营养素含量?如大包装内含细小包装,又应在哪一包装上加上营养标籤?
- 针对包装内的每一种产品独立制作个别的营养标籤,或
- 制作一个整合的标籤(即在同一个营养标籤内的个别栏位分别列出各种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如这些产品是属于类似性质(例如不同口味的曲奇饼)、其营养素含量亦相似,而消费者亦多数可能于同一时间进食这些不同的产品,则可制作单一个营养标籤,于标籤内列出一套按各产品重量的比例计算的营养素资料。
至于数个小包装的食物包装为一大包装,如该食物是以大包装为出售单位,此大包装食物除非获豁免,否则便须按《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第132W章)的规定加上标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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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烧味食品制备营养标籤?
市面上一些烧味食品(例如放在塑胶容器上并以保鲜纸稳固包裹,而在提起包装或翻转包装时食物不会溢出的烧味食品)属预先包装食品,须附有营养标籤。另一方面,如烧味食品放置在一个盒内或一个容器内并以胶纸或订书钉稍为固定盖子,即使没有打开盒子,食物也能受到干扰,这些食品不算是预先包装食品,无须附有营养标籤。
业界为预先包装烧味食品制备营养标籤时,应注意同一动物不同部位所含的营养素可以差别很大。因此,业界应按既具代表性亦可真实反映食品的营养素含量的动物部位及烹煮方法来为烧味食品制备营养标籤。业界应采用一个适当的抽取样本计划,当中应考虑原材料和制作过程上的差异,以及所使用的猪/家禽的特质。
为每一组食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后,会得出一个平均值,以及一个范围的数据,反映营养素含量在不同样本中有所差异。由于在一些烧味食品组别中出现的有关差异可能超出《技术指引》内所载的规管容忍限,因此当局在考虑过最高/最低的检测结果后,或会接纳一个较高的容忍限。当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每个个案,但业界必须提交检测结果,以供食物安全中心考虑。
业界如欲使用间接营养素分析方法为烧味食品制备营养标籤,应注意食物成分资料库内载有动物不同部位的营养素资料。在选择使用间接营养素分析方法前,应确定这方法适用于有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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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装内附有小包调味料的食品(例如即食面或饺子),我可否只为整个食品制备一个营养标籤?
对于包装内附有小包调味料的食品,例如附有调味酱汁的即食面或附有汤底的饺子,如所附的调味料通常是与主要配料(例如即食面或饺子)一同食用的话,则可以为整个食品(即混合主要配料及调味料)进行化验分析,然后制备一个营养标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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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包装上列出多种类似产品的营养素含量(例如在一包"蜜糖香肠"上一并列出"蜜糖香肠"、"燻制香肠"和"胡椒香肠"的营养素含量),是否可以接纳?
在一个包装上列出多种类似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原则上可以接纳,但须清楚标明包装内是哪一种产品。不在包装内的其他类似产品的营养资料会视为供消费者参考的额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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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出售的部分预先包装食物已附有营养资料,业界可否直接采用这些资料?
由于部分国家对食品上标示的营养素可能有不同的定义,而销售商和进口商应了解本港的营养标籤制度,故销售商或进口商有责任确定由制造商提供有关食品中的营养素资料恰当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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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食品包装上载有两个或以上适用于不同国家/地区的营养标籤(包括适用于香港的),是否可以接受?
为免令消费者产生混淆,业界宜遮盖未完全符合《修订规例》的营养标籤,又或注明该营养标籤不适用于香港及/或注明其适用的国家/地区。只显示适用于香港的营养标籤是较为可取的做法。如选择在包装上保留不同的营养标籤,则应确保该等标籤所示的营养资料在考虑不同国家/地区的数据修整方法后(如适用)能互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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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食物浸泡在液体中,例如罐头鲍鱼,当计算其营养素含量时应否计入液体?如何为这类产品制备营养标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更新"
对于食物浸泡在液体中,在计算其营养素含量时应否计入液体须按个别情况考虑。一般而言,进行营养素含量分析时应包括整个产品的可食用部分;举例来说,对于一般人会一并吃下固体和液体部分的产品,例如浸泡在调味酱汁内的罐头鲍鱼,应对整个包装内的食物(包括固体及液体部分)进行营养素含量分析。就此而言,营养标籤上的数值及营养声称应根据整个产品(包括固体和液体部分)来标示。
不过,如建议消费者应弃掉液体部分而只吃固体部分,例如浸泡在水中的罐头鲍鱼,则应只对固体部分进行营养素含量分析。为免混淆,我们建议清楚列明营养标籤上的营养素含量及营养声称(如有)只适用于固体部分。
至于可一并吃下或可不吃液体部分的产品,我们建议同时列出固体部分和整个产品(包括固体及液体部分)的营养资料。在作出营养声称时,应清楚说明该声称只适用于固体部分或适用于整个产品(包括固体及液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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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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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声称?
业界可采用下列三个准则作为指引,以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声称。如该物质符合下列全部准则,便可作出营养声称:
- 该物质是一种营养素;
- 已订明该营养素的营养声称条件;以及
- 符合相关的声称条件。
换言之,如果《修订规例》没有就某一特定营养素或某一类声称订明相关的营养声称条件,便不可就有关的营养素作出这类声称。
如该物质并非一种营养素,便不受《修订规例》规管。不过,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且没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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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业界已涂黑或以标贴遮盖食品上的营养声称,有关食品是否视作没有作出营养声称的食品? "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如食品的标籤附有营养声称,但有关声称已被牢牢紧贴的标贴完全妥为遮盖或已遭完全涂黑以致无法辨识,有关食品会视作没有作出营养声称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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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食物包装上特别显着标示某营养素,是否视作营养声称?
