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台湾「强冠」生产的猪油及其食物制品的期限今午届满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宣布,食物业界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台湾「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冠」)生产的猪油/猪油制品和相关食物的期限,在今日中午十二时届满,有关商户必须于两个工作天内向食环署报告回收情况。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在本月(九月)十四日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第30(1)条发出食物安全命令(命令),禁止于今年三月一日或以后所有由『强冠』生产的猪油/猪油制品及由有关猪油/猪油制品在台湾或香港制成的所有食物进口或在香港境内供应。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方式,在命令生效起计十四天内收回其供应的受影响食物,及须于回收行动结束后的两个工作天内向食环署报告回收结果,而进口商亦须就如何处置有关食物征询食环署,和在回收行动结束起计的一星期内向署方提交详细报告。」
任何人违反有关命令的任何条款,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发言人说:「中心一直跟进调查事件及密切监督回收,是项回收行动大致顺利;在完成收集及整理所有资料后,我们会向市民公布回收结果,稍后我们亦会把受这次事件影响商户的最后名单上载至中心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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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