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1. 这 文 件 旨 在 为 拟 申 请 进 口 许 可 证 , 以 便 把 冷 藏 肉 类 、 冰 鲜 肉 类 、 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鲜 禽 肉 输 入 本 港 的 进 口 商 提 供 一 般 指 引 。
法 例 规 定
2. 凡 进 口 冷 藏 肉 类 、 冰 鲜 肉 类 、 冷 藏 禽 肉 或 冰 鲜 禽 肉 者 , 均 须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第 60 章 ) 的 规 定 领 有 进 口 许 可 证。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是 负 责 为 上 述 食 品 签 发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指 定 当 局 。
3. 肉 类 包 括 牛 肉 、 羊 肉 、 猪 肉 、 牛 仔 肉 或 羔 羊 肉 及 取 自 衍 生 上 述 肉 类 的 动 物 的 各 类 什 脏 。 禽 肉 则 包 括 受 饲 养 的 鸡 、 鸭 、 鹅 或 火 鸡 的 屠 体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 以 及 上 述 禽 鸟 的 任 何 可 食 用 或 用 作 制 备 食 物 的 部 份 。
申 请 程 序
4. 冷 藏 肉 类 、 冰 鲜 肉 类 、 冷 藏 禽 肉 或 冰 鲜 禽 肉 的 进 口 商 须 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申 请 进 口 许 可 证, 本 署 食 物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登 记 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58 号 1 楼 119 室。
5. 每 批 付 运 的 冷 藏 肉 类 、 冰 鲜 肉 类 、 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鲜 禽 肉, 均 须 领 取 一 张 进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进 口 许 可 证,须 取 得 出 口 国 家 认 可 发 证 实 体 主 管 当 局 就 有 关 付 运 批 次 所 签 发 的 有 效 卫 生 证 明 书 或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的 特 别 批 准 ,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甲) 网 上 申 请
- 已 于「食 物 贸 易 商 入 门 网 站」(入 门 网 站) 开 立 使 用 者 帐 户 的 食 物 贸 易 商 可 以 随 时 透 过 入 门 网 站 (网 址www.ftp.cfs.gov.hk) 在 网 上 提 交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经 批 核 后,进 口 许 可 证 会 传 送 至 申 请 人 在 入 门 网 站 的 帐 户 内。
- 当你的FTP帐户与贸易单一窗口帐户连接后,你可透过已登记于FTP帐户的流动电话号码取得一次性密码,以便透过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3.tradesinglewindow.hk/portal/sc/index.html) 进入FTP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乙) 以 纸 本 模 式 申 请
经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表 格 编 号:FEHB 284) 须 递 交 至 食 物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登 记 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不 接 受 邮 寄 或 传 真)。接 获 有 关 申 请 后 , 食 物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登 记 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 会 即 时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收 据 。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进 口 许 可 证 时 ,必 须 出 示 相 关 收 据 。
6. 申 请 人 毋 须 缴 付 有 关 处 理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费 用。
7. 《食 物 安 全 条 例》于 2012 年 2 月 1 日 起 全 面 生 效 后,冷 藏 肉 类、冰 鲜 肉 类、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鲜 禽 肉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只 签 发 给 已 按 食 物 进 口 商 和 食 物 分 销 商 登 记 制 度 登 记 的 进 口 商 或 根 据《食 物 安 全 条 例》获 豁 免 的 食 物 商 (即 已 根 据 其 他 条 例 登 记 或 取 得 牌 照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或 食 物 分 销 商 (详 列 于《食 物 安 全 条 例》附 表 1)。因 此,如 进 口 公 司 拟 进 口 肉 类 及 家 禽,须 先 根 据《食 物 安 全 条 例》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登 记。如 欲 查 询 登 记 制 度 或 登 记 手 续 的 详 细 内 容,请 登 入 网 页 www.foodsafetyord.gov.hk 浏 览《食 物 进 口 商 和 食 物 分 销 商 登 记 制 度 指 引》。
8. 任 何 人 在 随 身 行 李 携 带 不 超 过 15 公 斤 的 有 关 肉 类 或 禽 肉 进 口 本 港 并 纯 粹 供 私 人 食 用 , 可 获 豁 免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但 有 关 肉 类 或 禽 肉 须 附 有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认 可 的 有 效 官 方 证 明 书 。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9.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六 个 星 期 , 并 只 适 用 于 一 次 付 运 。
交 付 进 口 许 可 证
10. 本 署 批 准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时 , 会 向 进 口 商 发 出 进 口 许 可 证。负 责 进 口 肉 类 或 禽 肉 的 船 只 、 飞 机 或 车 辆 的 拥 有 人 , 须 在 食 物 进 口 后 14 天 内 ,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交 付 进 口 许 可 证及 载 货 清 单 。
冷 藏 库 的 登 记
11. 附 录 I 所 载 获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发 牌 的 冻 房 , 自 动 获 登 记 为 贮 存 进 口 肉 类 及 禽 肉 的 冷 藏 库 。 如 登 记 进 口 商 配 合 其 获 本 署 发 牌 经 营 的 食 物 业 的 性 质 , 则 可 把 其 持 牌 食 物 业 处 所 登 记 为 贮 存 进 口 肉 类 及 禽 肉 的 冷 藏 库 。 冷 藏 库 的 登 记 细 则 载 于 附 录 II 的 登 记 表 格 内 。
查 询
12. 如 有 查 询 , 请 与 本 署食 物 进 口 商 / 分 销 商 登 记 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 联 络 ( 电 话 号 码 : 2156 3012 ) 或 电 邮 至 fsc@fehd.gov.hk 或 传 真 至 2156 1015。
* 本 指 引 中 " 冰 鲜 " (chilled) ( 亦 称 冷 冻 ) 一 词 是 指 食 物 经 预 冷 工 序 处 理 后 再 保 存 于 摄 氏 0 度 至 4 度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