根据《修订规例》,营养声称是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营养特质的陈述。某种表示方法是否属营养声称,需考虑个别情况及视乎整体表示方式才可决定。如某表示方式指出或暗示食物含有、不含有、含丰富或含小量能量或营养素,该表示方式将被视作营养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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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营养素而言,固体和液体食物各有不同的营养声称准则。怎样分辨固体和液体食物?
一般而言,食物会按出售时的状态以决定应符合固体或液体食物的准则。例如雪糕在出售时是固体状,因此其营养素含量声称须符合固体食物的规定。至于半固体食物(如乳酪,吉士酱)和固体液体混合食物(如罗宋汤、麦皮、粥)则须符合固体食物的规定。然而,需如奶粉经冲调才可进食的食物,营养声称的准则适用于按包装上指示冲调后的食物。冲调食物的调制方法必须清楚列出于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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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饮品含有固体配料,例如果肉。在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时,这些饮品应符合有关固体食物还是液体食物的声称条件?
含固体配料的饮品须按个别情况考虑。通常作为饮品售卖及饮用的食物一般视作液体食物。因此,连果肉的橙汁等饮品一般视作液体食物。这些饮品只含有小量固体,有关固体并非主要成分及无须咀嚼便可容易吞下。不过,如饮品内的固体配料是饮品的主要成分之一,在作出该饮品的营养素含量声称时,则可能须符合有关固体食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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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就水溶性纤维作出营养声称?
水溶性纤维是膳食纤维。根据《修订规例》,"膳食纤维"指藉着AOAC所采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测定的任何纤维,而水溶性纤维是其中一种。因此,在作出有关水溶性纤维的营养素含量声称时,须符合膳食纤维的声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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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可否就某一种配料作出营养声称(例如 "燕麦含大量膳食纤维")?
如该食品只含有该种配料,则应符合有关的声称条件。不过,如作出声称的配料并非该食品的唯一配料,而有关表述暗示整个产品的营养特质是含有大量纤维,但事实并非如此,则有关声称可能会视作带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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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含量等于一杯奶" 是否属营养声称?
某项陈述是否属于营养声称须按个别情况决定。例如" 钙质含量丰富,一包所含的钙质相等于一杯奶"这项陈述属于营养素含量声称("高钙");但" 每包饼干(100克)含400毫克钙质,钙含量相等于一杯奶"这项陈述则属数量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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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克反式脂肪"属"数量性声明"还是"营养素含量声称"?
"0克反式脂肪"这项陈述如本身没有述明是每包装、每一食用分量,还是每100克∕毫升的营养素含量,应视作"营养素含量声称"(即"不含反式脂肪")。不过,如这项陈述附有有关食物分量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又与产品的营养资料标示方式互相对应(例如"每100克含0克反式脂肪"及"每一食用分量含0克反式脂肪"),则有关陈述会视作可接受的"数量性声明"。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能量及其他营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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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籤上有关"不含"的声称条件跟有关"0"的定义是否不同?
《技术指引》表2有关营养标籤上标示"0"的定义不应与有关"不含"的营养素含量声称的条件混为一谈。就营养标籤上标示绝对量而言,《技术指引》已就能量和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糖、膳食纤维和胆固醇)列明有关"0"的定义。如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不高于指明数值,则可在营养标籤上标示为"0"。如要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如"不含反式脂肪"或"不含糖"),则需符合《修订规例》附表8所订的条件。下表比较了有关"0"的定义与有关"不含"的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
能量/营养素 营养标籤上有关"0"的定义(每100克/毫升) 有关"不含" 的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 能量 ≤4千卡或17千焦 液体食物:每100毫升食物含量不超过4千卡(17千焦) 固体食物:请参阅备注*
蛋白质 ≤0.5克 请参阅备注* 碳水化合物(可获得或总量) ≤0.5克 请参阅备注* 总脂肪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5克 饱和脂肪酸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1克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两者合计) 反式脂肪酸 ≤0.3克 固体食物:
- 每100克食物含不超过0.3克反式脂肪;
- 每100克食物含不超过1.5克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两者合计)以及
- 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总和提供不超过10%能量。
液体食物:
- 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3克反式脂肪;
- 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75克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两者合计);以及
- 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总和提供不超过10%能量。
钠 ≤5毫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过5毫克 糖 ≤0.5克 每100克/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5克 膳食纤维 ≤1.0克 请参阅备注 * 胆固醇 ≤5毫克 固体食物:
- 每100克食物含不超过5毫克胆固醇;
- 每100克食物含不超过1.5克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两者合计);以及
- 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总和提供不超过10%能量。
液体食物:
- 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过5毫克胆固醇 ;
- 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75克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两者合计);以及
- 饱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的总和提供不超过10%能量。
*营养素含量声称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订规例》附表8中指明的营养素而作出,并须符合该附表中列出的有关条件。由于附表8既没有涵盖这些类别的"不含"声称,亦无订定有关声称条件,故不得就这些类别作出"不含"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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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可否作出"95%不含脂肪"或"含5%脂肪"的声称?
任何"X%不含脂肪"的表述方式会视作"低脂"声称的同义词,因此,如要作出有关表述,必须符合"低脂"声称的条件,即每100克固体食物应含不超过3克总脂肪,而每100毫升液体食物则应含不超过1.5克总脂肪。由于"95%不含脂肪"或"含5%脂肪"表示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5克总脂肪,因此该食物并不符合"低脂"声称的条件及不能作此声称。如要作出"100%不含脂肪"的声称,则必须符合"不含脂肪"声称的条件,即每 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过0.5克总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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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油"、"少油"或"较少油"等声称会否视作就脂肪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
总脂肪一般指甘油三酸酯,磷酯,蜡酯,固醇和小量非脂肪物质的总和。粟米油、花生油等食油主要含甘油三酸酯(通常超过97%),因此,"油"通常指脂肪,而"无油"、"少油"或"较少油"等声称亦必须符合"不含脂肪"、"低脂"或"较低脂"等相关声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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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味精"、"不含氢化油"、"不含咖啡因"、"含电解质"、"少甜"、"不加甜味"、"添加甜味"、"非…主要来源"、"不添加…"及有关血糖生成指数(glycaemic index)的声称是否属营养声称?
