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例》

问1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于何时开始生效?
答1

政府已订立《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立法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完成审议《规例》,《规例》已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问2 《规例》中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是如何制定的?
答2

《规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许的指明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浓度)。食物内含有的除害剂残余不得超过附表1所载列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在制定《规例》的附表1时,我们主要采纳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区(包括美国和泰国)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足,同时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从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见。考虑到香港十分倚赖进口食物,我们已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审视这些标准,确保这些标准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此做法在保障公众健康与维持香港食物供应稳定两者中已取得平衡。

 
问3 政府会否修订除害剂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及获豁免除害剂名单?
答3

由于应用于农作物的除害剂推陈出新,适用范围又不断改变,我们一直密切留意国际间的最新发展;并因应需要,适时更新《规例》中订明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及获豁免除害剂名单。

 
问4 本地饮食习惯及生态状况有其独特性,和外国不尽相同,食品法典委员会或外国的标准未必完全适用。政府是否已因应本地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情况的标准?
答4

在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区(包括美国和泰国)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之前,食物安全中心已根据本地的食物消费模式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审视这些标准,确保这些标准适用于本地情况,亦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由于香港十分倚赖进口食物,此做法在保障公众健康与维持香港食物供应稳定两者中已取得平衡。

 
问5 如食物内被验出的除害剂残余超出其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是否即属违法?
答5

如化验结果验出的除害剂残余超出其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即属违法。

 
问6 如食物内发现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残余,是否即属违法?
答6

就附表1没有指明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残余而言,《规例》规定,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

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本的方法,符合国际做法,同时也令到我们的 《规例》更具弹性及切合实际的需要。

在制定《规例》附表1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时,我们主要采纳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区(包括美国和泰国)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足,同时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从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见。名单应已涵盖了当时大部份与香港食物供应相关地区的除害剂残余限量标准。

 
问7 食物安全中心如何对没有指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食物"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答7

风险评估是一个在国际间被广泛承认、以科学为本的做法。进食含有除害剂残余的食物样本所构成的潜在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根据从膳食摄入除害剂残余量研究所得的數据(即风险评估所得结果),与安全參考值(例如评估长期摄入量的每日可摄入量,或评估短期摄入量的急性毒性參考剂量)作比较來评定。食物安全中心根据本港市民的食用模式和可用的安全参考值,对食物样本检出的除害剂残余水平进行风险评估。

联合国糧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聯席会议(农药残留聯席会议)负责评估除害剂的毒性和相关数据,以及厘定适用于人类的安全参考值(包括每日可摄入量和急性毒性參考剂量)。除农药残留聯席会议外,世界各地的监管机关也会在除害剂注册时进行毒性评估和厘定安全参考值。

 
问8 就食物内验出《规例》附表1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以外的除害剂残余,食物安全中心会进行风险评估,但评估需时多久才可得出结果?
答8

食物安全中心进行风险评估时会考虑一连串因素,包括安全参考值及本地情况。风险评估所需时间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问9 《规例》的"食物"如何定义?加工食品、酒精类饮品、肉类、海产、食物配料、健康食品、中药(如人参)等是否受《规例》规管?
答9

《规例》中"食物"的定义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定义一致:

"食物"(food)包括 ─

  1. 饮品;
  2. 冰;
  3. 香口胶及其他具相类性质及用途的产品;
  4. 无烟烟草产品;及
  5. 配制食物时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质,
但不包括 ─
  1. 活的动物或活的禽鸟(活水产除外);
  2. 动物、禽鸟或水产的草料或饲料;或
  3.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1)条所界定的药物或《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1)条所界定的中药材或中成药;

因此,《规例》中"食物"的定义包括加工食品,亦包括酒精类饮品、肉类、海产以及食物配料。

至于健康食品一词,国际间并无定论,亦无法律定义。有关产品会根据所含成分的性质而受本港相关条例规管。含有药物或声称具有医药疗效的产品,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规定,注册为药剂制品。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药材或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均受《中医药条例》规管。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有关食物定义的食品则受到香港法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包括《规例》)所规管。

 
问10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表未必包括一些中国人较常食用的食物(例如莲子)。这些食物是否受《规例》规管?
答10

