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於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任何從事食物業人士(包括農民、漁民、售賣食物的小販及街市檔主)請留意有關措施。《食物安全條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迅速採取行動。這個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
- 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
網上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
「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指引」
登記制度的常見提問
登記食物進口商和登記食物分銷商登記冊
以業務名稱及/或主要食物類別查詢已登記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名單 - 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
「備存食物紀錄的實務守則」 - 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登記申請 如何登記(影片)
條例亦賦權食環署署長作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
「食物安全命令實務守則」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宣傳
查詢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食物進/出口組
食物進口商/分銷商登記及進口簽證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58號1樓119室
辦公時間熱線:2156 3017、2156 3034
傳真:2156 1015電郵地址:fso_enquiry@feh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