以上各项皆不属于营养素含量声称,而 "非…主要来源" 亦不视作 "低" 或 "不含" 的同义词,也不等同于 "0克"。此外, "含苯内氨酸" 及 "不含酪蛋白" 亦属允许之声称。然而,这些字句必须真确无误及不能有任何误导成分。至于"含维他命"或"含矿物质"的声称,所有标示的维他命或矿物质需符合作出有关声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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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可否作出"含氨基酸"、"含葡萄糖"或"含奥米加3"等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订规例》附表8 中指明的营养素而作出,并须符合该附表中列出的有关条件。由于附表8没有涵盖上述营养素或就其含量订出相关的条件,故业界不得就上述营养素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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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天然/有机/新鲜"、"100%燕麦"、"没有经基因改造"、"不含小麦"、"不含奶类"、"不含大豆"、"不含酵母"、"含益生菌"、"含益菌素"、"含抗氧化剂"、"含酵素"、"含辅酵素"、"不含激素"会否视作营养声称?
只要没有指明某一种营养素,上述例子均不会视作营养声称。此外,食品亦可作出 "没有半乳糖" 或 "不含半乳糖" 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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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可否作出"不含淀粉质"或"低淀粉质"等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只可就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修订规例》附表8中指明的营养素而作出,并须符合该附表中列出的有关条件。由于附表8没有涵盖淀粉质或就淀粉质含量订出相关的条件,故业界不得就淀粉质作出营养素含量声称(如"不含淀粉质"或"低淀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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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配料表中列出"低脂奶"或"低钠盐",会否视作营养声称?
在《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规定的配料表中提及配料的各项营养素含量,不会视作营养声称。不过,如食物的整体表述方式述明、指出或暗示该食物含有特定营养特质,则会视作营养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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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产品并非不含钠"这项陈述是否可以接纳?
如该项陈述与事实相符(即有关食物不符合《修订规例》订明有关"不含钠"的声称条件),便可以接纳。如整体表述方式并无暗示该产品含有与钠有关的特定营养特质,该项陈述不会视为有关钠的营养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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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低卡路里食物"这项陈述是否可以接受?
"并非低卡路里食物"这项陈述只要是真确无误(即有关食物不符合《修订规例》所订明的"低能量"规定),便可以接受。如食物的整体表述方式没有暗示该食物所含能量高或低,有关陈述便不视作就能量作出的营养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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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应如何描述营养素比较声称涉及的参考食物?
在作出比较声称时,业界必须遵从以下强制性规定:(1)说明用作比较的食物;以及(2)提供用作比较的两种食物在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水平方面的差异(以绝对值或百分率或分数表达)。
除了遵从上述强制性规定外,业界宜提供参考食物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绝对值,方便消费者比较不同产品的营养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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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养素比较声称方面,"类似"一词是指什么?
类似食品的例子包括不同牌子的同一食物(如牌子甲曲奇饼和牌子乙曲奇饼)、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如牌子甲普通曲奇饼和牌子甲低脂曲奇饼),或相同种类/食物类别的食物(如虾片与薯片、牛奶与芝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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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素功能声称?
业界可采用下列三个准则作为指引,以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素功能声称。如该物质符合下列全部准则,便可作出载有关于有关营养素所担当的生理角色的资料的营养声称:
- 涉及的营养素具有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或于《修订规例》的附表7中有列出中国营养素参考值;
- 营养素功能声称须以科学证据和科学共识为基础(如现时未有共识,例如研究结果只在个别期刊刊登,但国际间仍未就有关功能达成共识,便不符合这个准则);以及
- 如作出有关蛋白质、膳食纤维、维他命或矿物质的营养素功能声称,涉及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来源"的营养素含量声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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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营养素具备由其他认可国际食物/卫生当局制定的营养素参考值,但却没有中国营养素参考值,而《修订规例》附表8亦没有订出相关营养素的声称条件,业界可否就该营养素作出营养素功能声称?
不可以。营养素功能声称只可就《修订规例》附表7中订有中国营养素参考值的营养素作出,或就《修订规例》附表8中订有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的营养素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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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验分析
- 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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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得知预先包装食物内的营养素含量?政府会采用哪一种方法检测营养素?
由实验室检测营养素是其中一种最直接的方法得知预先包装食物内的营养素含量。坊间有不少商营检测服务,分析预先包装食物中的营养素。食物安全中心在决定选用哪一种方法时,会考虑检测方法的最新发展。就现阶段而言,食物安全中心将会采用AOAC正式方法检测营养素。此外,亦可根据原材料的营养资料和烹煮方法计算出食物的营养资料(间接营养素分析)。不过,业界须确保有关营养资料正确无误。有关间接营养素分析的资料,可参阅《营养标籤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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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采用AOAC正式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检测营养素含量?
所有AOAC正式方法均列明适用的食物基质。不同AOAC正式方法都可用来检测同一种营养素,但适用于不同的基质。因此,选择适合的方法对取得正确结果至为重要。至于没有适合的AOAC正式方法作检测的食物基质,则可采用其他或经修订的方法。在测试膳食纤维方面,则只接受AOAC正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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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的营养素检测限有什么要求?
在检测食物样本中的营养素时,应采用以现有最先进的技术可合理达到的较低检测限。对于《营养标籤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中附有"0"的定义的每一种营养素,商营实验室提供的检测限应低于"0"的相应定义。可是,当检测食物样本中的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以便作出"不含饱和脂肪"的声称时,因为每100克食物不能含高于0.1克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的总量,检测限应为每100克食物不高于0.05克饱和脂肪或反式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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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用《营养标籤及营养声称检测方法技术指引》附件所指明的方法检测奶类产品?
