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豆芽/绿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莲藕」内的除害剂残余已纳入《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附表1的规管范围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绿豆芽/绿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莲藕」内的除害剂残余已纳入《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 (《规例》) 附表1的规管范围,以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

《规例》已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其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限量)。为方便业界识别有关食品及其食物组别的适用除害剂残余限量,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主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而拟备了《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食物分类指引》(《指引》)。

中心一直密切留意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物分类的最新发展,并因应本地需要,适时更新《指引》。食品法典委员会在二零一七年将「绿豆芽/绿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归类于「叶菜类蔬菜(包括芸薹属叶菜类蔬菜)」食物组别,而「莲藕」则归类于「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食物组别。原本,此三种食品并未包括在《指引》。鉴于它们在本地常被食用,因此中心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分类,已将此三种食品归类于《指引》中的相应食物组别。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规例》附表1内65项「叶菜类蔬菜(包括芸薹属叶菜类蔬菜)」食物组别的除害剂限量适用于「绿豆芽/绿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而53项「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食物组别的除害剂限量则适用于「莲藕」。任何人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除害剂残余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已透过早前举办的技术会议及业界谘询论坛,以及中心的网页发放相关资讯知会业界和相关持份者。

有关《规例》的详情和相关指引,请参阅中心网站(www.cfs.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