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焦点(二零二四年五月第二百一十四期)- 文章二
猪颈肉-可供安全食用吗?
食物安全中心屠房(兽医)组
霍颖彤兽医师报告
猪颈肉指“猪头与躯干连接部位的肉”。2024年3月,有新闻报导称,中国内地阜阳发生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品质欠佳的猪颈肉,据称有关猪颈肉含有“大量淋巴结、脂肪瘤和甲状腺”。报导指食用以这种猪青肉制作的肉制品可能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2024年3月19日发出的食物事故报表中报告此事。食安中心进行的初步调查没有发现受影响食品在港出售或进口本港。
猪肉是受欢迎的肉类,在本地也是用以配制多种菜式的常见食材。政府在不同层面实施管制措施,确保供应本港市场猪肉的食物安全。
对供港生产猪肉活猪的管制措施
大部分活猪均是从中国内地输入的,其余活猪则来自本地农场。为保障食物安全,进口猪只必须采购自注册农场并附有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另一方面,本港猪场受到渔农自然护理署监管。所有猪只均须在本港两间持牌屠房,即上水屠房及荃湾屠房屠宰,并在屠房通过严格的宰前及宰后检验。
在宰前检验中,怀疑患病或受伤的猪只会被筛选作隔离屠宰。肉类检验由合资格的卫生督察负责进行。若卫生督察认为牲口感染疾病或其状况导致屠体、内脏或受感染部分不适宜供人食用,便会没收整个屠体、内脏或受感染部分,并安排将之销毁。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N章),进入屠房的每批猪只均会被抽取尿液样本进行农业化学物及兽医药物残余测试。当中若发现有样本含有违禁化学物残余,在屠房内的相关批次的猪只便会禁止进入食物链及被销毁。
上述措施能确保从屠房放行到市场出售的所有肉类均适宜供人食用。
图:本港屠房在宰前及宰后对猪只进行的检验
香港对进口猪肉的规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订明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在本港,进口猪肉受《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规管。该规例第4(1)(a)条规定进口的肉类、家禽或蛋类必须附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
香港对猪肉和猪肉产品的食物安全监察
食安中心同时从入口、批发和零售/餐饮等多个层面抽取食物样本,当中包括猪肉和猪肉产品,以进行日常食品、专项食品及时令食品调查,并会在需要时采取跟进行动。(详情请参阅本期文章1。)
给市民的建议
- 应向可靠来源购买猪肉(如持牌食物业处所及持牌新鲜粮食店)。
- 处理生猪肉时应保持良好个人、食物及环境卫生。
- 配制猪肉菜式时,要确定猪肉彻底煮熟。猪肉的中心温度应达至75°C或以上,维持至少30秒。使用食物温度计时,温度计应插进肉的最厚部分进行量度。
给业界的建议
- 活猪贸易商应从已获批准的供应商购买猪只。
- 猪肉商应从已获批准的供应商采购猪肉。
- 食物业经营者应保持良好个人、食物及环境卫生,并按照上述给市民的建议确保猪肉彻底煮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