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為輸入蛋類到香港的進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法例規定

2.  經修訂的《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規例)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任何人除非能出示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認可的來源地簽發單位所發出的衞生證明書,證明有關蛋類適宜供人食用,以及提供規例所要求的資料給本署以取得書面准許,否則不可把蛋類輸入香港。完全煮熟或為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種配料的蛋類則不包括在規例的規管之内。

申請進口准許

3.  凡進口蛋類,均須根據規例的規定獲得書面准許。

4.  蛋類指屬出售或要約出售以供人食用種類的禽鳥的蛋,或該蛋的任何可食用部分—

  1. 不論該蛋或該部分—
    1. 是帶殼或不帶殼;
    2. 是否未經烹煮或部分煮熟;
    3. 有否加鹽、經醃製或以其他方式加工處理;
    4. 是否處於冰凍、液體或乾燥狀態;或
    5. 是否含有任何功能配料;但
  2. 在以下情況下不包括該蛋或該部分—
    1. 它屬全熟;或
    2. 構成合成食物的其中一種配料。

提交申請

5.  在申請進口准許時,進口商須向本署提供下述資料:

  1. 該等進口蛋類的種類及數量;及
  2. 該等蛋類的來源國家/地方及州/省/縣/郡。

6.  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申請進口准許:

(甲)  網上申請

(乙)  以紙本模式申請

申請費用

7.  申請進口准許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進口准許的有效期

8.  蛋類進口准許的有效期為簽發日期起計六個月。

處理申請時間

9.  如申請人提交的所需資料全部均符合申請要求,本署可在四個工作天內批出進口准許。 

注意事項

10.  申請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查詢

11.  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本署食物進/出口組(電話號碼:2867 5577),或通過傳真(號碼:2521 4784)或電郵(fsc@fehd.gov.hk)向本署提出。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