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1. 這 文 件 旨 在 為 擬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 以 便 把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鮮 禽 肉 輸 入 本 港 的 進 口 商 提 供 一 般 指 引 。
法 例 規 定
2. 凡 進 口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禽 肉 或 冰 鮮 禽 肉 者 , 均 須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的 規 定 領 有 進 口 許 可 證。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是 負 責 為 上 述 食 品 簽 發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指 定 當 局 。
3. 肉 類 包 括 牛 肉 、 羊 肉 、 豬 肉 、 牛 仔 肉 或 羔 羊 肉 及 取 自 衍 生 上 述 肉 類 的 動 物 的 各 類 什 臟 。 禽 肉 則 包 括 受 飼 養 的 雞 、 鴨 、 鵝 或 火 雞 的 屠 體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以 及 上 述 禽 鳥 的 任 何 可 食 用 或 用 作 製 備 食 物 的 部 份 。
申 請 程 序
4.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禽 肉 或 冰 鮮 禽 肉 的 進 口 商 須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本 署 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登 記 及 進 口 簽 證 辦 事 處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58 號 1 樓 119 室。
5. 每 批 付 運 的 冷 藏 肉 類 、 冰 鮮 肉 類 、 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鮮 禽 肉, 均 須 領 取 一 張 進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須 取 得 出 口 國 家 認 可 發 證 實 體 主 管 當 局 就 有 關 付 運 批 次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衞 生 證 明 書 或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特 別 批 准 ,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甲) 網 上 申 請
- 已 於「食 物 貿 易 商 入 門 網 站」(入 門 網 站) 開 立 使 用 者 帳 戶 的 食 物 貿 易 商 可 以 隨 時 透 過 入 門 網 站 (網 址www.ftp.cfs.gov.hk) 在 網 上 提 交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經 批 核 後,進 口 許 可 證 會 傳 送 至 申 請 人 在 入 門 網 站 的 帳 戶 內。
- 當你的FTP帳戶與貿易單一窗口帳戶連接後,你可透過已登記於FTP帳戶的流動電話號碼取得一次性密碼,以便透過貿易單一窗口 (https://www3.tradesinglewindow.hk/portal/tc/index.html) 進入FTP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的申請。
(乙) 以 紙 本 模 式 申 請
經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表 格 編 號:FEHB 284) 須 遞 交 至 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登 記 及 進 口 簽 證 辦 事 處(不 接 受 郵 寄 或 傳 真)。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登 記 及 進 口 簽 證 辦 事 處 會 即 時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收 據 。 申 請 人 在 領 取 進 口 許 可 證 時 ,必 須 出 示 相 關 收 據 。
6. 申 請 人 毋 須 繳 付 有 關 處 理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7. 《食 物 安 全 條 例》於 2012 年 2 月 1 日 起 全 面 生 效 後,冷 藏 肉 類、冰 鮮 肉 類、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鮮 禽 肉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只 簽 發 給 已 按 食 物 進 口 商 和 食 物 分 銷 商 登 記 制 度 登 記 的 進 口 商 或 根 據《食 物 安 全 條 例》獲 豁 免 的 食 物 商 (即 已 根 據 其 他 條 例 登 記 或 取 得 牌 照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或 食 物 分 銷 商 (詳 列 於《食 物 安 全 條 例》附 表 1)。因 此,如 進 口 公 司 擬 進 口 肉 類 及 家 禽,須 先 根 據《食 物 安 全 條 例》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登 記。如 欲 查 詢 登 記 制 度 或 登 記 手 續 的 詳 細 內 容,請 登 入 網 頁 www.foodsafetyord.gov.hk 瀏 覽《食 物 進 口 商 和 食 物 分 銷 商 登 記 制 度 指 引》。
8. 任 何 人 在 隨 身 行 李 攜 帶 不 超 過 15 公 斤 的 有 關 肉 類 或 禽 肉 進 口 本 港 並 純 粹 供 私 人 食 用 , 可 獲 豁 免 申 領 進 口 許 可 證 , 但 有 關 肉 類 或 禽 肉 須 附 有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有 效 官 方 證 明 書 。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有 效 期
9.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六 個 星 期 , 並 只 適 用 於 一 次 付 運 。
交 付 進 口 許 可 證
10. 本 署 批 准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時 , 會 向 進 口 商 發 出 進 口 許 可 證。負 責 進 口 肉 類 或 禽 肉 的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擁 有 人 , 須 在 食 物 進 口 後 14 天 內 ,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交 付 進 口 許 可 證及 載 貨 清 單 。
冷 藏 庫 的 登 記
11. 附 錄 I 所 載 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發 牌 的 凍 房 , 自 動 獲 登 記 為 貯 存 進 口 肉 類 及 禽 肉 的 冷 藏 庫 。 如 登 記 進 口 商 配 合 其 獲 本 署 發 牌 經 營 的 食 物 業 的 性 質 , 則 可 把 其 持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登 記 為 貯 存 進 口 肉 類 及 禽 肉 的 冷 藏 庫 。 冷 藏 庫 的 登 記 細 則 載 於 附 錄 II 的 登 記 表 格 內 。
查 詢
12. 如 有 查 詢 , 請 與 本 署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登 記 及 進 口 簽 證 辦 事 處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2156 3012 ) 或 電 郵 至 fsc@fehd.gov.hk 或 傳 真 至 2156 1015。
* 本 指 引 中 " 冰 鮮 " (chilled) ( 亦 稱 冷 凍 ) 一 詞 是 指 食 物 經 預 冷 工 序 處 理 後 再 保 存 於 攝 氏 0 度 至 4 度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