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环署继续积极跟进台湾「劣质猪油」事件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继续积极跟进台湾「劣质猪油」事件。中心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五日)表示,昨日公布可能曾分销或使用台湾「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或之后生产的猪油/猪油制品的商户名单后,留意到有个别商户自称不曾使用相关的猪油/猪油制品,该等商户可按中心设定的机制提供凭证澄清事实,以便中心适时更新有关的名单,阻止有问题食品在市面上供应。

发言人说:「中心公布商户名单的目的,是确保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指明产品的工作能够尽快和有系统地完成。中心在发布前已清楚指出,清单列载的商户资料,是由有关产品的进口商及主要分销商提供,有关商户目前可能已经没有有关产品的存货,或已经退回有关产品给供应商,或已将有关产品下架,又或已经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使用有关产品。」

他续说:「如果商户认为名单有误,应联络其分销商或进口商,厘清事实后,由分销商或进口商联络中心,并提供相关的交易文件(例如单据)作为提请更改资料的凭证。收到有关要求后,中心会联络有关商户核实,并视乎所得的证据作通盘考虑。若有足够的理据,中心会尽快更新名单。」

零售商、分销商或进口商如就上述安排有任何查询,可透过电邮和传真联络中心。专为进口商而设的电邮地址为dmylam@fehd.gov.hk,传真号码为2776 5226;专为分销商和零售商而设的电邮地址为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传真号码为2521 4784。

《食物安全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备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纪录。任何人罔顾实情地在供应食物的纪录中包括失实的资料,即属违法。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补充,业界应备存有关交易纪录,在有需要时(例如发生重大食物事故)于指定时间内提供予食环署署长查阅。中心提醒业界要有系统地整理交易纪录,亦会就加强沟通机制与业界交换意见,建议他们设立紧急联络电话,以便中心在需要时即时联络商户,索取所需资料,保障食物安全。

中心会继续就「劣质猪油」事件和台湾当局保持密切联系,亦会继续把调查所得的最新资料,通过新闻公报及中心网页,适时向市民发布,以帮助了解是次事件的发展。



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