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为香港的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进口商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法例规定
- 香港用以监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V部及其附属法例。有关的附属法例,现列于本文的附录A。法例的基本规定,就是如《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 54 条所载,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有关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的特别准则和规定,则载于上述条例的《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
- 进口商可前往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6楼626室刊物销售小组购买上述条例及有关附属法例的文本,以作查阅。进口商亦可浏览网页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sc) 下载有关法例。
食物环境卫生署
- 食物环境卫生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其工作包括行使《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62(1)条所赋予的权力,从各进口检查站的进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微生物检验和化学分析等,确保食物安全。
- 食物环境卫生署在抽取食物样本后,会按巿价计算样本的价值发还给进口商。由于食物的巿价难以在进口时评定,本署人员抽取样本时,会发给进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样本的品目和数量,而进口商事后可凭这份通知和有关样本的发票,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索还被抽去样本的市价。
进口许可证
-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进口冷藏或冷冻(冰鲜)牛肉、羊肉、猪肉和家禽,须受签证条件管制,而负责签发这类进口许可证的,则是食物环境卫生署。进口商欲知详情,可索取和查阅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冷藏肉类、冰鲜肉类、冷藏家禽和冰鲜家禽进口许可证申请指引》。
进口商
- 食物进口商有责任与出口当地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所输入的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进口商尤须注意下文第8至第12段所载有关确保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符合卫生标准的指定程序。《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于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该条例第4和第5条规定,任何经营食物进口/分销业务的人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
进口肉类、家禽或蛋类
- 《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1)条规定:进口的肉类、家禽或蛋类必须附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肉类、家禽或蛋类的原产地之间必须建立相关进口机制。在建立机制的过程中,原产地的发证实体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提供该产地的特定资料以作评估及考虑,包括:
- 动物疾病情况;
- 用以规管肉类、家禽或蛋类卫生标准的法例;
- 生产场所地点及其涉及生产肉类、家禽或蛋类活动的详细资料;
- 肉类或家禽在屠宰前及屠宰后的检验程序细节,以及负责检验工作人员的资历;
- 兽医及卫生证明书的官方式样;及
- 负责发出兽医及卫生证明书的发证实体的正式名称。
- 进口商如欲进口肉类、家禽或蛋类,可参考现时的食物进口机制资料,以确定有关食物是否符合进口香港的要求。进口商应确保相关食物的卫生证明书上的资料(如适用)与食物进口机制所载的相符,特别是相关场所的生产活动性质。如在申请进口肉类(即牛肉/羊肉/猪肉)的进口许可证时,进口商须根据卫生证明书提供有关认可屠宰场及加工/切割厂的资料。 至于进口家禽,进口商亦须在递交申请时提供有关认可屠宰场及/或加工/切割厂的资料。否则,食物进口可能会受到妨碍或构成违反相关法例的行为。
进口违禁肉类或野味
- 《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1)(b)条规定,进口每一批违禁的肉类或野味之前,均须取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批准。进口商可以书面向食物环境卫生署提出申请,并提供由违禁肉类或野味来源地政府取得有关第8(a)至(f)段所列的资料。
抵港货物
- 食物环境卫生署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3)(b)条赋予的权力,规定所有从陆路进口的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必须经文锦渡检查站或港珠澳大桥 香港口岸食物检查站输入,而空运进口的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则必须经香港国际机场输入。有关食物运抵这些检查站时,可能须要接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检查或抽取样本化验。至于由海路进口的货物,食物环境卫生署可视乎情况所需,要求进口商将野味、肉类或家禽送往本署位于葵涌海关大楼地下的食物检查站或贮存在持牌冻房/已登记的冷藏库,以等候检查或抽样化验;如结果满意,本署会给进口商签发「货物放行书」,将货物放行。持牌冻房的名单可参阅《冷藏肉类、冰鲜肉类、冷藏家禽和冰鲜家禽进口许可证申请指引》的附录 I 。
服务承诺 - 食物环境卫生署一向致力为巿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进口商,更承诺在4个工作天内办妥批准进口野味、违禁肉类或蛋类的申请。
申请及查询
- 进口商若拟输入野味、违禁肉类或蛋类或索还被抽去样本的巿价,可向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提出申请。如有查询,请致电食物进/出口组(电话:2867 5577) 或1823政府热线。此外,亦可透过电邮 (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2521 4784)提出查询。
*本指引中"冰鲜"(chilled)(亦称冷冻)一词是指食物经预冷工序处理后再保存于摄氏0度至4度。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