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0條 有關配製和出售攙雜食物的罪行
- 第51條 奶類的攙雜等
- 第51A條 肉類的攙雜
- 第52條 對食物及藥物購買人的一般保障
- 第54條 與不宜食用的食物或不宜使用的藥物出售等事宜相關的罪行
- 第55條 有關食物及藥物等成分組合的規例
- 第56條 有關食物及藥物衞生的規例
- 第59條 食物或藥物的檢驗、檢取和標記或銷毀
- 第61條 食物或藥物的虛假標籤及宣傳品
- 第62條 抽取樣本的權力
- 第68條 檢驗運送途中食物或藥物等權力
- 第69條 對移動輸入食物或藥物的限制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摘要
奶粉規例
摘要
食物內甜味劑規例
摘要
食物業規例
摘要
- 第4條 食物業的釋義
- 第5條 食物業處所的清潔狀況及維修
- 第10條 保護食物免受污染的危險
- 第11條 未加掩蓋食物的貯存
- 第13條 限制使用露天地方
- 第15條 食物室的清潔狀況及維修
- 第28條 禁止在某些範圍採集介貝類水產動物
- 第29條 禁止將附表1所指明的食品出售等事宜
- 第30條 限制將附表2所指明的食品出售等事宜
- 第31條 食物業的發牌事宜
- 第33條 發牌條件
- 第33A條 燒味及鹵味店的附加發牌規定
- 第33C條 暫准牌照
- 第34條 限制在批出牌照後對處所或裝置作更改
- 附表1 禁售的食物
- 附表2 限制出售的食物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摘要
- 第2條 釋義
- 第3條 成分組合標準
- 第4條A 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
- 第4條B 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
- 第4條C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
- 第5條 罪行及罰則
- 附表1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 附表1A 獲豁免而不受附表1第IV部規限的項目
- 附表2 食物及藥物的標記及標籤
- 附表3 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
- 附表4 獲豁免遵從附表3規定的項目
- 附表5 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
- 附表6 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所規限的項目
- 附表6A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
- 附表6B 獲豁免而不受附表6A規限的項目
- 附表7 不同營養素就營養標籤而言的營養素參考值
- 附表8 關乎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
冰凍甜點規例
摘要
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
摘要
奶業規例
摘要
- 第5條 售賣奶類或奶類飲品的許可證
- 第5A條 限制進口奶類或奶類飲品的售賣等
- 第6條 禁止在某些情況下售賣奶類或奶類飲品
- 第13條 奶類或奶類飲品在待售期間須保持在攝氏10度以下
- 第14條 若非領有牌照則不得經營奶品廠業務
- 附表1 熱處理方法
食物內礦物油規例
摘要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
摘要
屠房規例
摘要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
摘要
注意:如要參閱詳細的食物法例,請瀏覽網頁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內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