在《规例》下,所有符合"食物"定义的物质均受到规管。食物安全中心已拟备《《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食物分类指引》,并已把香港常见食物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互相比较,尽量加入不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名单内的本地特色食品,以协助业界就其关注的食品识别适用的除害剂残余限量。至于没有制定最高残余限量的本地特色食品(例如莲子等),在检测到除害剂残余时,采用风险评估以断定会否存有相关的食物安全风险,是恰当的方法。

 
问11 《规例》附表中的食物描述"绿茶和红茶"所指的是茶水/茶饮品,抑或是茶叶呢?
答11

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绿茶和红茶"指的是茶叶,不是茶水或茶饮品。换言之,为"绿茶和红茶"制定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只直接适用于茶叶。

 
问12 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是用什么单位来表示呢?限量标准适用于有关食物的整个部分,抑或只适用于可食用部分呢?
答12

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一般以"毫克/每公斤食物"来表示。就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是否适用于食物的可食用部分或整个食品,以及在动物源食物方面,是否适用于脂肪部分或整个食品等,会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为准。

 
问13 《规例》是否涵盖加工或合成食品(如果浆、浓缩果汁、薯条、咖喱粉、烧烤酱等)的除害剂残余限量标准?就本身没有最高残余限量和最高再残余限量的加工或合成食品,业界可怎样计算适用的最高残余限量?
答13

一般来说,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最高残余限量和最高再残余限量是为植物和动物的初级食品而厘定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亦会按个别情况,并考虑到加工后对除害剂残余的影响,为某些加工处理食物(例如提子干)厘定最高残余限量和最高再残余限量。至于本身没有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加工或合成食品,识别其适用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详细换算方法及例子,可参阅《《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使用指引》的第二章。

二、与《除害剂条例》的衔接

问14 《规例》中的"除害剂"定义和香港其他法例(如《除害剂条例》)的"除害剂"定义是否相同?
答14

《除害剂条例》规管香港所有类型的除害剂,除被应用于农作物的除害剂外,也包括作一般家居用途(如樟脑、蚊香等)的除害剂。至于《规例》目的是确保食物安全,因此主力规管农业用除害剂在食物内的残余含量,重点在于除害剂在食物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加工过程中的使用。由于规管目的及范围不同,因此,《规例》中的"除害剂"定义与《除害剂条例》中的"除害剂"定义在细节上有所分别。

《规例》采纳的"除害剂"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致,可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使我们的贸易伙伴更易明白香港法律的规管范围,亦有助我们厘定《规例》中相关除害剂的最高残余限量和最高再残余限量。

三、执法事宜

问15 食物安全中心会在什么层面抽取《规例》相关的食物样本进行监察?
答15

食物安全中心透过食物监察计划,会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取食物作微生物测试及化学分析,包括《规例》所涵盖的范围,以确保在市面出售的食品适宜供人食用。

 
问16 如食物受到除害剂意外污染(例如在食物贮存仓库或农地附近使用的除害剂)而含有除害剂残余,有关的食物商会否被检控?
答16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任何在本港出售拟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生产商应确保食物在制作过程中不受除害剂污染。

第132章第70条订明因其他人而致违规,而第132章第71条则订明以保证书作为申辩中的免责辩护的条件。此两条条文亦适用于《规例》所订的罪行。在证明已符合上述条文所订明条件的情况下,食物商可引用其作为免责辩护。

 
问17 若市民自行种植农作物供自己食用,是否需要确保除害剂的使用及其残余限量符合《规例》要求?
答17

目前法例要求在本港出售拟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若市民自行种植农作物供自己食用,没有出售相关食物,则不受《规例》规管。然而,为保障个人健康,如市民在家中自行使用除害剂种植作物,亦应注意优良务农规范,遵照除害剂包装上的指示(包括停药期)使用。

 
问18 在食肆中发现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有违规的情况,谁人应负上责任?
答18

如在食肆出售的食物被发现除害剂残余有违规的情况,食物安全中心在具备足够证据下,会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包括食肆或食物加工厂的持牌人、食物供应商等,但不包括除害剂供应商。

四、业界的影响

问19 政府如何协助业界遵守《规例》?
答19

在制定《规例》附表1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时,我们主要参考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及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区(包括美国和泰国)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充,同时亦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从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见,相信业界对此并不陌生。

