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第4和第5條規定,任何經營食物進口/分銷業務的人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

"食物進口商"指經營食物進口業務的人,而其業務是以/安排以空運或循陸/水路將食物運入香港。

"食物分銷商"指經營食物分銷業務的人,而其業務的主要活動是在香港批發供應食物;食物生產者(如養魚戶、菜農、漁民)和食物製造商,如以批發方式出售其產品,亦屬食物分銷商。

豁免登記

已根據其他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詳列於《食物安全條例》附表1)可獲豁免遵從這項登記規定。他們包括由食環署署長發出各類有關食物業的准許或牌照的持有人、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批出牌照的海魚養殖戶、獲海事處處長發出第III類別船隻牌照的船東,以及向工業貿易署署長註冊的食米貯存商。

雖然上述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可獲豁免登記,但是他們在收到食環署署長提出的書面要求後,仍須提供補充資料。

網上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

網上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

任何人直接從事進口/分銷食物的交易並已獲取有關食物,不論是通過電子或其他途徑,都被視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為施行《條例》,某人一旦取得食物的管有權或控制權,即使有關食物未必由其保管,即屬獲取有關食物。

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登記申請

「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指引」

登記制度的常見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