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焦点(二零二四年十月第二百一十九期)- 文章二
认识食物中甜味剂的标准制订
食物安全中心风险评估组
科学主任黄诗雯女士报告
甜味剂按重量计,甜度远比常用的天然砂糖为高。因此,在食物和饮品内加入极少量的甜味剂,便可达到预期的甜度,从而令最终食品的卡路里含量较低。本文是一系列以食物中甜味剂为题的文章的概览。
国际间甜味剂标准的制订
为保障公众健康,甜味剂须通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严格评估。只有具有合理技术需要及经专家委员会定出每日可摄入量,或根据其他准则评定为安全的食物添加剂才会被纳入食品法典委员会出版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通用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所列的甜味剂均已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评定为可在食物中合理使用。
食品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订定准许食物添加剂(包括甜味剂)在指明食物类别/个别食物中的最高含量。为指明的食物订定添加剂最高含量的做法,已获内地、欧洲联盟、澳洲、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多个司法管辖区所采用,此举能确保从所有用途摄取的某种食物添加剂均不会影响健康。
此外,食品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还包含一份可按照优良制造规范原则适量在食物中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即优良制造规范添加剂)。除专家委员会外,其他国家机构已对这些属优良制造规范的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结论是在食物中使用这些添加剂并不会构成健康风险。
何为在食物中使用添加剂的优良制造规范原则?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食物添加剂通用标准CXS 192-1995)的规定,使用食物添加剂时,必须符合「优良制造规范」的条件,包括: a) 添加于食物内的添加剂分量,应限制在达到其预期效果所需的尽可能低的分量; b) 因用于制造、加工处理或包装某食物而成为该食物的成分的添加剂,如并非为对该食物本身发挥任何物理或其他技术作用而使用,其分量须减至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及 c) 有关添加剂的品质须属适当的食用级别,并以与食品成分相同方式配制和处理。 |
为确保法典标准反映当前的科学知识及有助保障公众健康,现行的标准(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所列载的标准)会按需要检讨和修订,新的标准会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及订定。
图2:国际间制订食物添加剂(包括甜味剂)的标准
本港情况
在香港,《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U章)规管食物中的甜味剂。第132U章于1970年首次颁布,而上一次修订则在2010年,新加入两种已获专家委员会确定为安全的经准许甜味剂——紐甜和甜菊醇糖。第132U章采用「准许列表」方式,订明任何人不得售卖、讬付、交付或输入任何含有非附表内所指明的甜味剂并拟供人食用的食物。目前,第132U章列明了十种经准许的甜味剂,即醋磺内酯钾、缩二氮酸基酰胺、天冬酰胺、天冬酰胺-醋磺内酯盐、环己基氨基磺酸(和钠、钾、钙盐)、糖精(和钠、钾、钙盐)、三氯半乳蔗糖、索马甜、紐甜和甜菊醇糖。
为了与国际规管食物中甜味剂的发展保持一致,食物安全中心已就法例对甜味剂的规管开始检讨工作。在检讨第132U章内各种甜味剂食物组合时,除了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最新的《通用标准》,亦会考虑多项相关因素,包括本港的食物消费模式及饮食习惯、不同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相关标准(例如内地及欧洲联盟),以及风险评估结果。
是次检讨旨在加强保障消费者,同时促使本地和国际食物安全标准接轨,最终能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向食物业提供指标,确保食品可供消费者安全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