食物安全中心目前采用上述附件所指明的方法,测量各种本港地道混合食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但其中某些方法并不适用于奶类产品。实验室应采用AOAC International 公布的最合适方法或其他国际∕国家认可的标准方法。举例来说,ISO8851-1/IDF 191-1:2004适用于测量牛油的脂肪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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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营养素规管容忍限时,是否已考虑检测方法的不确定度?
不确定度是一个显示检测结果于分析差异的定量指标。当局在设定规管容忍限时,并未有考虑测量精度误差。由于不确定度和规管容忍限两者没有直接关连,因此当局会在查核产品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时,独立处理不确定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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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处理
- 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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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测量食物样本中的能量含量?
计算能量的方法是把食物中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乙醇及有机酸的含量分别乘以相关的换算系数,然后全部相加。计算程式如下:
每100克食物中所含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克)x 4 +蛋白质(克)x 4 +总脂肪(克)x 9 +乙醇(酒精)(克)x 7 + 有机酸(克)x 3]= 每100克食物所含的能量(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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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时需要在计算能量时包括乙醇(酒精)?
计算能量时一般应包括来自乙醇的能量。但不是所有食物都含有乙醇。当乙醇是主要的能量来源时,就必须测定其含量,并在计算能量时包括在内,尤其是酒精类饮料、含酒精的甜点和甜品。气相色谱法是准确有效测量乙醇的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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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采用滴定法测定 "有机酸" 含量?
对于 "有机酸" 一词,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指引从没有给予定义。不同种类的食物含有不同的有机酸。在 "奶类"、 "肉类"和 "蔬果" 三类食物中,最主要的有机酸分别是柠檬酸,乳酸,以及苹果酸和柠檬酸。不过,部分预先包装食物含大量有机酸,例如水果、水果制品(包括果汁)、某些蔬菜(尤其是使用了乙酸的醃菜)和其他制品(包括醋、沙律酱、汽水和乳酪)。业界宜采用液相色谱法或与AOAC正式方法986.13相近的方法测定各种有机酸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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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就个别糖醇制定特定的能量换算系数,我可否采用这些系数来计算能量含量?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关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CAC/GL 2-1985)和中国内地的营养标籤规定均没有就各种糖醇订下特定的能量含量。如果我们采用减法计算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预先包装食物中的糖醇含量会包括在内(参阅第4.3.1题),因此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换算系数亦适用于糖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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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水分和灰分测定法会采用不同温度,前者的幅度是100℃至110℃,而后者则为500℃至600℃。究竟水分和灰分测定法所采用的温度应为多少?
虽然各国标准方法或各种国际标准方法采用不同的温度检测水分和灰分含量,但以105℃和550℃为最常采用的温度,因此建议分别以105℃和550℃来进行水分和灰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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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食物样本的能量含量并以千焦作为单位?"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如已知食物样本每100克所含的能量值(以千卡为单位),只需简单地把该数字乘以转换系数4.184便成,否则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来:
每100克食物中所含的 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克) x 17 + 蛋白质(克) x 17 + 总脂肪(克) x 37 + 乙醇(酒精)(克) x 29 + 有机酸(克) x 13] = 每100克食物所含的能量(千焦)两种方法均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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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醇应采用哪一个能量换算系数?我可否把"赤藓糖醇"(E968)视作不含能量的食物添加剂?"二零一零年六月更新"
多元醇通常称为糖醇,可作为代糖提供质感和甜味。多元醇在人体内需较长时间分解,而且不能完全分解,较蔗糖提供较少能量。赤藓糖醇属于多元醇的一种,用于无糖香口胶、甜点和烘焙食物。
简单来说,在计算预先包装食物的能量值时,多元醇属于碳水化合物(见《检测方法技术指引》内常见问题第9条)。因此,食品法典委员会就碳水化合物所采用的"每克4千卡"或"每克17千焦"的能量换算系数亦适用于多元醇。另一方面,据了解,不同地区的法规会就赤藓糖醇及其他多元醇采用/建议其他能量换算系数,前者为每克0至0.2千卡,后者为每克1.6至3.8千卡。
中心近日参考有关多元醇可代谢能量的科学文献,认为接受认可的国际/国家食物/卫生当局就多元醇所采用的其他能量换算系数是合理的做法。如在执法期间发现不符的情况,中心会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提供有关详情(如有关产品的配料种类及其含量和采用的换算系数)以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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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水化合物(包括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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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检测食物样本中的水分和灰分含量?
多年以来,食物中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一直采用减法计算出来,而不是透过直接分析。根据这种方法,食物中有关成分(蛋白质、脂肪、水分、酒精、灰分和膳食纤维)会逐一测定,然后全部相加,再以食物的总重量减去相加总和,最终所得数值就是以减法得出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00–(100克食物中的[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酒精(乙醇)+膳食纤维]重量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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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碳水化合物与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有何区别?
如知道预先包装食物中不能消化物质的含量,仍可应用减法计算出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只要加入不能消化物质这个系数即可。此外,亦可把淀粉、可获得的糖总量、可获得的寡糖、可获得的糖原和可获得的麦芽糊精(如取得前述三项成分的含量或食物中添加了前述三项成分的话)的含量全部相加,计算出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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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醇是否属于碳水化合物?