为了让业界有充足时间为遵守《规例》作准备,我们已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有关《规例》实施前,食物安全中心已为不同界别人士举行简介会和提供训练,并拟备指引,使相关人士熟悉《规例》。

 
问20 当局会否就《规例》实施前已生产、但在《规例》实施后才进口香港的产品,特别是保质期相对较长的加工处理食物,设置过渡安排?
答20

有关《规例》实施前,食物安全中心已为不同界别人士举行简介会和提供训练,并拟备指引,使相关人士熟悉《规例》。另外,我们已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让业界有充足时间为遵守《规例》作准备,业界亦应选择可靠并可提供书面保证证明食物符合《规例》的供应商。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就某种食物设置过渡安排

《规例》正式生效后,不论食物的入口、生产期及保质期为何,均会同时受《规例》规管。

 
问21 《规例》是否设有免责辩护条款?
答21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0条订明因其他人而致违例,而第132章第71条则订明以保证书作为申辩中的免责辩护的条件。此两条条文亦适用于《规例》所订的罪行。在证明已符合上述条文所订明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可引用其作为免责辩护。

 
问22 《规例》下入口/批发商在甚么情况会被检控?入口/批发商需要怎样做以遵守《规例》?
答22

食物样本如被验出超过《规例》附表1载列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残余,有关食物的入口/批发商有可能被检控。如被验出附表1没有指明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残余时,《规例》规定,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被进口或售卖有关食物,否则有关食物的入口/批发商有可能被检控。

由于在制定《规例》附表1的除害剂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时,我们主要参考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及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地区(包括美国和泰国)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充,同时亦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从持份者收集到的意见,因此大部分本地出售的食物应已符合《规例》的要求。

我们建议入口/批发商除必须明白《规例》的要求外,亦应选择可靠并可提供书面保证证明食物符合《规例》的供应商。入口/批发商在入口食物时须向供应商瞭解及确保有关食物符合本港法例(包括《规例》)的规定,并保留有关的交易单据以作纪录。在可行的情况下,入口/批发商应向供应商索取有关食物的书面保证,证明食物符合香港法例。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0条订明因其他人而致违规,而第132章第71条则订明以保证书作为申辩中的免责辩护的条件。此两条条文亦适用于《规例》所订的罪行。在证明已符合上述条文所订明条件的情况下,入口/批发商可引用其作为免责辩护。

 
问23 零售商/菜贩需要怎样做以遵守《规例》?
答23

零售商/菜贩应向供应商瞭解及确保有关食物符合本港法例的规定,并保留有关的交易单据以作纪录。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0条订明因其他人而致违规,而第132章第71条则订明以保证书作为申辩中的免责辩护的条件。此两条条文亦适用于《规例》所订的罪行。在证明已符合上述条文所订明条件的情况下,零售商/菜贩可引用其作为免责辩护。

 
问24 农民需要怎样做以遵守《规例》?
答24

本地农民在使用除害剂时,应确保有关产品已在香港注册,并注意优良务农规范,包括按照标籤指示、遵守安全收割日期等。更多资料请参考渔农自然护理署之相关网页:
http://www.afcd.gov.hk/sc_chi/agriculture/agr_useful/agr_useful_gap/agr_useful_gap.html

五、检测及化验

问25 政府是否要求业界为所有食物检验《规例》内涵盖的所有除害剂残余,以证明符合法例要求?
答25

政府建议业界采用从源头管制的方法,确保食物安全。业界应了解所售食物的来源地及除害剂使用情况,选择可靠并可提供书面证明的供应商,因应需要适当配合相关除害剂残余测试,并应保留有关的纪录。目前《规例》总共涵盖约三百六十种除害剂,及其经评估后可存在于食物内的残余限量。由于个别粮食作物一般只会施用有限数目之除害剂,个别食物有关的除害剂残余限量的实际数目会远低于《规例》内涵盖的所有除害剂数目。

 
问26 政府会否提供《规例》所有三百多种除害剂的建议测试方法?
答26

政府已举办多场有关除害剂残余检测技术的工作坊,讨论主要国家机构或国际组织参考方法、其它参考方法或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设备及标准物资料等,有关资料已上载食物安全中心的网页。

实验室可按需要及实际条件、设备及资源,使用相关国际机构或国家编订的技术规范及参考方法,或制定合适的检测方法,并满足该方法指定的检测品质要求。政府化验所会因应需要,继续向业界提供有关的资料及作有关检测的重点讨论。

