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入了液体的肉类能否进口并在香港作为食物出售

注入了液体的肉类能否进口并在香港作为食物出售?

有海外公司把盐水和油脂等液体注入生肉,以求改善肉质及达到其他效果。这些注入了液体的肉类可以进口香港并在港作为食物出售吗?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在本港出售经搀杂的肉类,包括注入了液体的肉类属违法行为。任何人亦不得在本港出售经注射或其他方法注入水分或其他液体的动物、禽鸟或爬虫的肉或什脏供人食用。#

即使上述做法及注射物在出口国是合法行为,业界亦不应进口及出售这类产品。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第51A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采用注射或其他方法,在动物、禽鸟或爬虫的屠体、肉或什脏的组织内,注入或导致注入水分或其他液体,而该等屠体、肉或什脏是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者,或是为将其出售供人食用而展出者,或是拟出售供人食用者。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第51A条第(2)款的规定,如任何动物、禽鸟或爬虫的屠体、肉或什脏,曾被人采用注射或其他方法,在其组织内注入第51A条第(1)款所指明的东西,则任何人不得将其售卖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或为将其出售供人食用而将其展出或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