糖醇(又称为多元醇)是一种氢化形态的碳水化合物,其羰基(醛或酮)已还原为一级或二级羟基。一般而言,糖醇属于碳水化合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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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含功能性纤维产品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
根据有关规例中"膳食纤维"的定义,功能性纤维是"膳食纤维"的成分之一。因此,计算"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时,应把膳食纤维及其中的功能性纤维一同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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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醋类产品的"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存在于一般食物的小量有机酸不会明显影响能量和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然而,醋中的醋酸含量则不容忽视,它对计算能量和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均有较大影响。由于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计算程式并无提及有机酸,所以应把有机酸(如酒精般)额外加入程式中计算。计算程式如下:
每100克食物中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克)=100-每100克食物中的[蛋白质(克)+脂肪(克)+水(克)+灰分(克)+酒精(乙醇)(克)+膳食纤维(克)+有机酸(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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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的检测应包括多少种单糖和双糖?
根据国际趋势,果糖、半乳糖、葡萄糖、乳糖、麦芽糖和蔗糖都是常见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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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糖的检测方面,我可否检测还原糖而不检测单糖和双糖?
糖是指所有存在于食物中的单糖和双糖。如食物样本只含有一种还原糖,还原糖检测结果会与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所得的分析结果相若。但如样本含有多于一种糖,还原糖检测结果便不能真实反映样本中规例所指定的糖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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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膳食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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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膳食纤维"的检测结果与检测方法有关,更改膳食纤维的定义会大大影响标籤和声称事宜。业界应采用哪些AOAC正式方法来测定膳食纤维含量?
根据修订规例,必须以AOAC正式方法测试食物中的膳食纤维。一般而言,食物安全中心会采用AOAC正式方法985.29及/或2001.03来测量预先包装食物中的膳食纤维含量。如有需要,食物安全中心会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提供他们所采用的方法,以作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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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采用Englyst方法测定预先包装食物中的膳食纤维含量?
Englyst方法较复杂,在国际间并非广为使用,故不太适合用于日常分析。此外,Englyst方法所得的数值一般较AOAC正式方法985.29或2001.03为低。因此,当局只接受AOAC正式方法。一般而言,食物安全中心会采用AOAC正式方法985.29及/或2001.03来测量预先包装食物中的膳食纤维含量。如结果与所标示的含量不符,食物安全中心会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提供他们所采用的方法,以作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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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采用AOAC正式方法2001.03来检测膳食纤维含量?AOAC正式方法985.29与2001.03有何区别?
AOAC正式方法985.29或991.43可测定膳食纤维总量,即食物中不可溶性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总和。AOAC正式方法985.29中的膳食纤维总含量,指不可溶性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总和。不过,AOAC正式方法2001.03则测定食物中的不可溶性膳食纤维,高分子量可溶性膳食纤维和低分子量抗性麦芽糊精,并把膳食纤维总量界定为不可溶性膳食纤维、高分子量可溶性膳食纤维和低分子量抗性麦芽糊精的总和。因此,AOAC正式方法985.29和2001.03所得的膳食纤维总量结果或会不同,而有关差异视乎食物样本是否含有可引致阳性检测结果的抗性麦芽糊精或其他碳水化合物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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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预先包装食品含有功能性纤维,AOAC正式方法985.29会否低估膳食纤维含量?
在许多国家中,预先包装食物中的人造合成寡糖或经提取的天然寡糖和合成抗性淀粉,如具有对人体有益的生理效用,则属于纤维。AOAC正式方法985.29是不适合用来测试这些纤维。这些碳水化合物聚合物所造成的膳食纤维,必须采用AOAC正式方法997.08、2001.03和2000.11等特定的检测方法来检测。简言之,当局采纳下列检测方法检测功能纤维-
功能纤维 商品名称 检测方法 β - 聚葡萄糖 Imprime PGG® AOAC 995.16 寡果糖 Raftilose®, OliggoFiberTM AOAC 997.08 或 999.03 菊苣寡糖 Neosugar, Actilght® AOAC 997.08 或 999.03 聚葡萄糖 Litesse® AOAC 2000.11 低聚半乳糖 Yacult, Borculo Whey Products AOAC 2001.02 抗性麦芽糊精 Fibersol-2 AOAC 2001.03 抗性淀粉 C*Actistar AOAC 2002.02 -
我可否使用AOAC正式方法2009.01测定膳食纤维含量?"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根据《修订规例》,任何适当的AOAC正式方法均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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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AC正式方法2001.03与2009.01有何区别?"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AOAC正式方法2001.03用来测定不可溶性膳食纤维、高分子量可溶性膳食纤维及低分子量抗性麦芽糊精,而不包括抗性淀粉及部分不可消化的寡聚糖。然而,AOAC正式方法2009.01则采用了AOAC正式方法985.29、2001.03和2002.02的原理来测定总膳食纤维(用AOAC正式方法985.29)、抗性淀粉和不可消化的寡聚糖(3至9个单体单元)的总和。因此,AOAC正式方法2001.03和2009.01所得的总膳食纤维结果或会不同。有关差异取决于预先包装食物样本是否含有抗性淀粉及/或部分不可消化的寡聚糖,因为两者在AOAC正式方法2001.03中的回收率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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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把AOAC正式方法985.29和2002.02所得的结果相加起来,作为含有抗性淀粉的预先包装食物的总膳食纤维含量?"二零一零年三月更新"
由于 AOAC 正式方法 985.29 以酶重量法进行,抗性淀粉的回收率并不是零,把两个结果相加的做法会造成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建议业界采用 AOAC 正式方法 2009.01 作为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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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发酵鱼类中发现含有膳食纤维是否合理?
根据东南亚国家联盟食物成分表(ASEAN Food Composition Tables),每100克"经过发酵鱼类(Pla-ra)"含有0.5克膳食纤维。因此,发酵鱼类含有膳食纤维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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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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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把透过换算个别脂肪酸得出的个别甘油三酸酯的总和作为脂肪总量?
脂肪总量一般指甘油三酸酯,磷酯,蜡酯,固醇和小量非脂肪物质的总和。各种非甘油三酸酯的成分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可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当局会接受各种以重量法来测定脂肪总量的AOAC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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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和脂肪是什么?
