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強制食物商回收台灣「正義」和「頂新」生產的食用油脂及用以製成的食物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二十九日)發出《食物安全命令》(《命令》),由今日中午十二時起,禁止所有由台灣「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和「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新」)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以及上述油脂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或在香港境內供應。食物商亦必須由今日中午十二時起計的十四天內,根據《命令》指明的方式收回其供應的受影響食物,然後加以處置。有關《命令》已在今日憲報刊登。

中心發言人說:「繼涉及『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劣質豬油事件後,台灣當局本月初再公布『正義』生產的油脂製品使用了劣質原料(例如動物飼料用豬油),懷疑涉及欺詐。受影響的製品包括豬油/豬油製品、牛油、人造牛油和起酥油。台灣當局追查發現,『頂新』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亦使用了劣質原料(例如動物飼料用豬油),其劣質油脂製品亦使用了來自越南非認可的廠商所供應的牛油和椰子油原材料。」

他續說:「同時,食環署經調查發現,本港有商戶曾進口『正義』和『頂新』的豬油,並接獲台灣當局通知,指有六種用『正義』生產的劣質油脂製成的食品曾進口本港。」

鑑於台灣油脂製品的安全和質量成疑,食環署早前已採取預防性措施,停止所有台灣的食油進口及在香港供應,有關措施仍然繼續執行,並涵蓋《命令》以外所有台灣生產的油脂。發言人表示,因應最新資料,食環署有理由相信「頂新」和「正義」的油脂製品很可能不適宜供人食用,除非台灣當局有正式通知方作別論。為了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食環署認為有必要繼「強冠劣質豬油事件」後,發出第二道《食物安全命令》,明確禁止所有由「正義」和「頂新」生產的食用油脂及由上述油脂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和在本港供應,以及強制要求食物商有系統地回收相關產品,以確保該等產品不會在本港市場繼續流通。

任何人違反《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中心會繼續跟進事件和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與台灣當局保持密切聯繫、跟進調查事件及密切監督回收,亦會以風險為本,加強抽驗各地(包括台灣)進口的食用油及較高風險食品,進行污染物的分析測試,確保食物安全。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