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凍甜點規例
第6 條 所售冰凍甜點的含細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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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每克含有多於50000 個細菌的冰凍甜點或每克含有多於100 個大腸菌群的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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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 限制進口冰凍甜點的售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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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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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署長得批准冰凍甜點的任何製造來源地,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冰凍甜點在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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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 冰凍甜點( 軟雪糕除外) 須保持在攝氏零下2 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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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在溫度超過攝氏零下2 度的地方,存放任何擬出售供人食用的冰凍甜點,但俗稱為軟雪糕的一類雪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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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條 如非根據牌照即不得製造冰凍甜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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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該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或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但如在已獲署長根據《食物業規例》( 第132 章,附屬法例) 條文批給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製造任何冰凍甜點,以供在該處所內食用,本條即不適用於該冰凍甜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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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內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