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繼續積極跟進台灣「劣質豬油」事件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繼續積極跟進台灣「劣質豬油」事件。中心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五日)表示,昨日公布可能曾分銷或使用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或之後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的商戶名單後,留意到有個別商戶自稱不曾使用相關的豬油/豬油製品,該等商戶可按中心設定的機制提供憑證澄清事實,以便中心適時更新有關的名單,阻止有問題食品在市面上供應。

發言人說:「中心公布商戶名單的目的,是確保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指明產品的工作能夠盡快和有系統地完成。中心在發布前已清楚指出,清單列載的商戶資料,是由有關產品的進口商及主要分銷商提供,有關商戶目前可能已經沒有有關產品的存貨,或已經退回有關產品給供應商,或已將有關產品下架,又或已經在一段時間內沒有使用有關產品。」

他續說:「如果商戶認為名單有誤,應聯絡其分銷商或進口商,釐清事實後,由分銷商或進口商聯絡中心,並提供相關的交易文件(例如單據)作為提請更改資料的憑證。收到有關要求後,中心會聯絡有關商戶核實,並視乎所得的證據作通盤考慮。若有足夠的理據,中心會盡快更新名單。」

零售商、分銷商或進口商如就上述安排有任何查詢,可透過電郵和傳真聯絡中心。專為進口商而設的電郵地址為dmylam@fehd.gov.hk,傳真號碼為2776 5226;專為分銷商和零售商而設的電郵地址為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傳真號碼為2521 4784。

《食物安全條例》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紀錄。任何人罔顧實情地在供應食物的紀錄中包括失實的資料,即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補充,業界應備存有關交易紀錄,在有需要時(例如發生重大食物事故)於指定時間內提供予食環署署長查閱。中心提醒業界要有系統地整理交易紀錄,亦會就加強溝通機制與業界交換意見,建議他們設立緊急聯絡電話,以便中心在需要時即時聯絡商戶,索取所需資料,保障食物安全。

中心會繼續就「劣質豬油」事件和台灣當局保持密切聯繫,亦會繼續把調查所得的最新資料,通過新聞公報及中心網頁,適時向市民發布,以幫助了解是次事件的發展。



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