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這 份 文 件 的 目 的 是 為 香 港 的 海 產 入 口 商 提 供 概 括 性 的 指 引 。
法 例 規 定
香 港 用 以 監 管 食 物 安 全 的 法 律 條 文 , 載 於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V 部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有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 現 列 於 本 文 的 附 錄 。 法 例 的 基 本 規 定 , 就 是 如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54 條 所 載 , 禁 止 出 售 不 宜 供 人 食 用 的 食 物 。
入 口 商 可 前 往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樓 626 室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購 買 上 述 條 例 及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文 本 , 以 作 查 閱 。 進 口 商 亦 可 瀏 覽 網 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下 載 有 關 法 例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本 署 是 負 責 實 施 食 物 安 全 監 管 政 策 和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的 政 府 部 門 。 其 工 作 包 括 行 使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62(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從 各 入 口 檢 查 站 的 入 口 食 物 中 抽 取 樣 本 作 細 菌 和 化 學 檢 驗 等 分 析 ,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
本 署 在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後 , 會 按 巿 價 計 算 樣 本 的 價 值 發 還 給 入 口 商 。 由 於 食 物 的 巿 價 難 以 在 入 口 時 評 定 , 本 署 人 員 抽 取 樣 本 時 , 會 發 給 入 口 商 一 份 通 知 , 列 明 所 抽 取 樣 本 的 品 目 和 數 量 , 而 入 口 商 事 後 可 憑 這 份 通 知 和 有 關 樣 本 的 發 票 , 向 本 署 申 請 索 還 被 抽 去 樣 本 的 市 價 。
入 口 商
海 產 入 口 商 有 責 任 與 出 口 當 地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 確 保 所 入 口 的 海 產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規 定 。 海 產 由 於 較 易 受 漁 場 或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細 菌 或 化 學 污 染 , 故 屬 ' 高 危 ' 性 質 的 食 物 。 因 此 本 署 建 議 海 產 入 口 商 , 先 向 來 源 地 衞 生 當 局 申 領 衞 生 證 明 書 , 並 隨 貨 附 上 有 關 的 衞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所 入 口 的 海 產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抵 港 貨 物
《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第 59(1)(c) 條 賦 權 本 署 就 入 口 食 物 的 檢 驗 採 取 特 別 程 序 。 海 產 運 抵 香 港 時 , 本 署 會 按 照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對 海 產 進 行 檢 查 或 抽 樣 化 驗 。
申 請 及 查 詢
入 口 商 可 向 香 港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本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申 請 索 還 被 本 署 所 抽 去 樣 本 的 市 價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本 署 食 物 進 / 出 口 組 (電話:2867 5577) 或 1823 政 府 熱 線。此 外,亦 可 透 過 電 郵 (地址:fsc@fehd.gov.hk) 或 傳 真 (號碼:2521 4784) 提 出 查 詢。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