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呼吁市民停止食用四款台湾猪肉松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呼吁市民停止食用四款由台湾进口、由「台湾农畜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猪肉制品,因为有关产品使用了劣质猪油制造。业界如持有相关产品,应立即停止供应和回收有关产品。

根据台湾当局提交的产品资料如下︰

(一)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27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添安产品有限公司

(二)产品名称:「台畜海苔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27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添安产品有限公司
侨阳陆海产有限公司

(三)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松」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30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759阿信屋

(四)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18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759阿信屋

中心发言人表示,中心昨日(十月二十一日)傍晚接获台湾有关当局的通报,指上述四款食品以「正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质猪油制造,共约37 380罐受影响的食品曾出口到香港。

他说:「市民应停止食用上述产品,并与有关零售商联络。业界如有受影响的食品,应停止供应、进行回收、封存或退回供应商。中心会通知业界有关事件,亦会继续跟进,包括联络入口商,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交有关交易纪录,以便追踪和封存本港可能受影响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

市民和业界如欲掌握「劣质猪油」事件中受影响的食品名单,可留意中心网页的有关资讯(www.cfs.gov.hk/s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whatsnew_fst_Substandard_Oil_Produced_in_Taiwan.html)。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该《条例》第52条,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发言人表示,中心会继续就事件与台湾当局密切联系,并适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