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制定這份指引的目的為何?
答1 為了加強消費者對基因改造食物的認識及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食物安全中心支持本地食物業界主動為基因改造食物設立自願標籤制度。這份指引可作為參考,有助業界為基因改造食物提供真確聲稱。
問2 政府為什麼只為基因改造食物制定自願標籤指引,而不打算推行強制性標籤制度?
答2

在訂定基因改造食物標籤的規管架構時,必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對業界的影響和公眾的關注。

過往的公眾諮詢顯示,公眾大都支持強制性標籤制度,並認為食品中若有任何配料的基因改造物質含量超出閾限值,便應加上標籤。不過,鑑於強制性標籤制度可能促使價格上升一事備受關注,政府進行了一項有關基因改造食物標籤的規管影響評估,結果發現若實施強制性標籤制度,會增加業界的經營成本,特別是中小企。此外,國際間現時在基因改造食物的標籤政策問題上仍未達致共識。在決定是否實施強制性標籤規定前,政府需要業界和其他有關人士的參與並徵詢他們的意見。以回應消費者對產品資料的要求逐漸提升,政府認為在現階段推行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安排是務實的做法。

問3 現時國際間有關基因改造食物標籤的慣常做法是怎樣?
答3 食品法典委員會表示,各地政府可自行決定是否對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標籤,並強調應按照該委員會通過的條文推行有關的標籤安排,以避免可能引起的貿易問題。目前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規管基因改造食物標籤的方法,其大致可分為自願性及強制性兩種。在自願性標籤制度下,只有當基因改造食物在成分組合、營養價值和致敏性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時,才須加上標籤;加拿大正實施自願性標籤制度。而強制性標籤可再分為" 強制性標籤所有產品" 和" 只標籤特定產品" 。" 強制性標籤所有產品" 制度要求,所有食品若含超出閾限值的基因改造物質,或因基因改造而出現顯著分別的特質時,都須加上標籤;美國、歐盟、澳洲和新西蘭均採用這種制度。按照" 只標籤特定產品" 的制度,只有特定的基因改造產品才須標籤;中國內地和日本等國家都是採用這種制度的。
問4 這份指引是如何制定?
答4 食物環境衞生署成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食物業界、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負責制定有關指引。食物安全中心成立後,工作小組再次召開會議,並把指引草擬本定稿。
問5 這份指引是否具法律約束力?
答5 這份指引純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約束力,業界可自行決定是否採納。然而,業內人士應積極採納指引的內容,以便劃一為消費者提供的資料。
問6 指引是否適用於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包括散裝食物?
答6 指引只適用於在香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業界是否採納純屬自願。
問7 指引建議哪些食品應加上標籤?
答7 任何食物如其個別配料含有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基因改造物質,可依照規定的方式在標籤上註明" 基因改造" 。在下列情況,若基因改造食物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則建議在食物標籤上另加說明:(a) 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b)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的含量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c) 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d) 食物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或(e) 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內加入動物基因。
問8 指引為什麼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
答8 指引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是考慮到在收割、貯存和運送過程中,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食物原料可能會不經意地混在一起。這個閾限值反映現階段業界能達至的水平。此外,《基因改造食物標籤規管影響評估》的分析結果顯示,要是閾限值定得較為嚴謹,業界的成本便會大幅增加。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國家都是採用這個閾限值。
問9 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有何利弊?
答9

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

優點

  • 國際間現時對基因改造食物標籤的閾限值仍未有共識,各國採納的閾限值各有不同,由千分之九至百分之五不等。因此,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可減少對業界帶來的技術問題。
  • 食物的生產成本增幅較小。
  • 在現階段,這個做法對本地食物業界來說較為切實可行。

缺點

  • 對於希望知道食物是否含有更低分量的基因改造物質從而作出知情選擇的消費者而言,這個做法未必能完全滿足他們的要求。

把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一:

優點

  • 對於希望知道食物是否含有任何基因改造物質從而作出知情選擇的消費者來說,這個做法較能滿足他們的要求。

缺點

  • 在現階段,這個做法對本地食物業界來說是較難做到的。
  • 在農作物的生產過程中,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的食物原料可能不經意地混在一起的情況,因而這個做法會限制了消費者對專為非基因改造食物市場而種植的食物的選擇。
問10 指引會否涵蓋" 反面標籤" ( 即表明食物或配料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的標籤) ?指引建議採用什麼方法?
答10

若食物沒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則不建議使用" 反面標籤" ,以免誤導消費者,這建議與國際做法一致。業界若想知道某種食物是否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可瀏覽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轉基因食品平台。此外,本指引亦不建議使用"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或類似的標籤( 例如:不含基因改造生物、無基因改造成分等) 等絕對性的字眼,因為這些標籤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由於非基因改造農產品可能會不經意地與基因改造農產品混雜,要真正達到"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是極難做到的。

除了上述絕對性字眼的標籤外,業界若想用標籤來表明其產品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須具備證明文件以支持有關聲明。此外,如食物含有多種配料,則食物內所有配料均須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並須具備證明文件,才可作出有關聲明。

問11 當局日後會否檢討指引?
答11 當局會視乎日後的發展,包括科技發展、國際間就標籤方法達成的共識等,考慮檢討和更新指引。
問12 指引有否規定含有致敏原的基因改造食物必須另加說明?
答12 食物過敏十分普遍。花生和蛋類等多種食品,不論是否經基因改造,都可能含有致敏蛋白質,引致過敏反應。現行法例規定,如食物由下列物質組成或含有下列物質:(i) 含有麩質的穀類;(ii) 甲殼類動物及其製品;(iii) 蛋類及其製品;(iv) 魚類及其製品;(v) 花生、大豆及其製品;(vi) 奶類及其製品;(vii) 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須在配料表中列明這些物質的名稱。此外,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指引亦建議,若基因改造食物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則須在食物標籤上另加說明。
問13 業界應如何標籤只含單一種配料的基因改造食物?
答13

《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附表4 豁免任何含有單一種配料的食物有關該規例附表3 第2 段的標籤要求。但該規例附表3 第3 段訂明,若任何獲豁免附表3 第2 段的預先包裝食物自發地以配料表標記或標籤( 無論配料是否含基因改造成分) ,則該配料表須符合該規例附表3 的標籤要求。

因此,業界若採用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指引,含單一種配料的食物,如其基因改造物質的含量達百分之五或以上,應於配料表中以括號在該食物名稱後註明" 基因改造" ,或在配料表加上" 基因改造" 的註腳,並置於當眼位置。這類標籤在各方面均須符合上述所提附表3 中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的規定。

問14 指引提及的"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 是什麼?
答14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 是指各種妨礙人體正常吸收和使用營養素的物質。例如:大豆中常見的胰蛋白酶抑制劑,便是一種"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 ,因為它能抑制一些消化酶的活動,可妨礙人體從膳食中吸收營養素的過程。
問15 業界可如何得知有關基因改造食物是否已經批准在市場出售?
答15 業界若想獲取有關已經獲批准在市場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名單,可瀏覽糧農組織轉基因食品平台。該平台列出了食品法典委員會成員分享有關通過安全評估並獲准在市面上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的資料。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