饱和脂肪指不包含双键的脂肪酸总量,通常为13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该13种饱和脂肪包括C 4:0,C 6:0,C 8:0,C 10:0,C 12:0,C 14:0,C 15:0,C 16:0,C 17:0,C 18:0,C 20:0,C 22:0和C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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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式脂肪是什么?
反式脂肪指所有含最少一个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更具体地说,它指在碳链上含有非共轭反式双键的单元和多元不饱和脂肪酸的所有几何异构体,而两个非共轭反式双键之间会由至少一个亚甲基隔开。反式脂肪通常为C14:1T(9-反式),C16:1T(9-8反式),C18:1T(总),C18:2TT(9,12-反式),C18:2T(9-顺式,12-反式),C18:2T(9-反式,12-顺式),C20:1T(11-反式)及C22:1T(13-反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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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知粟米油含有较大量C18:3t脂肪酸。我是否需要测定其他预先包装食物的反式-C18:3脂肪酸含量?
大部分预先包装食物的C18:3t脂肪酸都是测定不到。精制食油、人造牛油、抹酱及脂肪含量偏高的油炸食物有可能含有可测量的C18:3t脂肪酸。由于目前没有这些C18:3t脂肪酸的独立标准物,因此可根据AOAC正式方法996.06或相关的国家/国际分析方法测定亚麻酸甲酯的感应因子,再运算出C18:3t脂肪酸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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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白质
- 维他命及矿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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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 胡萝卜素是否属于维他命A?
具有维他命原A活性的类胡萝卜素包括α-胡萝卜素、β-胡萝卜素、γ-胡萝卜素和β-隐黄素。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换算系数应为6微克β-胡萝卜素相等于1微克视黄醇当量,而规例也指定在换算维他命A时,β-胡萝卜素是唯一采用于这换算系数的类胡萝卜素。BSEN 12823:2000 Part 1及Part 2分别适合用来测量食物中的视黄醇及β-胡萝卜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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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有多少种维他命D?
食物中通常有两种维他命D,分别是胆钙化醇(D 3)和麦角钙化醇(D 2)。维他命D 3较广泛存在于不同的食物,例如鱼油、多种含脂肪的鱼组织、蛋类、牛油和忌廉乳酪等,而维他命D 2则天然存在于鱼油和菇类中,但含量不高。部分肉类的25-羟胆钙化醇含量可引致维他命D活性,业界需考虑把它计算在内。BSEN 12821:2000可用来测量食物中的维他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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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 生育酚是否等同维他命E?
在化学结构上属于生育酚和三烯生育酚的八种物质天然具有维他命E活性。与α-生育酚这种基本结构比较,每一种不同的维他命具有不同的维他命活性。因此,会以能够把各种不同的维他命分离并逐一测量的分析方法较佳。BS EN 12822:2000适宜用来测量食物中的生育酚。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包含各种天然维他命E的混合膳食中的-α生育酚当量可估计为以毫克计算的α-生育酚、0.5β-生育酚、0.1γ-生育酚、0.01δ-生育酚和0.3α-三烯生育酚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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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抗坏血酸可否当作维他命C计算?
现时有两种物质具有维他命C活性,分别是L-抗坏血酸及其首个氧化产物L-脱氢抗坏血酸。至于D-异构体(即异抗坏血酸),则不具有活性,可用作抗氧化食物添加剂。因此,维他命C指以毫克计算的L-抗坏血酸和L-脱氢抗坏血酸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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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酸是否等同烟酰胺?
"烟酸"(维他命B 3)是烟碱酸、烟酰胺和各种含有烟酰胺的生物活性的衍生物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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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的叶酸含量可否以膳食叶酸当量来表示?
由于人工合成叶酸的人体吸收利用率是85%,而天然存在叶酸的人体吸收利用率则只有大约50%,故前者的人体吸收利用率较高,为后者的85/50(即1.7倍)。因此,在计算包含天然存在叶酸和人工合成叶酸的混合膳食中的叶酸当量时,可估计为以微克计算的天然存在叶酸和1.7人工合成叶酸的总和,并以"微克膳食叶酸当量"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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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不采用AOAC正式方法985.35,而使用其他AOAC正式方法来测定食物中的钙含量和钠含量?
在钙分析方面,业界人士都知道,如没有在样本和标准中使用镧,就会出现阴离子化学干扰,例如磷酸盐、硫酸盐和铝的干扰。因此,其他采用镧以减少阴离子化学干扰的方法都适宜用作分析。
至于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进行的钠分析,钠可能未完全离子化的影响而减低其发出的光度。样本中含有其他碱盐可减低离子化作用,从而影响分析结果。如钠与钾的比例低于10,钠的离子化抑制作用会较小。在样本溶液和标准溶液中加入大量铯,可使由食物中其他碱盐引致的影响稳定下来。因此,其他采用铯以减低离子化抑制作用的方法都适宜用来作钠分析。此外,又应分析空白试剂,以修正缓冲液中的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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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问题
- 间接营养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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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食品较适合采用间接营养素分析法估计营养素含量?
间接营养素分析法一般较适合用于例如煮、蒸、混和及烤等烹煮∕加工过程较简单的食品(例如饺子、点心),而较不适合用于经综合上述任何处理程序、烘焙和发酵等复杂程序处理而有机会改变营养素成分的食品(例如曲奇饼、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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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间接营养素分析方法制备营养标籤时,资料可否来自不同来源?
