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即時禁止台灣生產的所有動物源性食油進口或在港出售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九日)宣布,因應台灣再揭發劣質食油,受影響的產品可能相當廣泛,中心經風險評估後,決定由今日起即時禁止台灣生產的所有動物源性食油進口和在港出售。如持有有關產品的商戶,應立即停用和停售,並進行回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食物安全。

中心發言人說:「中心昨日留意到有關台灣『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劣質豬油的報道後,已主動聯絡台灣有關當局索取進一步資料和了解受影響產品有否進口香港。同時,中心亦已通知本港業界有關事件,及要求食油進口商和分銷商在限期前提供紀錄,以了解有問題的豬油是否在本港出售。初步的調查結果顯示,兩間本港食油進口商曾進口可能受影響的豬油,中心已將有關產品全數封存,等待調查結果並作相應的跟進。」

他續說:「台灣有關當局最新發布的資料顯示,除了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或以後生產的豬油,其他動物源性的油製品亦受影響。此外,根據中心評估的結果,中心有理由相信受影響油品的生產日期可能早於台灣當局公布的日期。考慮上述兩個因素後,中心決定禁止台灣生產的所有動物源性食油進口或在港出售,以進一步保障本港的食用油安全和減少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說:「中心亦會諮詢法律意見,考慮是否運用《食物安全條例》賦予食環署署長的權力發出《食物安全命令》。任何人違反有關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中心會繼續跟進事件和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與台灣當局保持聯絡及加強巡查各區高風險的行業,例如台灣食品銷售點、烘焙產品和點心店,確保沒有使用或出售受影響產品。此外,因應公眾對食用油安全的關注,中心已經加強抽驗各地(包括台灣)的食用油和較高風險的食品,進行污染物的分析測試,確保食物安全和市民健康。



2014年10月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