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营养素含量声称的评估
是次研究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就一般预先包装食物制订适用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声称条件(表一),及婴幼儿的每日参考需求量(表二),从而评估有关声称产品的营养素水平,是否能达到相关基准。
2. 举例来说,食品法典委员会就一般预先包装食物制订了"铁质来源"("source of iron")的声称条件,要求若某固体食物产品声称是铁的 "来源",其每100克的鐡含量须不少于铁的营养素参考值的15%。食品法典委员会为一般人制订铁的营养素参考值为15毫克,因此如该产品每100克含不少于2.25毫克鐡(即15毫克的15%),便已符合铁的"来源"声称的特定条件。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无就婴幼儿食品制订"铁质来源"的营养声称条件,不过有为婴幼儿制订铁的每日参考需求量(12毫克)。若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就一般 预先包装 食物制订的营养声称条件的相关原则,并以上述每日参考需求量计算,如每100克固体婴幼儿食物含不少于1.8毫克铁(即12毫克的15%),该食品的铁含量便会视作达到是次研究的参考基准。
3. 另外,参考欧盟的相关规定,就有关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声称例如"添加"("added")或 "加强"("enriched"),有关食物也须符合以上营养素含量声称的条件。
II. 健康声称的评估
4. 是次研究主要考虑下列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建议的相关准则,评估样本包装所列载健康声称的科学证据:
- 健康声称应主要建基于经过精心设计,并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干预试验所提供的证据,并能证明某食物或食物成分与健康果效之间有一致的关联,而当中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据的整体性,当中包括对于所声称果效的相关支持或相反的证据,或含糊不清的证据都应查明及审视 ;
- 营养素功能声称可以基于普遍接受、由公认的科学专家机构发表的权威声明,且经历过时间的核实和确证;
- 部分健康声称可以基于观察性研究所得的证据,而该证据应由多个经过精心设计的研究所提供;
- 由权威机构发表或认可,并符合同样高科学标准的以证据为本的膳食指南和权威声明也可适用。
5. 此外,亦参考了其他权威组织及主要规管机构(例如欧盟)等的有关评估、决定及指引。
表一. 食品法典委员会就一般预先包装食物制订有关维生素和矿物质(钠除外)的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
(1)" 来源" (Source) |
(a) | 每100克固体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15%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b) | 每100毫升液体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7.5%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c) | 或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5%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 12%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d) | 或每食用分量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15%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2)"高" (High) |
(a) | 每100克固体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30%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b) | 每100毫升液体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15%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c) | 或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10%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 24%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 |
(d) | 或每食用分量食物含不少于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营养素参考值30%的有关维生素或矿物质。 |
表二. 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适用于较大婴儿(1)和幼儿(2)的营养素每日参考需求量
营养素 | 每日参考需求量 |
---|---|
维生素A | 400微克视黄醇当量 |
维生素D(3) | 10微克 |
维生素E | 5毫克 |
维生素C | 20毫克 |
硫胺(维生素B1) | 0.5毫克 |
核黄素 | 0.8毫克 |
烟酸 | 9毫克 |
维生素B6 | 0.9毫克 |
叶酸 | 50微克 |
维生素B12 | 1微克 |
钙 | 800毫克 |
铁(4) | 12毫克 |
碘 | * |
锌 | 10毫克 |
注:
- 较大婴儿指6月龄起而不超过12月龄的人群。
- 幼儿指12月龄至3岁(36月龄)间的人群。
- 如果接触不到足够的阳光,应补充维生素D。
- 低生物利用率膳食(5%)的需要量。
* 尚无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参考值。推荐摄入量是每日约50-70微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