业界可从以下两个途径,取得食物营养素含量的资料:(i)对具代表性的食物样本进行化验分析;以及(ii)根据食物配料的营养资料及食物的烹调方法来计算(即间接营养素分析方法)。在进行间接营养素分析前,业界必须确保其产品适合采用该方法,并可就每种配料取得适合用于计算的数据。如使用食物成分资料库的资料计算食物的营养素含量,业界应注意不同的资料库或会对食物营养素有不同的定义,个别资料库中的食物营养素数值可能会有差异。因此,选用什么资料库及数据须视乎实际情况,并必须按个别情况考虑。无论如何,业界必须确保计算出来并用于营养标籤的营养素数值是准确无误,以及对其个别产品具代表性。业界有责任确保采用适当的数据制备营养标籤,并符合《修订规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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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小量豁免制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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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获豁免项目均需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
根据《修订规例》获豁免的项目详见于《修订规例》附表6及《技术指引》附件I。只有《技术指引》附件I内的最后一项(即每年销售量不超过30 000件的预先包装食物),才须提出申请并须获得批准。有关详情,请参阅《修订规例》附表6第2部或《技术指引》附件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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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干的及切粒∕捣碎∕弄成粉状的红辣椒、葱、蒜等预先包装食物,是否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
根据《修订规例》附表6第1部第6项,包装在并无载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内及并无添加其他配料的蔬菜(不论是新鲜、冷冻、冷凝或干的),均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上述《修订规例》和第132章主体法例内都没有"蔬菜"的定义。不过,蔬菜通常是指传统上被归类为这食物类别的食品。一般而言,蔬菜包括豆类(例如青豆、黄豆)、菇类、海藻和真菌,但不包括果仁、种子、米或其他谷物。新鲜或干的红辣椒、葱、蒜视作蔬菜,因此可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但如经过其他处理方法或导致食物的自然状态产生实质的更改的加工处理,例如切粒、捣碎、弄成粉状等,一般不会作为蔬菜食用,便不能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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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中式汤的配料(例如淮山、红枣、杞子)是否获豁免遵守营养标籤规定?
某种配料可否获得豁免须按个别情况决定。例如,淮山是块茎,可作新鲜蔬菜食用;红枣是水果类,可作干果食用;干的杞子可作干果食用,并可用作汤的配料。如某种汤配料属水果或蔬菜,且包装在并无载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内及并无添加其他配料,便可根据《修订规例》附表6第6项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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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规例》附表6有关获豁免项目名单中,"饮食供应机构"是指什么?是否包括学校饭盒供应商?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饮食供应机构"指在业务运作中,配制食物交付最后消费者即时食用的食肆、食堂、会社、酒馆、学校、医院或其他机构(包括车辆、固定摊档或流动摊档)。有关定义亦适用于《修订规例》。如学校饭盒供应商以食物制造厂形式经营,而有关饭盒在配制后才送往其他地方出售供人食用,则 不属于"饮食供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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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规例》附表6有关获豁免项目名单中,有一项是"符合以下说明的预先包装食物—(a)在同一处所内加工处理并售出予最后消费者;或(b)该食物在某地方加工处理,并在某处所售出予最后消费者,而该地方是在该处所的毗邻或紧接该处所的附近地方,而且该食物并非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外要约出售"。如某食品在某处所加工处理(如烘焙),并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以外的另一处所出售,在(a)或(b)段所提述的处所内出售的相同食品可否获得豁免?
不可以。如相同食品亦会在其他处所出售,则所有食品一律不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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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量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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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产品如现已附有营养标籤但并无任何营养声称,不会遭取消豁免资格。不过,现有营养标籤是否需要符合《修订规例》的标籤规定?
《修订规例》的标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项目。不过,一般通则是标籤上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确无误和没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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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产品需附上特定标籤。有关标籤可否加入其他资料(如配料和食用日期)?如标籤是一张独立的标贴,可否不加上框线?"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遵从营养标籤规定的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籤要求,详见于《小量豁免申请指引》附录I。有关标籤须以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的框线围绕,并只可载有规定的字句。不过,业界可在框线以外的地方提供其他资料。
另一方面,如豁免标籤采用独立标贴的形式,可不加上框线,因为标贴围边会视作标籤外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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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销售量不超过30 000件的预先包装食物可根据小量豁免制度申请豁免。怎样才算一件呢?
如某预先包装食物的相同版本食物在本港的每年销售量不超过30 000件,有关食物可在申请后获豁免遵从营养标籤规定。合资格申请人包括制造商(适用于本地产品)和进口商(适用于进口产品),而销售量则指在制造商或进口商层面销售的数量。在断定若干预先包装食物是否属相同版本时,当局会考虑该等食物的配料、包装大小、味道、制造商/包装商、容量及其他特征。
业界应就不同版本的产品提出独立的申请。至于上述各项因素均相同但包装设计或版面设计不同的产品会否视作不同版本,当局会按实际情况考虑,业界应提供产品的详细资料及包装,以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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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得豁免的产品的销售量?
销售量是指在制造商或进口商层面销售产品的数量(即出售予零售商或分销商的件数),并非指零售商实际出售予最后消费者的数量,除非有关产品直接销售予最后消费者。销售单位则指拟售予最后消费者时的包装单位。至于大批出售予最后消费者的产品(例如把六瓶250毫升的饮品组合成为大包装以一个单位出售),则整个包装视作一个独立销售单位。业界应在申请豁免时在申请书上列明这些资料。
在计算获豁免产品的销售量时,销售量是指所有豁免享有人出售的有关产品的件數总和。有关數字并不包括不获授予豁免的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售出的同一产品的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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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六包装产品"附加一包作为赠品(即免费附送),附加的一包会否计入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豁免的"六包装产品"的销售量?
