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禁止三月一日或以後台灣「強冠」生產的豬油及用以製成的食物進口或在港供應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九月十四日)宣布,中心由今日正午十二時起,禁止於今年三月一日或以後所有由「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出的產品);及上述豬油/豬油製品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或在香港境內供應。

發言人說:「根據台灣當局提供的資料顯示,『強冠』的劣質豬油/豬油製品是用劣質成分生產,例如回收的廢棄油和動物飼料用豬油。鑑於這些劣質豬油/豬油製品可能已被苯並[a]芘、 黃曲霉毒素及金屬雜質等有害污染物污染,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危險,中心決定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0(1)條發出上述的命令,以防止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及減少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

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亦必須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方式,由今日正午十二時起計的十四天內收回其供應的受影響食物,並加以處置。回收行動結束後,商戶必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

任何人違反有關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發言人說:「中心除了會繼續就事件和台灣當局保持密切聯繫、跟進調查事件,及密切監督回收外,亦會以風險為本,加強抽驗各地(包括台灣)進口的食用油及較高風險食品,進行污染物的分析測試,確保食物安全。」

附件



2014年9月14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