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食物內防腐劑的修訂規例過渡期六月底結束
食物安全中心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日)說,《2008年食物內防腐劑(修訂)規例》(《修訂規例》)的兩年過渡期,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結束。
《修訂規例》使防腐劑和抗氧化劑的管理較為清晰,可以讓業界和消費者有更多選擇,也使本港的標準與國際發展趨於一致。《修訂規例》於二○○八年七月一日生效。為讓食物業界有足夠時間作好準備,當局給予兩年的過渡期。
在過渡期內,任何食物只須符合《食物內防腐劑規例》或《修訂規例》的規定,均屬合法。隨着舊有規例今年七月一日廢除,屆時所有食物必須符合經修訂規例的規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修訂規例》主要有四項修訂,包括修訂防腐劑和抗氧化劑的定義、更改准許防腐劑和准許抗氧化劑的數目和最高准許含量、合併舊有規例附表1第I及第II部的准許防腐劑列表和准許抗氧化劑列表,以及實施食物分類系統。詳情載於食物安全中心網頁(www.cfs.gov.hk)。
發言人說,《修訂規例》包括新增了十一種准許防腐劑或抗氧化劑,而現有個別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准許使用量可能維持不變、放寬或收緊。此外,「對羥基苯甲酸丙酯」這種防腐劑及其替代物,即「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鈉」將禁止使用。
食物安全中心已於二○○八年在《修訂規例》生效前發出相關的《使用指引》,協助業界加深對《修訂規例》的了解。
完
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