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心:食物业处所东主及食物处理人员须遵从食物法例。详情可参阅食物环境卫生署和食物安全中心所提供的有关资讯。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籤、食物卫生,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则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食物安全条例》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于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任何从事食物业人士(包括农民、渔民、售卖食物的小贩及街市档主)请留意有关措施。《食物安全条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迅速采取行动。这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纪錄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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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卫生守则》

食物环境卫生署出版了一本《食物卫生守则》,列出一套食物卫生及安全标准,藉以帮助食物业经营人士明白本署人员巡查持牌食物业处所时采用的各项标准,并向他们建议符合该等标准的最有效方法。

中英文本详细说明食物业处所须遵守的各项食物卫生及安全标准,包括载于香港法例及本署的发牌和持牌条件中与经营食物业有关的条文的所需标准。中英文本也就如何符合标准提供建议和指引,并说明订立有关标准的理据。中英文摘要版则简述中英文本的内容,方便业界人士迅速查阅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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