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這 份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為 香 港 的 食 物 入 口 商 提 供 概 括 性 的 指 引 。
法 例 規 定
香 港 用 以 監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條 文 , 載 於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V 部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 現 列 於 本 文 的 附 錄 。 法 例 的 基 本 規 定 , 就 是 如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54 條 所 載 , 禁 止 出 售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
入 口 商 可 前 往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樓 626 室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購 買 上 述 條 例 及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文 本 , 以 作 查 閱 。 進 口 商 亦 可 瀏 覽 網 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下 載 有 關 法 例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本 署 是 負 責 實 施 食 物 安 全 監 管 政 策 和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的 政 府 部 門 。 其 工 作 包 括 行 使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62(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從 各 入 口 檢 查 站 的 入 口 食 物 中 抽 取 樣 本 作 微 生 物 檢 驗 和 化 學 分 析 等 ,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
本 署 在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後 , 會 按 巿 價 計 算 樣 本 的 價 值 發 還 給 入 口 商 。 由 於 食 物 的 巿 價 難 以 在 入 口 時 評 定 , 本 署 人 員 抽 取 樣 本 時 , 會 發 給 入 口 商 一 份 通 知 , 列 明 所 抽 取 樣 本 的 品 目 和 數 量 , 而 入 口 商 事 後 可 憑 這 份 通 知 和 有 關 樣 本 的 發 票 , 向 本 署 申 請 索 還 被 抽 去 樣 本 的 市 價 。
入 口 商
食 物 入 口 商 有 責 任 與 出 口 當 地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確 保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規 定 。 因 此 食 物 入 口 商 應 先 向 來 源 地 發 證 實 體 申 領 衞 生 證 明 書 , 然 後 將 證 明 書 隨 貨 附 上 , 以 證 明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於 2012 年 2 月 1 日 全 面 生 效 , 該 條 例 第 4 和 第 5 條 規 定 , 任 何 經 營 食 物 進 口 / 分 銷 業 務 的 人 須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登 記 為 食 物 進 口 商 / 食 物 分 銷 商 。
指 定 食 物 類 別 必 須 符 合 特 別 的 規 定 或 安 排 下 列 食 物 由 於 屬 ' 容 易 變 壞 ' 和 ' 高 危 ' 性 質 , 入 口 時 必 須 符 合 法 例 上 某 些 特 別 規 定 , 或 行 政 上 某 些 安 排 : —
- 野 味 、 肉 類 、和 家 禽 和 蛋 類 ;
- 奶 類 及 奶 類 飲 品 ;
- 冰 凍 甜 點 ; 及
- 海 產 。
本 署 已 分 別 就 入 口 上 述 食 物 的 正 確 程 序 製 備 了 指 引 單 張 , 給 入 口 商 參 考 。
索 取 單 張 、 遞 交 申 請 書 或 查 詢
第 8 段 所 述 的 指 引 單 張 可 於 香 港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索 取 ; 申 請 索 還 被 抽 去 食 物 樣 本 的 市 價 , 亦 可 於 上 址 辦 理 。 如 有 查 詢 , 請致電食物進/出口組(電話:2867 5577) 或1823政府熱線。此外,亦可透過電郵 (地址:fsc@fehd.gov.hk)或傳真(號碼:2521 4784)提出查詢。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