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點:處理剩餘食物時可利用「食物安全五要點」中的「安全溫度」,確保剩餘食物貯存在安全溫度範圍內,減低食物中毒的機會。儘管如此,剩餘食物亦應儘早進食,進食前須徹底翻熱。
安全溫度
- 食物煮熟後應盡快食用。
- 盡快冷卻剩餘食物,並在2小時內放進雪櫃。
- 煮好的食物如作另一頓飯之用(即預煮食物),可在用餐前先把所需分量的食物放入容器,盡快冷卻食物並貯存於雪櫃內,以省卻餐桌用餐期間的污染。
- 下列方法可迅速冷卻剩餘食物/預煮食物:
- 把大份的分成小份。
- 把食物放到淺盤內。
- 以冷卻的清潔容器盛載食物。
- 不時把湯攪拌。
- 食用剩餘食物前,應徹底翻熱至滾燙,不應翻熱超過一次。
- 保存在雪櫃內超過3天的剩餘食物要棄掉。
我們可以運用「2小時/4小時法則」處理放在室溫的食物:
置於4℃至60℃(例如室溫) | 放入雪櫃備用 | 即時食用 |
---|---|---|
<2 小時 | ||
2-4 小時 | ||
>4 小時 |
放在室溫多於4小時的食物應立即丟棄,切勿放入雪櫃或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