 
问27 政府会否订定一个"可检测水平",从而令被检测到的最高残余限量/再残余限量名单外的"除害剂-食物"组合只要低于这个水平,就不会视为违反《规例》?
答27

如发现食物内含有《规例》附表1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以外的除害剂残余,《规例》规定,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由于《规例》已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所以再没有需要去制定 "可检测水平"。

政府化验所会继续向私营化验所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援,确保私营化验所了解《规例》的运作。

 
问28 香港现时有多少间化验所提供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检测服务?有关化验所是否有能力检测所有名单内的除害剂残余?政府会否提供支援予本港的私营化验所,以协助他们提高检测除害剂残余的能力?
答28

据了解,香港现时已有数间私营化验所提供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检测服务,当中至少四所已获得香港认可处自愿认可计划的认可提供相关服务。自二零零八年开始,政府化验所的除害剂残余检测工作已外判到私营化验所,因此业界已在检测食物内除害剂残余方面获得一定的经验。

《规例》生效前的两年宽限期,可让私营化验所有足够时间,添置适当的配备,以提升化验所的检测能力。与此同时,政府化验所会继续向私营化验所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援。

由于大部份本地蔬菜均从内地进口,政府化验所亦曾与内地有关机构联系,了解他们为香港食品商提供相关检测服务的可行性。据了解,内地已有化验所提供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检测服务。

综合上述措施,我们有信心私营化验所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因《规例》而产生的检测需求。

 
问29 假如只检测食物样本的可食用部分(例如橙肉),这个做法是否恰当?
答29

政府化验所会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即"最高残余限量适用并且予以分析的产品部分"(参考:《食品法典》卷2,第2.1节)。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最高残余限量,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特定整个未经加工的农产品来表示。以柑橘类水果为例,由于这类水果在生长季节期间完全暴露于除害剂之中,加上整个水果(而不单是果肉)可作食用,因此整个水果都会予以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会加入限定性条件,说明最高残余限量只适用于未经加工农产品的指定部分,例如已剥壳的杏仁和不连豆荚的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会提供这类限定性条件。

六、宣传

问30 政府有什么计划让市民对食物内除害剂残余增加认识?
答30

政府一直透过不同的渠道,包括食物安全中心的网页、24小时电话热线(28680000)及其他渠道(如《食物安全通讯》季刊)提供教育资料,并举办多个健康讲座和巡迴展览,让市民了解农业中使用除害剂的原因,减低食物内除害剂残余对健康风险的方法,及提醒市民保持均衡饮食,避免过量摄取个别危害物质包括化学物质的重要。为保持卫生,市民应彻底清洗蔬果后才进食。

七、其他

食物分类的修订

问31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绿豆芽/绿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莲藕」内的除害剂残余已纳入《规例》附表1的规管范围。新措施有甚么主要改变?
答31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于新措施实施下,此三种食品内的除害剂残余已纳入《规例》附表1的规管范围,以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即由原本该食品内所有除害剂残余的规管均须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更改为于《规例》附表1内有65项「叶菜类蔬菜(包括芸薹属叶菜类蔬菜)」食物组别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限量)适用于「绿豆芽/绿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及有53项「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的限量则适用于「莲藕」。

问32 将「绿豆芽/绿豆芽菜」、「大豆芽/大豆芽菜」及「莲藕」纳入《规例》附表1的规管范围的原因为何?
答32

中心一直密切留意食品法典委员会食物分类的最新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在二零一七年的食物分类新增此三种食品,将「绿豆芽/绿豆芽菜」及「大豆芽/大豆芽菜」归类于「叶菜类蔬菜(包括芸薹属叶菜类蔬菜)」食物组别,而「莲藕」则归类于「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食物组别。鉴于此三种食品在本地常被食用,中心因应本地需要,将此三种食品纳入《规例》附表1的规管范围。

问33 中心就新措施有何相应行动?
答33

中心已就新措施,为《《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食物分类指引》作出相应的修订。

中心已于新措施实施前通知相关持份者,包括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举办技术会议及业界谘询论坛知会业界,以及透过中心的网页发放相关资讯。

此外,中心实施新措施后,会透过恒常的食物监察计划,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验此三种食品的样本作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