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
對輸入某些肉類、肉類產品、家禽及蛋類的限制 |
4(1) |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a) |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下輸入肉類或家禽─
(i) |
沒有衞生證明書;或 |
(ii) |
凡該等肉類或家禽已轉運-沒有轉運證明書而輸入,但第(5)款所述情況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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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下輸入蛋類 —
(i) |
沒有衞生證明書; |
(ii) |
凡該等蛋類已轉運-沒有轉運證明書而輸入,但第(5)款所述情況則屬例外; |
(iii) |
沒有獲得衞生主任為施行本款而給予的書面准許;或 |
(iv) |
沒有遵從衞生主任施加的條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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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人不得輸入野味或違禁肉類,不論是直接輸入或轉運,但如獲得衞生主任書面准許並且在其所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輸入,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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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如獲得衞生主任書面准許,肉類、家禽或蛋類可在其所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輸入而無須衞生證明書。 |
4(2A) |
就第(1)(ab)(iii)款而言,只有在某人已向衞生主任提供該主任所要求的下述資料的情況下,該主任方可就輸入蛋類向該人給予准許 —
(a) |
該等蛋類的種類及數量; |
(b) |
該等蛋類的預期運抵香港日期; |
(c) |
用於輸入該等蛋類的運輸工具; |
(d) |
(如該等蛋類是以貨櫃運載的)貨櫃編號; |
(e) |
該主任認為對令其能夠追查該等進口蛋類去向屬必要的任何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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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凡任何人根據第(1)或(2)款輸入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衞生主任可─
(a) |
規定該人於該等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運抵時,將該等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提交衞生督察檢驗;及 |
(b) |
就該等進口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施加其認為合宜的條件或發出其認為合宜的指示,以確保該等野味、肉類、家禽、蛋類或違禁肉類狀況良好、合乎衞生或適宜供人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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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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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肉類、家禽或蛋類如從來源地託運至香港,但在輸入香港之前曾於另一地方卸下, 繼而─
(a) |
送回原來卸下該等肉類、家禽或蛋類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或 |
(b) |
在從該地方輸出之前轉移到另一船隻、飛機或車輛,不論該等肉類、家禽或蛋類是在該等船隻、飛機或車輛之間直接轉移,或是貯存起來等待輸出的,均當作為轉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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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輸入香港的肉類、家禽或蛋類或家禽如用密封的冷凍容器盛載,而輸入該等肉類、家禽或蛋類或家禽的人證明並使衞生主任信納,該等容器的封口仍然完好,並且在從來源地運往香港的過程中沒有被人以任何方式干擾,則無須就該等肉類、家禽或蛋類附有轉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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