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于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任何从事食物业人士(包括农民、渔民、售卖食物的小贩及街市档主)请留意有关措施。《食物安全条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迅速采取行动。这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纪錄两个部分。
-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
网上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
「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指引」
登记制度的常见提问 - 备存食物进出纪錄的规定
「备存食物纪录的实务守则」 - 食物进口商及食物分销商登记申请 如何登记(影片)
- 登记食物进口商和登记食物分销商登记册
以业务名称及/或主要食物类别查询已登记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名单
以业务名称及 / 或主要食物类别查询获豁免登记的食物进口商 / 分销商名单
条例亦赋权食环署署长作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及命令回收该等食物。
「食物安全命令实务守则」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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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食物进/出口组
食物进口商/分销商登记及进口签证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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