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積極跟進台灣「劣質食油」事件
就台灣當局發現有「劣質食油」流入市面和被用作製造食物出售一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已聯絡台灣當局和展開全面調查。中心發言人今日(九月五日)呼籲業界主動停售和停用懷疑涉事的食油或食品。
發言人說:「中心得悉台灣有食品廠使用『劣質食油』後,已聯絡台灣當局索取進一步資料。另一方面,鑑於受影響食品的層面廣泛及事件的嚴重性,中心亦同步在本港積極展開跟進。」
他續說:「在今天首日的調查中,中心通過聯絡主要業界,包括食油、烘焙及點心製造,初步發現『美心西餅』曾使用『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全統香豬油』製造菠蘿包,而有關商戶已將涉事食品下架,並會停止出售。」
而中心在調查時亦發現,本港另一進口商「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亦可能曾進口有關問題食油。該商戶為利便中心調查及避免市場混亂,會回收有關產品,並交中心封存待查。進一步資料可稍後見中心網頁。
另外,中心亦有到懷疑涉事的相關處所(例如貨倉及零售點),進行巡查及檢取高危食物樣本進行化驗。
發言人說:「目前還沒有一種特定的科學方法檢測和鑑別以『地溝油』來製造的食油。所以,國際間一般會通過包括檢測如苯並[a]芘、黃曲霉毒素及金屬雜質等含量,以確定食油質素。中心了解到今次台灣方面亦是採取同類方法來進行檢測,而中心原則上亦會採用前述方法進行化驗。」
過去一年,中心透過恆常食物監察計劃共抽取超過四百五十個食用油樣本作上述各項化學測試,全部結果滿意。
除上述行動外,中心亦會知會業界有關「劣質食油」事件,並呼籲業界若懷疑有涉事的食油或食品,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和出售,並將懷疑有問題的食品下架,及即時與中心聯絡。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2條規定,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另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如對已購買的相關產品有所懷疑,亦應停止食用,並與有關零售商聯絡。
中心會繼續監察事件,因應情況採取最適當行動,以確保公眾健康。
完
2014年9月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