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禁止台湾生产的动物源性食油进口的最新情况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十一日)提醒食物业界,因应台湾在十月八日宣布再揭发劣质食油,受影响的产品可能相当广泛,中心经风险评估后,已禁止台湾生产的所有动物源性食油进口和在本港出售;持有有关产品的商户,应立即停用和停售,以及尽快与中心联络。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过去几天积极跟进『正义股份有限公司』(正义)和『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顶新)生产的油品在本港的销售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合兴食油采购有限公司』、『南顺产品供应(香港)有限公司』和『富昌国际有限公司』三家商户曾经从顶新进口猪油,中心正跟进该等食油的销售活动;此外,中心的调查亦发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曾进口正义的猪油,该公司称自发生台湾强冠猪油事件后,美心集团已于今年九月八日主动即时停用所有台湾生产的猪油,并已自行回收有关产品。」
「从十月八日至今,中心已封存自台湾进口的动物源性食油共约200公吨。」
「至于其他怀疑受劣质食油影响的食品,中心会因应台湾当局的通知,采取适当的跟进措施。中心欢迎任何出售台式食品的零售商自愿回收有怀疑的产品,并呼吁他们主动向中心报告。」
就近期台湾接连揭发劣质猪油事件,中心一直与台湾当局保持紧密联系。在「强冠」事件中,中心曾应台湾当局的要求,在九月中前迅速向其提供香港「金宝运有限公司」在二○一四年两批共87吨出口到台湾的猪油产品的相关资料。有关是次「正义」劣质食油事件,中心至今未有收到台湾当局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资料。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该《条例》第52条,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表示,中心会继续与台湾当局密切联系,并适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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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