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有意向本署申请「香港制造食品便利通关准许」(「便利通关准许」)的本地食品生产商提供一般指引,以符合《输内地香港制造食品安全监管及口岸便利通关合作协议》的要求,使用便利通关安排出口其食品往内地。合资格的食品在内地口岸清关时,内地海关对实地查验无异常但须抽样的食品,会在抽样后直接放行,无需等待检测结果。

适用的食品类别

便利通关安排现时适用于以下三类食品:

食品分类是按照中国HS编码和检验检疫(CIQ)编码而定。有关上述三类食品的相关编码,请参考表1

实施有关安排的内地口岸

实施便利通关安排的内地口岸为深圳海关辖区口岸、拱北海关辖区口岸及黄埔海关辖区口岸。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食品检测要求

食品生产商在申请时需提交由第三方认可机构于最近6个月内发出的食品检测证明书连同相关检测报告,证明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商可以参考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下获得食品测试服务认可的机构及实验所。食品生产商也可考虑属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相互承认安排伙伴的其他机构及实验所,例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需就上述三类食品进行的检测,一般包括品质、食品添加剂、农药、污染物、微生物及生物毒素等项目(见表2)。实际所需进行的检测将视乎个别食品的成分及性质而定。本署或会要求食品生产商为其食品进行附加检测以符合相关要求。有关食品所须符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列于表3供参考。食品生产商可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页查阅有关国家标准的详细资料。请注意,内地主管当局会不时对有关国家标准作出修订,所有资料均以内地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申请途径

食品生产商如已开立「食物贸易商入门网站」(FTP)使用者帐户,便须登入该网站(www.ftp.cfs.gov.hk)输入所需资料并提交「便利通关准许」申请。

食品生产商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FEHB 346连同所需文件邮寄至本署(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35楼3508室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或电邮至本署(电邮:fsc@fehd.gov.hk)。

申请费用

申请在通过本署初步审核后,食品生产商须缴交港币8,305元的申请费。不论申请获批准与否,所缴费用概不发还。

处理申请时间

若食品生产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均符合相关申请规定,并已缴付申请费,「便利通关准许」可在21个工作天内发出。

「便利通关准许」有效期

若食品生产商在获发「便利通关准许」后没有更改相关食品资料,而且其食物制造厂牌照及食物安全管理系统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维持有效,有关准许将持续有效。

注意事项

(一)   「便利通关准许」属初步资格审核程序,食品生产商在获发有关准许后,须确保每批次经便利通关安排出口到内地的相关食品:

  1. 附有本署签发的「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食物检查证书」〔另行向本署申请〕;
  2. 附有「CEPA原产地证书」〔另行向工业贸易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申请〕;及
  3. 符合内地的相关法例及规定,包括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有简体中文标签。

(二)  食品生产商需注意国家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当中规定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包括香港的食物制造厂)均须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三)   食品在内地口岸清关时,便利通关安排是否适用于个别食品批次属海关总署的决定。

查询

如有查询,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专线3108 2754与本署职员联络,亦可以传真(号码:3108 2719)或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方式联络本署。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