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蔬菜上適當使用除害劑(俗稱"農藥"),可以提高蔬菜的質量和減低有害生物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消費者的健康和生活質素亦可以得以改善。然而若除害劑使用不當,令消費者攝取了過量除害劑,則可能會影響健康,引發急性食物中毒,其病徵包括嘔吐、腹瀉、肚痛、暈眩和身體麻木等症狀。嚴重者更會呼吸困難、視力模糊和抽筋等。長期食用含過量除害劑蔬菜可能損害神經系統或其他器官,例如肝和腎等。有些除害劑可能會經胎盤或哺乳傳給胎兒,影響胎兒發育。
除害劑的使用不免會存在殘餘除害劑的問題,但只要除害劑的使用恰當,殘餘除害劑的分量低,食用蔬菜並不會因此而影響健康。殘餘除害劑過量有幾種可能,包括在農作物上使用過量除害劑、沒有給予足夠的時間讓除害劑分解便進行收割、及來自環境的污染等。殘餘除害劑問題較常見於葉菜類蔬菜,例如:菜心、白菜、菠菜、甕菜、塘蒿、枸杞和芥蘭等。
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中心)透過恆常的食物監察計劃,在進口、批發及零售層面抽查蔬菜。在本港市面售賣的蔬菜大部分是由內地進口。食環署在文錦渡設立了食品管制中心,抽查內地入口的蔬菜。所有由內地輸入本港的蔬菜,必須由內地註冊菜場或收購站供應,受內地有關監管機構監管,而蔬菜在運抵文錦渡後,中心會檢查有關文件,包括除害劑使用報告單、監管卡等,如有需要,亦會隨機抽取樣本及送往文錦渡食物化驗所檢測殘餘除害劑。此外,中心亦會從批發及零售層面抽取蔬菜樣本送往政府化驗所作除害劑殘餘測試。除了檢測殘餘除害劑,中心亦會抽取蔬菜樣本作重金屬測試。現時對在港售賣的蔬菜的監管及抽查制度行之有效,足夠保障市民健康。
在二零一二年四月,政府訂立了《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規例》")。立法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完成審議《規例》,《規例》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規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餘限量和最高再殘餘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餘的最高濃度)。《規例》的附表2列明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的獲豁免除害劑名單。這些除害劑是天然,及其殘餘物是與天然食物成分一樣或兩者難以區別的。《規例》的原則是,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劑殘餘但附表1並沒有訂明相關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有關食物。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在二零一三年,食環署從上述三個層面共抽取約一萬八千八百個蔬菜樣本作殘餘除害劑測試,當中只有兩個樣本不合格。
給市民的建議
市民可以用流動的清水徹底沖洗蔬菜。如適合,用清潔的刷子刷洗表層堅硬的農產品,以去除表面及縫隙中的污垢和其他物質(包括除害劑和污染物)。不建議使用肥皂、配方洗滌劑或農產品清潔劑等清洗蔬菜。用清水浸泡及焯菜可有效去除污垢和減少除害劑殘餘,但由於在處理過程中會導致營養素流失,故不再認為是必要採用的措施。
蔬菜是健康飲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市民應注意均衡飲食及進食多種蔬果,避免因偏食而攝取過多的污染物。如果懷疑進食了有毒蔬菜,應立即向各醫院或診所求醫。
給業界的建議
1.從內地進口和銷售蔬菜的業界,應從經內地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註冊供港蔬菜種植基地和收購加工企業進口蔬菜。
2.業界應確保所出售或進口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並符合法定標準。
3.施用除害劑保護農作物時,耕種者應遵從(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優良務農規範建議:
(a)只使用當局准許的除害劑;
(b)按照基本法則,施用除害劑以防治蟲害所需的最低劑量為限;
(c)盡可能把除害劑殘餘分量降至最低,令殘餘的毒性不超過可接受水平;
(d)嚴格遵守除害劑標籤所指明的停藥期或安全採收期,以免採收的作物受除害劑殘餘所污染。
4.如欲查詢更多有關在香港准許使用的除害劑一覽表,以及如何安全使用農業用除害劑,可登入漁農自然護理署網頁:
http://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pesticide/qua_pestici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