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这 份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为 香 港 的 食 物 入 口 商 提 供 概 括 性 的 指 引 。
法 例 规 定
香 港 用 以 监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条 文 , 载 于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V 部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有 关 的 附 属 法 例 , 现 列 于 本 文 的 附 录 。 法 例 的 基 本 规 定 , 就 是 如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54 条 所 载 , 禁 止 出 售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
入 口 商 可 前 往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楼 626 室 刊 物 销 售 小 组 购 买 上 述 条 例 及 有 关 附 属 法 例 的 文 本 , 以 作 查 阅 。 进 口 商 亦 可 浏 览 网 页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下 载 有 关 法 例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本 署 是 负 责 实 施 食 物 安 全 监 管 政 策 和 执 行 有 关 法 例 的 政 府 部 门 。 其 工 作 包 括 行 使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第 62(1) 条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从 各 入 口 检 查 站 的 入 口 食 物 中 抽 取 样 本 作 微 生 物 检 验 和 化 学 分 析 等 , 确 保 食 物 安 全 。
本 署 在 抽 取 食 物 样 本 后 , 会 按 巿 价 计 算 样 本 的 价 值 发 还 给 入 口 商 。 由 于 食 物 的 巿 价 难 以 在 入 口 时 评 定 , 本 署 人 员 抽 取 样 本 时 , 会 发 给 入 口 商 一 份 通 知 , 列 明 所 抽 取 样 本 的 品 目 和 数 量 , 而 入 口 商 事 后 可 凭 这 份 通 知 和 有 关 样 本 的 发 票 , 向 本 署 申 请 索 还 被 抽 去 样 本 的 市 价 。
入 口 商
食 物 入 口 商 有 责 任 与 出 口 当 地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确 保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规 定 。 因 此 食 物 入 口 商 应 先 向 来 源 地 发 证 实 体 申 领 卫 生 证 明 书 , 然 后 将 证 明 书 随 货 附 上 , 以 证 明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适 宜 供 人 食 用 。《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 第 612 章 )于 2012 年 2 月 1 日 全 面 生 效 , 该 条 例 第 4 和 第 5 条 规 定 , 任 何 经 营 食 物 进 口 / 分 销 业 务 的 人 须 向 食 环 署 署 长 登 记 为 食 物 进 口 商 / 食 物 分 销 商 。
指 定 食 物 类 别 必 须 符 合 特 别 的 规 定 或 安 排 下 列 食 物 由 于 属 ' 容 易 变 坏 ' 和 ' 高 危 ' 性 质 , 入 口 时 必 须 符 合 法 例 上 某 些 特 别 规 定 , 或 行 政 上 某 些 安 排 : —
- 野 味 、 肉 类 、和 家 禽 和 蛋 类 ;
- 奶 类 及 奶 类 饮 品 ;
- 冰 冻 甜 点 ; 及
- 海 产 。
本 署 已 分 别 就 入 口 上 述 食 物 的 正 确 程 序 制 备 了 指 引 单 张 , 给 入 口 商 参 考 。
索 取 单 张 、 递 交 申 请 书 或 查 询
第 8 段 所 述 的 指 引 单 张 可 于 香 港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楼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索 取 ; 申 请 索 还 被 抽 去 食 物 样 本 的 市 价 , 亦 可 于 上 址 办 理 。 如 有 查 询 , 请致电食物进/出口组(电话:2867 5577) 或1823政府热线。此外,亦可透过电邮 (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2521 4784)提出查询。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