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向海关总署注册的本地食品生产商提供一般指引,以符合出口指定的18类食品到内地的要求。该18类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本署会处理属职权范围内的食品个案。
申请条件
2. 本署将评估申请人(即食品生产商)的资格,以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申请人必须持有本署发出的有效食物制造厂牌照,以制造及加工有关食品;
- 有关食物制造厂必须具备获认证(例如ISO 22000证书)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涵盖范围须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控制、生产流程控制、食品质量控制和产品溯源控制;
- 经海关总署确认有关食品可出口到内地;及
- 有关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申请途径
网上申请
3. 食物商如已开立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FTP)使用者帐户,可在FTP网站(https://www.ftp.cfs.gov.hk/index_sc.html)提交推荐食品生产商注册申请。
纸本模式申请
4. 申请人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FEHB 333)连同所须文件邮寄至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或电邮至本署(fsc@fehd.gov.hk)。
5. 至于由认可机构发出的证明书连同相关检测报告以证明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申请人可以参考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下获得食品测试服务认可的机构及实验所。申请人亦可考虑属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相互承认安排伙伴的其他机构及实验所,例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申请费用
6. 每项申请的费用为港币9,331元,不论推荐注册最终获海关总署接纳与否,所缴费用概不发还。
注意事项
7.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除所需资料及文件外,本署可能会按个别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及文件。
- 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或文件不足,本署可暂停处理其申请直至申请人提供所有资料及文件为止。
- 若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均符合相关注册规定,并已缴付申请费用,推荐注册可在21个工作天内完成。
- 推荐注册获接纳与否全属海关总署的决定。
- 若推荐注册获海关总署接纳,申请人须确保每批次出口到内地的相关食品均符合当地的相关法例及规定。
查询
8. 如有查询,请与本署食物进/出口组联络(电话号码:2867 5560;传真:2521 4784;电邮:fsc@fehd.gov.hk)。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