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委員會是國際承認的食品標準化協調機構,自八十年代起已就食物標籤標示的營養資料發出多項準則,包括食典營養標籤準則和營養及保健說明的使用準則。這些準則訂定營養標籤的範本,以及作出與營養素有關的聲稱時應該遵守的特定條件,使食物標籤上的營養資料能以劃一的模式標示,方便消費者閱讀。
很多發達國家已為預先包裝食物制定一套標籤制度。除非食物附有與營養素有關的聲稱,否則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容許食物製造商自行決定是否在食物標籤中標示營養標籤;不過,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及馬來西亞均訂立規例強制規定食物必須備有營養標籤,而歐洲聯盟、日本及新加坡則規定如果預先包裝食物附有與營養素有關的聲稱,就必須附加營養標籤,至於那些採用自願標籤制度的國家,現正積極考慮把這項制度轉化為強制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