在确定某些产品是否属相同版本时,其中一项考虑的特点是产品的包装大小。如附加的一包牢固附在"六包装产品"上,则这个"六加一"的包装会计算为有别于"六包装"版本的一个"销售单位"。如附加的一包并非附在"六包装产品"上,并可以独立单位售给消费者,则附加的一包会被视作产品的另一个不同版本。业界应就不同版本的产品另行提交申请。就"买一送一"的情况而言,同一版本的两件产品将会视为两个单位,而非一个单位。无论何种情况,业界在申请豁免时须在申请书上清楚列明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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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量豁免制度,如食物进口商分销给零售商的产品,其后因某些原因由零售商退回,这些退回产品的数目会否从进口商已向食物安全中心报告的销售量中扣除?
进口商应向食物安全中心递交显示产品流动情况的证明文件,例如销售的发票、记录或帐目,以供中心按个别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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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前须分切和重新包装的巨型食品(例如乳酪、香肠和火腿)难以切成准确重量,甚至会因应顾客要求切成不同的大小。在申请小量豁免时,这些重新包装的没有划一重量产品可否视作相同版本?"二零一零年四月更新"
考虑到业界在运作上的困难,中心同意这类没有划一重量的产品在申请小量豁免时视作相同版本。这项安排适用于在本港零售店铺内或进口本港前在外国分切和重新包装的产品。
同样,按"实际称重"出售的食物,例如以相同大小及设计的包装或容器盛载出售但重量不一的干果、坚果、醃菜、豆腐、豆腐卜、烧卖及加工肉类,在申请小量豁免时亦会视作相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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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会采用哪些准则来决定申请小量豁免的"实际称重"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版本"?"二零一零年六月更新"
我们会考虑下列准则来决定申请小量豁免的"实际称重"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版本:
- 产品的牌子名称;
- 产品的配料;以及
- 预先包装食物的包装物料及设计,例如以胶袋/金属容器盛载的相同食物会视作不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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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批准食品的每年销售量如超逾30 000件,将会如何处理?"二零一一年六月更新"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会向豁免享有人发出撤销信,要求豁免享有人在中心通知撤销批准后一个月停售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批准的食品(即除非该产品按法例要求提供适当的营养标籤,否则不得出售)。豁免撤销后,有关同一产品的小量豁免申请在未来两年内将不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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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豁免享有人违反有关小量豁免制度须遵守的条件,会有何后果?"二零一一年六月更新"
中心在发现豁免享有人违反须遵守的条件后,会发信要求豁免享有人在21天内就有关违规情况作出解释。如中心不接纳豁免享有人提出的解释,便会发出撤销信,要求豁免享有人在中心通知撤销批准后一个月停售根据小量豁免制度获批准的食品(即除非该产品按法例要求提供适当的营养标籤,否则不得出售)。豁免撤销后,有关同一产品的小量豁免申请在未来两年内将不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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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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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容忍限是否适用于营养素的绝对量及相对量标示和营养声称?
规管容忍限只适用于营养标籤上的标示值,而不适用于营养声称。就自愿标示的营养素而言,如标籤上只标示营养素的相对量,当局会先把标示的相对值转换为绝对值,然后才应用规管容忍限。
此外,规管容忍限亦适用于事实声明和数据修整至"0"的修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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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据中心建议采用的食物成分资料库的资料,并使用计算器为产品制备营养标籤。如计算出来的标籤营养素数值与中心检定所得的数值不同,我是否须付上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决定某些食物成分资料是否适合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食物的特性和配料,中心不会建议使用某个特定的食物成分资料库来进行间接营养素分析。然而,中心列举了一些食物成分资料库及有关资料来源,以便业界参考。中心在执法时,会把化验结果对照营养标籤上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以核证标籤资料是否准确,而其间会考虑规管容忍限(载于《技术指引》表 3)和修整方法(载于《技术指引》表2)。业界如采用间接营养素分析法,应保存有关的文件和记录以支持计算结果,若一旦发现标籤上的营养素数值与中心测试结果有差异时,业界可向中心出示有关文件和记录,以供审查。中心会根据差异的严重程度考虑是否向业界发出警告信,要求修正标籤上的营养素数值,否则会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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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与其营养标籤上的标示值不符,是否牵涉食用安全问题?"二零一七年一月更新"
一般来说,若产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与其营养标籤上的标示值不符,并不涉及食用安全。不过,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规定,任何人如在标籤上对所售卖的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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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标籤计算器(下称"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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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较适合使用计算器制备营养标籤?
业界人士或他们的代表对其食物的营养素含量和制造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均适合使用计算器。此外,使用者应已阅读和明白《修订规例》、《技术指引》、《检测方法技术指引》和计算器的《使用者指南》。使用者也应同意遵守计算器的《使用者协议》,方可使用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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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算器前,需要什么资料 ?
使用计算器制备营养标籤前,须准备下列资料:
- 食物的配料表;
- 食物中每种配料(可食用部分)的重量(以克计算);
- 食物中每种配料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包括 "1+7")含量(以每 100 克可食用部分计算)。有关数据应已按情况,采用相关的系数(如保留系数、产量系数和相对密度)作适当调整;
- 如要作出任何营养声称,须备有相关配料中该营养素的含量;以及
- 如拟按"每包装"或"每食用分量" 来标示食物的营养素含量,须提供每食用分量的重量或容量(克或毫升)和每包装含有的食用分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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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籤计算器如何协助业界制备符合《修订规例》的营养标籤?
计算器是一套协助业界制备营养标籤的免费网上工具,业界可随时到食物安全中心的网站使用计算器。如使用者知道食物配料的营养素含量及烹调方法,或食物的营养素成分,计算器可在下述各方面协助业界制备符合《修订规例》的营养标籤:
- 可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制备不同格式的营养标籤。
- 可根据《技术指引》段落21-23及表2的建议,修整能量及营养素含量的数值。
- 如食物含有极微量的能量或营养素(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可获得或总量)、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糖、膳食纤维及胆固醇),可根据《技术指引》表2中"0"的定义,把营养标籤上的数值修整至0。
- 可计算能量和个别营养素的中国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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