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調查來自台灣「劣質食油」事件的最新進展

繼昨日就台灣「劣質食油」事件的公告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九月六日)再公布最新的調查進展,並呼籲受影響的業界主動停用和停售可疑或涉事的食油和食品,以及盡快與中心接觸。

中心發言人表示,鑑於暫時仍未得到台灣當局的通報及事件所涉層面、界別和食品可能極廣泛,所以中心必須根據風險分析,現階段先將調查範圍重點集中於數個高風險的行業,包括食油、烘焙、點心製造,以及專門出售台式食品的零售點。

有關昨日公布提及的兩個受影響商戶,中心已聯絡「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確曾進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所提供的「金印牌精煉豬油 」和 「鳳凰牌特級豬油」。中心亦正繼續調查「美心西餅」,包括抽查可疑產品,以確認其他同線食品公司及所售的產品有否受影響。

今天調查食油業時,中心發現至少還有一間名為「成昌行」的食油分銷商亦可能曾經分銷「強冠」所提供的豬油。該公司已暫停出售涉事產品,中心亦已抽取樣本化驗及封存產品,並正跟進該公司的銷售活動,以檢視其他商戶會否受到影響。

發言人補充:「除台灣當局正在調查事件外,中心同時亦正積極聯絡可能受影響的本港食物業,及會加強對專門售賣台式食品的零售點的巡查。中心會把調查所得的最新資料通過新聞公報及中心網頁,適時向市民發布。中心再呼籲確實或懷疑受影響的業界,應主動停止使用及售賣有問題或懷疑有問題的產品,且將其暫封,及盡快聯絡中心。」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2條規定,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另第54條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中心自事發日起,一直爭取與台灣當局保持緊密的聯絡,以利便兩地的調查工作。

市民如已購買相關產品,應停止食用,並與有關零售商聯絡。中心會繼續監察及處理事件,以確保本港的食物安全。



2014年9月6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